首頁>Club>
這件事在網上引起了熱議,很多網友紛紛為這家泳池喊冤。網友:女子不幸喪命是值得同情,但是這個泳池本來就是兒童使用的,女子的身高完全是安全的。還有網友說:在床上死了,你是不是可以告賣床的?
5
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51725535720

    現在時興“討說法”,只要是出了事情,想要說法,就一定會有人給“幫忙”,因為那些人要的是“穩定”,是“不出事”,所以,這種地球人都知道的壞風氣就變成順理成章的了。

  • 2 # 董金塘

    1.5米的女人在0.8米水池淹死了,只有一個可能性,這女人在游泳池患病了,正常人在淹水一分鐘內只要能站起來,那基本不會也生命危險,她身高條件高於水位置一半都不能起來淹死了,唯一解釋在游泳池過程中,突發大腦疾病不省人事才會淹死了,讓孩子評理讓游泳池賠款74萬都是冤枉了,人道主義正常,過分要求鉅額賠款純屬訛詐,個人觀點不喜勿噴。

  • 3 # 筆尖

    應該擔責,74 萬是擔責50 % 以後的錢數

    1、事件回顧

    2016年8月,苟某和同伴田某及家人同去泳池游泳,買票進入後,在成人泳池遊了一會兒後,進入兒童游泳池,不一會兒,田某發現苟某溺水,急忙施救。泳池救生員趕到後,進行了急救措施並撥打120。最終,苟某救治無效,不幸去世。苟某家屬狀告泳池,要求賠償148 餘萬元,最終法院判定泳池擔責50 % 賠償74 萬。

    2、為什麼泳池要擔責?

    根據判決依據可以看到,泳池沒有配備足夠的救生人員,沒有及時發現溺水情況,沒有盡到保障安全的義務。這是法院判決的依據。

    死者是買票進場的,於是雙方已經達成了某種意義上的契約,“我花錢來玩,你要保證我的安全”,尤其對於游泳這種危險活動。所以發生溺水事件,在某種程度上是泳池沒有履行他的義務:保證客戶的安全。所以要擔責。

    3、為什麼是50%?

    因為泳池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有合法的營業執照,有救生員只是數量不足;同時,死者是成年人,會游泳,在兒童區溺亡說明她沒有很好地估計自己的能力,所以綜上,泳池擔責50 %。

    4、苟某有癲癇病,同時死因也不明

    新聞中提到一點,苟某患有癲癇病,同時死亡後也沒有進行屍檢,不能確定死因是溺水。但是,即使她有癲癇病,但也只是誘因,如果泳池有足夠的救生員,可以及時發現溺水情況的話,可能就不會發生事故。所以在這當中,死者也承擔了50%的是責任。

    現在天氣漸暖,泳池陸續開放,在此提醒大家,游泳要去正規的游泳館。同時要注意自己的身體狀況,以免發生意外。

  • 4 # 工作使我癲狂

    人道主義賠償可以接受,這樣的性質個人感覺有點像碰瓷。

    類似的我弱我有理的例子還有很多:

    1.前一陣我們這邊有個老頭騎電動車衝到河裡,拉起白條橫幅堵政和諧府,市政賠了錢。

    2.電業局的朋友跟我講,有人醉駕摩托撞到電線杆導致死亡,鬧到電業局,也拿到了賠償。

    3.客戶在宇宙行心臟病發作死亡,跟客戶有過語言爭執的涉事員工開除,銀行賠償70萬,四線城市。

    不知道該怎樣評價,好像怎麼說都不合適。畢竟中國幾千年來都是死者為大。

    總之,看不慣,不理解。

  • 5 # 打虎拍蠅

    看到這則新聞,有沒有人跟筆者一樣,覺得游泳池有點“冤大頭”呢?

    事發經過

    事發地溫州甌海區。24歲的苟某是重慶人,身高1米5幾,在浙江務工,育有兩個子女。一天下午,苟某與親朋好友一起去游泳。苟某先是在成人游泳區游泳,後又到兒童區去玩。不一會兒,同伴發現苟某溺水,雖經及時送醫,搶救了九天,花費10萬多元后,苟某還是不幸離世。

    苟某家人與游泳池方協商賠償事宜未果,一紙訴狀將游泳池方告上了法庭。

    幾點疑惑

    看完新聞,覺得有幾點疑惑:

    疑惑一:作為成年人的苟某,本身具備一定的游泳技能,為什麼要從成人游泳區跑到兒童游泳區呢?

    疑惑二:兒童游泳區的水深只有0.8米,而苟某身高超過1.5米,如果正常情況下,即使遇到突發情況,也可自保,而無性命之虞。為什麼還會發生溺水事件呢?

    疑惑三:為什麼苟某沒有呼救、掙扎等行動來引起他人的注意呢?這不符合常理!

    綜上分析,正如苟某丈夫所說,苟某生前患有癲癇。筆者分析,有可能是游泳時,苟某癲癇發作,陷入昏迷狀態,這才溺水。如果真是這樣,那麼一切疑惑就迎刃而解了。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游泳池雖然手續合法,但沒有配備足夠的救生員,不符合相關規定,且未能及時發現苟某溺水,未能完全盡到保障游泳人安全的義務,具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不過,苟某作為具有正常心智的成年人,且擁有一定的游泳技能,在身高遠超水深的情況下不能自救,也未採取足以引起他人注意的方式呼救,說明其在溺水時缺乏自控的能力,自身也負有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泳池方賠償苟某家屬74萬元。

    苟某家人明知其有癲癇病,卻屬於照顧,而且苟某在下水前,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身體狀況,是否適合下水游泳。如果苟某的家人及苟某自身加以注意,此事故完全可以避免發生,因此苟某自身應當負有大部分責任。泳池方雖然沒有盡到完全的安全保障義務,但這不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就像有老年人到浴室洗澡,因為自身患有疾病,死在了浴室,難道還要浴室分擔同等的責任?

  • 6 # 情感公寓

    2016年8月的溫州,苟某和同伴田某一起去泳池游泳,買票進去後,在成人泳池遊了一會,進入兒童游泳池,不一會,田某發現苟某溺水,急忙施救,泳池救生員趕到後,進行了急救措施並撥打120,最終侯某搶救無效死亡。家屬在於泳池協商賠償未果後,將泳池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48萬餘元。法院最後判定泳池負百分之%50責任,賠償74萬元。

    根據法院判決的依據來看,泳池沒有配備足夠的救生人員,沒有及時發現溺水情況,沒有盡到保障安全的義務。泳池具有一定的過錯。因此賠償百分之%50責任。另外新聞中提到了苟某有癲癇病病史。

    我個人認為雙方都有責任。作為泳池方面,法院給予的判決有理有據,如果有足夠的救生員,那麼泳池的各方面都會有專人值守,就算有特殊情況也能及時發現險情,也會有更多的時間來處理意外情況的發生。既然來泳池游泳,苟某悄無聲息的死亡,泳池確實沒有盡到保障客人安全的責任。判決泳池百分之五十一點也不冤枉。

    作為苟某,自己有癲癇病史,對於在泳池游泳有可能癲癇病發作的預見性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另外在兒童游泳區,苟某的死亡只有一種情況下可能發生,那就是癲癇病的突然發作。因為當時苟某死亡時沒有任何掙扎,呼救,哪怕是稍微撲騰幾下,而是悄無聲息的死亡。因此苟某應該對自己的意外負一半的責任。

  • 7 # 劉宏斌15704617559

    索賠的理由應該是:

    泳池安全員管護不到位吧?

    如果是這樣索賠沒毛病。理由充分,只是有點無恥。

  • 8 # 莽哥說事

    莽哥認為泳池管理者承擔部分責任是應該的,其實這和兒童翻越商場欄杆致死,商場賠償應該更有賠償責任了。

    首先泳池都應該安全巡邏員,現在人死了,大家各說各有理,有說女子患病,落水時候,沒有任何自救行為,莽哥我不是特別同意,如果泳池的安全巡視員沒有一點問題,一摔倒到泳池裡,應該第一時間都會發現了,不管對方是不是發病。這樣女子就不會有事了。

    有網友說,在床上死了,是不是可以告賣床的,我認為這是沒有理解事情的本質。這兩種情況完全沒有任何一點實質性的相同。

    女子去游泳池游泳,只要沒有出遊泳館這女子和泳池管理者都是合約關係的,在其間出的事情當然和泳池管理者有相關性。

    所以,莽哥泳池管理者會有承擔管理責任,那冤不冤呢,莽哥認為確實也是冤得很,只能說我們做經營的,真的就會遇到這種冤的事情,沒辦法。比如開飯店,客人在店裡摔倒受傷,老闆肯定也是要有賠償責任的。這同樣冤枉得很;

    其實這是一件意外,既然是意外都要付出代價;死者失去了性命,丈夫失去了妻子,孩子失去母親都是非常悲哀,當然,作為泳池管理者負責了部分賠償,這就是這次意外導致大家付出的代價。

    為死者感到惋惜,同時也為泳池的管理者感到冤枉無辜,但是莽哥認為從法律上判斷沒有什麼問題,莽哥還是支援的。確實74w,莽哥認為還是有點多了,也許這次判罰也會毀了一個家庭,一個人生。

  • 9 # 手機使用者zhang866683

    這個一時也不好說,有時不是水淺的問題如果身體一時出了問題或者其它原因。所以一般要在游泳前對身體進行簡單的檢查。避免發生意外。

  • 10 # 守株不待兔2

    一是 關於女子水池溺亡我認為與身高好像沒有什麼聯絡,而是與能不能溺到有關。

    二是 兒童泳池規沒規定成人不可入內如果有規定說明該女子違規。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四十歲的人該怎麼護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