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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壹加壹等於叄

    其實最主要的區別是看合同雙方的關係是勞務關係還是勞動關係。勞務關係是完全按照合同約定和合同法規定的平等關係,勞務內容一般不在單位的業務範圍之內,比如單位僱人清洗玻璃。勞動關係是具有指揮管理內容的隸屬關係,要求員工按照企業規章制度辦事,單位具有一定的處分權力,比如以制度規定為由扣工資,勞動內容屬於單位的業務範圍。其他的區別我就不再重複了。

  • 2 # 顏井辰

    兩者都是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不能僅僅從名稱來看,關鍵在於實質內容和相關條款的約定,不過實踐中出現了混同,具體到勞動關係中一般來說最好籤訂合同,當然協議也是勞動關係的證明!

  • 3 # 笑紅塵8235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主體資格、勞動報酬、法律後果的不同。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一字之差,很容易弄混淆。勞動合同有《勞動合同法》專門加以規範和約束,但是並沒有一部專門的勞務合同法。其實勞務合同是在勞動合同的基礎上,在不斷的社會經濟實踐中,逐漸演變而來的一種有別於勞動合同的用工形式。當達到一定的社會共識,再加上司法實踐的推動,就逐步規範和固化下來,為社會所廣泛接受。

    一、合同雙方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主體特定,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雙方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的從屬關係;勞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雙方關係平等,不存在從屬關係,多為臨時性、一次性關係。

    二、勞動報酬不同

    勞動報酬由完成勞動的數量、質量、崗位性質,以工資的形式按月支付,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水平。

    勞動合同一方的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合格的勞動場所,提供勞動保護;要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勞務合同這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三、法律後果不同

    勞動關係中,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員,其在工作中所發生的過錯導致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需要負責。而勞務關係中,則由提供勞務者個人承擔。

    發生勞動糾紛,勞務合同關係由民法、合同法調整,勞動合同關係由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

  • 4 # 底氣職場布鞋

    勞動合同呢是勞動者本人與用人單位直接確立勞動關係、在勞動合同裡面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務合同一般是由派遣勞務公司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務協議,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存在經濟關係,彼此之間沒有上下級隸屬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薪酬,兩個組織相對獨立、地位相對平等。

  • 5 # 天涯風沙

    並沒有什麼區別,叫法不一樣而已。勞動合同是通用的說法。而合同又可稱之為協議。所以勞動合同跟勞動協議其實是一回事。

  • 6 # 使用者2418116155500

    1、主體不同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勞務合同提供勞動一方主體的多樣性與勞動合同提供勞動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區別。2、雙方當事人關係不同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關係確立後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係;勞務合同的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為需方提供勞動,雙方之間的地位自始至終是平等的。3、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由於在勞動關係確立後具有隸屬關係,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支配,因此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4、法律干預程度不同因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具有按勞分配性質,工資除當事人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如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價格及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過分干涉。勺子課堂目前推出了專門的勞務糾紛課程,給大家帶來企業應對方式和針對性實戰案例。

  • 7 # 說了再見再也不見

    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由於在勞動關係確立後具有隸屬關係,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支配,因此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法律干預程度不同因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具有按勞分配性質,工資除當事人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如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價格及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過分干涉。

  • 8 # 楊瓊律師

    你好,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勞務合同也是通常意義上是指僱傭合同。1、二者法律調整依據不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屬於勞動法範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係的依據,屬於民法、經濟法的範疇。2、合同主體要求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3、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 者的關係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並不存在從屬關係,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4、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式;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

  • 9 # 無思427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僱傭合同,即根據勞務合同,允諾提供勞務的人負有提供約定勞務的義務,當事人負有給付約定報酬的義務且勞務合同的標的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勞務。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

      2 、合同目的不同。勞務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國家法律干預的程度不同。因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具有按勞分配性質,工資除當事人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如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價格及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過分干涉。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係。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徵。

    5、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司法機關介入,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式後,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式。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係。

  • 10 # 學的是套路追的是你

    勞動合同是作為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就有關提供和使用勞動力問題而訂立的協議。由於中國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將勞動力市場稱之為“勞務市場”,對屬於民事合同範疇的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難以區別。 勞務是指以活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勞務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生產過程與交換過程的統一,消費過程可以獨立於外,如服裝加工,傢俱製作等等。還有一種是勞動者的勞動與購買者的消費同步,勞動者提供使用價值的過程,如飲食、理髮等等,勞動行為以勞動成果的形式呈現。 勞務的上述特徵決定了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在於勞務合同屬於民事(經濟)合同。 目前,這種合同不受《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調整,為什麼呢? (一)社會關係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僅與勞動過程相聯絡的合同,表現為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勞務合同雖也與勞動過程相聯絡,但它更著眼於實現過程。勞務合同儘管也以勞動行為為內容,但它與勞動結果緊密相連,如出版預約合同要求作家按期交付作品,加工定作合同要求承攬人完成加工定作物或修理、修繕物品而不是僅僅要求完成一定的勞動行為,作為標的物的勞動結果,體現主體雙方的物質利益,按照等價有償原則實現。 (二)勞動力的支配權不同。在勞動合同關係中,勞動力的支配權,歸掌握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隸屬關係;在勞務合同關係中則由勞務提供方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 (三)風險責任不同。在勞動合同關係中,由用人單位承擔風險責任,而用人單位擁有或掌握的生產資料往往成為其承擔風險責任的物質基礎;在勞務合同關係中,勞務提供方自行承擔風險。 (四)勞動報酬的性質不同。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情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因勞務合同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絡的。 依據滬勞保就發(20)13號關於貫徹《關於進一步規範勞務合同和勞務型公司的意見》實施辦法的通知精神,勞務用工是季節性、臨時性、突擊性用工或因用人單位原因而造成難以與所使用的勞動者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的用工需要,而由勞務公司向用人單位輸出的員工。

  • 11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一)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屬於的範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係的依據,屬於民法、經濟法的範疇。

    (二)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三)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 者的關係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並不存在從屬關係,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四)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五)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勞動福利待遇等,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是兩類不同性質的合同。簡單來說,透過勞動合同,你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這種關係用勞動法來調整;而勞務合同則是民事合同的一種,它屬於,由來調整,即委託單位將一定的任務交給被委託方,被委託方(你)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完成任務或者提交結果,委託方支付給你費用(勞務費),除此之外,委託方沒有其他的比如上保險義務,因為你不是該單位的員工。

    由上可知,如果用人單位與某個人簽訂了勞務合同,這個人就沒有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的、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係,就不屬於該單位的員工,自然就不需要上保險和辦理住房公積金。但是,如果該單位接納了某個人成為該單位的員工,發生了事實的勞動關係,而籤的合同屬於勞動合同的性質,只是把合同的名字寫“勞務合同”,該合同仍然按照勞動合同來執行,該單位仍然應該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給員工上各種保險,辦理住房公積金。另一方面,如果一些單位利用員工法律意識的淡薄,把該員工當作正式員工來安排工作,但在簽訂合同時,簽訂了真正意義上的勞務合同的話,該單位存在著違法的行為,要另當別論。最後,如果該單位確實只需要與某個人建立勞務合同的關係,該單位也只需要按照勞務合同來支付勞務費,不存在其他的費用。

  • 12 # 企業法稅顧問

    1.兩者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記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屬於勞動法調整範疇;而勞務合同(如承攬、加工、運送合同等),是建立民事法律關係的依據,屬於民法調整的範疇。

    2.合同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必然是用人單位;而勞務合同既可以發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公民之間或法人之間。

    3.合同履行階段,主體雙方地位不同。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就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對勞動過程的指揮管理,他的勞動被看做是用人單位全部勞動的一部分,二者的關係具有從屬性。而勞務合同中,當事人之間(如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並不存在從屬關係,雙方始終是互相獨立的平等主體,同時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義務。

    4.合同的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的內容約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職工完成的工作是整個勞動過程中的一部分,而勞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並不一定為另一方當事人提供勞動條件。

    5.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與質量給付勞動報酬,貫徹按勞分配原則;而在勞務合同中,勞動報酬一般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付酬。

    希望以上解釋,可以解決你的問題和困惑。

  • 13 # 小黃種菜

    謝謝邀請!雙方的區別在於勞動者主體資格的問題,勞動者在法定退休年齡內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雙方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雙方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而勞務合同是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建立的是勞務關係,簽訂勞務合同或僱傭合同,產生糾紛雙方不再受勞動方面法律法規調整,而是受民法調整。本質區別在於主體資格不同和法律法規適用不同。

  • 14 #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身為打工人的我們,日常工作中常常會遇到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別看兩個合同只有一字之差,但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可是千差萬別,如果不瞭解其中的奧妙,可能就會吃大虧。

    在此,把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主要區別做如下分析:

    一、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法所規定的,即接受勞動一方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一方為自然人。而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則比較靈活自由,不拘泥於用人單位和自然人之間。

    二、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管理,勞動者要遵守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動者在工作中的風險也由單位承擔,例如上下班途中的安全和生產勞動時的安全等。勞務合同的雙方是平等主體,提供勞動的一方可以自行管理和支配自己的勞動,所以風險也由自己承擔。

    三、社會保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購買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這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勞務合同則沒有此項規定,是否購買社會保險是約定事項。

    四、工資:雖然工資主要由合同雙方自行協商,但勞動合同不僅要遵守按勞分配原則,還需遵守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制度等。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詩經》的含義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