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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941978631729

    1.還款方式變更。

    借款合同本質上是經濟合同,受合同法的約束。合同法規定,合同生效以後,要變更合同的實質性條款視同合同變更(實質性條款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與住所;標的;質量與數量;價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爭議解決的方法),需要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對合同進行變更,或者簽訂補充條款,如果沒有協商一致,單方面變更會導致合同違約。借款合同中的還款方式,是借款合同的重要條款,所以,要變更必須取得借貸雙方的書面同意。

    2.故意拖七個月不辦。

    常理來說,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借款合同的任何條款都可以變更,這只是理論上。實踐中,不到萬不得已(借款人發生重大風險不能還款)銀行是一百個不願意客戶變更借款合同的任何條款的。原因是,增加工作量(合同起草、合同審查、合同審批、系統流程等),增加風險(增加的任何一點工作量都可能留下失誤或差錯,未來內部審計、監管檢查等都是後患),減少收益(客戶變更還款方式大多數要求提前還貸款,提前還款了,不能按原計劃收取貸款利息,當然會減少銀行的利潤)。

    結論,銀行不是拖七個月不辦,而且壓根兒就沒準備辦。

    3.如何維權。

    貸款,作為平等主體的商務活動應該按市場化操作,市場化操作可能會要求客戶支付一筆違約金(比如,提前歸還貸款的,要支付貸款餘額的1%作為違約金),不應該有政府參與。

    本案例中,如果題主堅持想要變更還款方式,是可以跟銀行好好商量的,商量不通,可以藉助銀行的紀檢監察部門督促協助,還不行的話,可以向當地銀保監局申請協助。這不能算投訴,只是作為銀行上級部門或監管部門,為了息事寧人可能會妥協,但是這個辦法確實有一些不厚道。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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