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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史遇春之塵境心影錄

    要說抓人,先從告狀說起吧。

    看戲時,劇情之中,凡是有越級告狀的情景,很多時候,被攔截的官員,都會有一段臺詞,我記得爛熟,張口便來:

    州有州官,縣有縣衙,哪裡所管,哪裡去告!

    不過,這話說完之後,大多數情況下,劇情的發展還是:那位被攔截的官員,對上告的案子照接不誤。

    既然會接案子,那麼,被攔截的官員,為什麼還要那麼說呢?

    其實,這也是在向民眾表明一個態度:

    (一)管理是分層級的,不同的層級,有不同的許可權和職能;

    (二)在下級管理層級中能夠解決的問題,就在下級解決,不要動不動就想要越級處理;

    (三)下級實在處理不了了,也要一級一級、層層遞進,不能跳級、不可越級。

    不過,話說回來,在現實當中,對於越級上告的處理辦法,大多是時候,又是從上到下,一級一級地分發下去,進行處理。

    這樣說來,似乎越級上告就沒有意義了。

    其實不然。

    因為,越級之後,下級管理機構處理起相關案件來,就會有壓力,即使上級不說話、不參與,只要是上級機構分發下來的案件,下級機構的重視程度,就會完全不一樣,其處理過程,也會更加謹慎。

    說完上告分級管理之後,再看一看案件的分級執行。

    案件的分級執行中,一個重要的執行環節,就是人犯的抓捕。

    關於抓捕的具體情況,就不說了。

    這裡,可用具體案例來說明。

    比如說,發生在某縣的案子,人犯逃到了同省的另外一縣、逃到了外省的某地,或者逃到了京城等,某縣能不能直接就去人犯逃去的當地,進行抓捕?

    就資料看,似乎沒有那麼簡單和容易。

    下面,來說一件清朝的案子。

    透過這個案子:

    看一看,縣衙到京城抓人是怎樣的情景?

    看一看,縣衙能不能到京城直接抓捕?

    看一看,這個過程中,又牽涉出了怎樣的案子?

    同時,也請大家想一想:

    清朝真的就無法無天嗎?

    跨界抓捕,在清朝可以很隨意嗎?

    在清朝之後,還有沒有出現過跨界抓捕的情景,其結果,又是如何呢?

    接下來,就透過具體案例的分析,來回答其中的部分疑問吧。

    本案出自清人陳恆慶《諫書稀庵筆記》中的《張文田》一節。

    首先,需要說一說人物的身份。

    這位人物,不是別人,正是筆記作者陳恆慶。

    陳恆慶曾擔任清廷的巡城御史,負責京師中城的管理工作。

    既然說到巡城御史,那麼,就簡單介紹一下相關情況。

    巡城御史為明代職官,清初亦沿襲,隸屬於都察院,負責巡查京城內東、西、南、北、中五城的治安管理、審理訴訟、緝捕盜賊等事,並設有巡城御史公署,稱“巡視東城察院”、“巡視西城察院”、“巡視南城察院”、“巡視北城察院”、“巡視中城察院”等。各城都設有兵馬司,每司又分為二坊。

    因為陳恆慶有此職務,所以,陳恆慶才有機會接觸此案件,後來,才有相關記載。

    話說,當年陳恆慶擔任清廷的巡城御史,在巡視中城時,碰到一個案件。

    這個案件的起因,是良鄉縣捕獲了一名大盜,此人名叫馬海。

    良鄉縣衙在審訊馬海的過程中,馬海供說,儒生張文田是自己的同夥。

    馬海的捕獲地點是良鄉縣。

    良鄉縣,其故城在今北京市房山區竇店村西一里,尚存遺址。明朝初期,良鄉縣隸屬北平府;明成祖(朱棣)永樂元年(公元1403年),良鄉縣隸屬順天府。滿清取得政權之後,良鄉縣的隸屬,因襲明朝,未作變動。

    馬海被捕獲之後,供出儒生張文田。

    但是,此時張文田不在良鄉縣,他正好在京城。

    張文田的具體所在,是巡城御史陳恆慶分管的京師中城地界。

    良鄉縣錄了馬海的口供之後,因案件重大、事情緊急,所以,良鄉知縣馬上差遣衙役,進京對張文田進行抓捕。

    良鄉縣衙進京抓捕張文田的過程,不知是因為著急、疏忽、或者有意,總之,是有些瑕疵的。那就是:進京抓捕張文田的衙役,沒有攜帶關文。

    所謂關文,就是古代官府間相互質詢時所用的一種文書。到清朝時,關文的用途進一步擴大,凡府、廳、州、縣正印官行文佐貳、佐雜,府、廳、州、縣與兩司首領相互行文,都要用關文。

    良鄉縣的衙役跑到京師抓捕的時候,張文田正在京師中城的天橋上找人算卦。衙役問明張文田的身份、確定就是其人後,馬上就收捕了他。衙役帶了張文田,就要離開京師中城。

    當時的五城巡兵,發現有良鄉縣的衙役在中城抓了人,還要帶走。他們不允許衙役這麼做,不讓良鄉縣的衙役隨便把人帶走。

    其原因是:良鄉縣的衙役雖然也是在辦理公事,但是,程式和手續不完備。良鄉縣沒有關文照會城中,沒有要求巡城官兵協同緝捕。這是不符合制度的、是違反規定的。

    發生在京師中城地界上的事,最後,還是要中城的巡城御史來定奪。

    陳恆慶得知此事之後,他讓巡兵將張文田傳至城中的察院。

    張文田到了察院之後,陳恆慶仔細看了看他。在陳恆慶的眼中,張文田就是一位文雅的儒士,看不出有歹人的做派和習氣。

    當然,人不可貌相。既然已經有良鄉縣的衙役追捕至京師中城,那麼,案子還是要處理的。

    陳恆慶安排,先將張廣田安置在察院吏房之中。然後,又吩咐良相縣的衙役回縣,並押送馬海前來京師指認。

    幾天之後,良鄉縣的衙役押送馬海,到了京師中城的察院。

    陳恆慶命令巡兵,先把把張文田帶進五城看押房的眾人之中;然後,安排帶馬海在眾人之中指認哪一個是張廣田。

    馬海進入看押房之後,一看,裡面全都是人,他看了半天,也認不出哪一個是張廣田。

    於是,陳恆慶知道,馬海所供,必然有詐,就訊問他道:

    “你既然認不出張廣田,就說明你不認識他。你不認識他,為什麼要攀扯他入案、妄圖害他呢?”

    馬海只能老實回答說:

    “小民曾經和他有些仇怨!”

    至此,案子已經全然清楚。

    於是,陳恆慶命良鄉縣的衙役帶馬海回良鄉縣處置,他當場便釋放了張文田。

    如果不是五城巡兵不允許良鄉縣的衙役在京師抓捕並帶人回縣,如果不是陳恆慶安排五城看押房的指認,想來,張文田的身家大概就無從保全了。

    雖然只是單一案件,雖然只是孤證,但是,還是可以看出些門道來的。一切,並不會混亂的,而是有序的。

    有人說,張廣田一案的處理手法有點像《白綾記》。

    那麼,《白綾記》又是怎樣呢?

    查詢資料,京劇有《審李七》,一名《白綾記》。

    著名大盜李七,與秀才王良狎妓時爭風吃醋,積下嫌怨。後來,因搶劫皇綱銀一案告破,李七為其中的要犯之一,他被逮入獄。其時,該案的首盜逃逸未獲,州官多次用刑,逼李七供出首盜姓名及避匿之地。李七受刑時,遂生陷害王良之心。他誣陷王良,將其攀扯入案。州官拘捕王良到案,王良喊冤,堅決不認。州官也懷疑王良不像是盜匪,於是,就命令王良扮作衙役,讓李七當面質認,試探其中的虛實真偽。沒想到,李七與王良雖在妓院之中的燈下見過一面,但是,他對王良的記憶,並不清楚。所以,李七一時無法指認。但是,李七奸巧,他使用詭詞激罵李七,暗中觀察眾人神情。王良自知不能隱匿,只得挺身而出,與李七辯質。誰知,李七又偽稱,說是當時分贓,還剩下一匹白綾,被王良拿去,作裹腿之用,並請李七當堂脫靴查驗。州官令王良脫靴露腿,發現王良果然用白綾裹腿。至此,王良百口莫辯其冤。州官不加細察,以為證據確鑿,遂動用大刑,勒逼王良招供認罪,完結案件。其實,李七與王良在院中鬨鬧時,王良曾飛腿去踢李七,因靴子脫落,露出裹腿白綾,被李七瞧見,所以,李七才能藉以作贓證。

    說這兩個案子相似的人,還說:

    兩個案子的結果不同,只是因為《白綾記》中的李七善罵,而本案中的馬海不善罵罷了。

    “其實,罵不罵,都沒有什麼作用。以前的人,被人家罵,他會被激怒;現在的人,被人家罵,他當作是一種享受!今非昔比,人們對被罵的態度已經大相徑庭了!”

    (全文結束)

    https://www.toutiao.com/c/user/6134662558/#mid=6134493673

  • 2 # 人文歷史經典傳奇

    要說抓人,先從告狀說起吧。

    看戲時,劇情之中,凡是有越級告狀的情景,很多時候,被攔截的官員,都會有一段臺詞,我記得爛熟,張口便來:

    州有州官,縣有縣衙,哪裡所管,哪裡去告!

    不過,這話說完之後,大多數情況下,劇情的發展還是:那位被攔截的官員,對上告的案子照接不誤。

    既然會接案子,那麼,被攔截的官員,為什麼還要那麼說呢?

    其實,這也是在向民眾表明一個態度:

    (一)管理是分層級的,不同的層級,有不同的許可權和職能;

    (二)在下級管理層級中能夠解決的問題,就在下級解決,不要動不動就想要越級處理;

    (三)下級實在處理不了了,也要一級一級、層層遞進,不能跳級、不可越級。

    不過,話說回來,在現實當中,對於越級上告的處理辦法,大多是時候,又是從上到下,一級一級地分發下去,進行處理。

    這樣說來,似乎越級上告就沒有意義了。

    其實不然。

    因為,越級之後,下級管理機構處理起相關案件來,就會有壓力,即使上級不說話、不參與,只要是上級機構分發下來的案件,下級機構的重視程度,就會完全不一樣,其處理過程,也會更加謹慎。

    說完上告分級管理之後,再看一看案件的分級執行。

    案件的分級執行中,一個重要的執行環節,就是人犯的抓捕。

    關於抓捕的具體情況,就不說了。

    這裡,可用具體案例來說明。

    比如說,發生在某縣的案子,人犯逃到了同省的另外一縣、逃到了外省的某地,或者逃到了京城等,某縣能不能直接就去人犯逃去的當地,進行抓捕?

    就資料看,似乎沒有那麼簡單和容易。

    下面,來說一件清朝的案子。

    透過這個案子:

    看一看,縣衙到京城抓人是怎樣的情景?

    看一看,縣衙能不能到京城直接抓捕?

    看一看,這個過程中,又牽涉出了怎樣的案子?

    同時,也請大家想一想:

    清朝真的就無法無天嗎?

    跨界抓捕,在清朝可以很隨意嗎?

    在清朝之後,還有沒有出現過跨界抓捕的情景,其結果,又是如何呢?

    接下來,就透過具體案例的分析,來回答其中的部分疑問吧。

    本案出自清人陳恆慶《諫書稀庵筆記》中的《張文田》一節。

    首先,需要說一說人物的身份。

    這位人物,不是別人,正是筆記作者陳恆慶。

    陳恆慶曾擔任清廷的巡城御史,負責京師中城的管理工作。

    既然說到巡城御史,那麼,就簡單介紹一下相關情況。

    巡城御史為明代職官,清初亦沿襲,隸屬於都察院,負責巡查京城內東、西、南、北、中五城的治安管理、審理訴訟、緝捕盜賊等事,並設有巡城御史公署,稱“巡視東城察院”、“巡視西城察院”、“巡視南城察院”、“巡視北城察院”、“巡視中城察院”等。各城都設有兵馬司,每司又分為二坊。

    因為陳恆慶有此職務,所以,陳恆慶才有機會接觸此案件,後來,才有相關記載。

    話說,當年陳恆慶擔任清廷的巡城御史,在巡視中城時,碰到一個案件。

    這個案件的起因,是良鄉縣捕獲了一名大盜,此人名叫馬海。

    良鄉縣衙在審訊馬海的過程中,馬海供說,儒生張文田是自己的同夥。

    馬海的捕獲地點是良鄉縣。

    良鄉縣,其故城在今北京市房山區竇店村西一里,尚存遺址。明朝初期,良鄉縣隸屬北平府;明成祖(朱棣)永樂元年(公元1403年),良鄉縣隸屬順天府。滿清取得政權之後,良鄉縣的隸屬,因襲明朝,未作變動。

    馬海被捕獲之後,供出儒生張文田。

    但是,此時張文田不在良鄉縣,他正好在京城。

    張文田的具體所在,是巡城御史陳恆慶分管的京師中城地界。

    良鄉縣錄了馬海的口供之後,因案件重大、事情緊急,所以,良鄉知縣馬上差遣衙役,進京對張文田進行抓捕。

    良鄉縣衙進京抓捕張文田的過程,不知是因為著急、疏忽、或者有意,總之,是有些瑕疵的。那就是:進京抓捕張文田的衙役,沒有攜帶關文。

    所謂關文,就是古代官府間相互質詢時所用的一種文書。到清朝時,關文的用途進一步擴大,凡府、廳、州、縣正印官行文佐貳、佐雜,府、廳、州、縣與兩司首領相互行文,都要用關文。

    良鄉縣的衙役跑到京師抓捕的時候,張文田正在京師中城的天橋上找人算卦。衙役問明張文田的身份、確定就是其人後,馬上就收捕了他。衙役帶了張文田,就要離開京師中城。

    當時的五城巡兵,發現有良鄉縣的衙役在中城抓了人,還要帶走。他們不允許衙役這麼做,不讓良鄉縣的衙役隨便把人帶走。

    其原因是:良鄉縣的衙役雖然也是在辦理公事,但是,程式和手續不完備。良鄉縣沒有關文照會城中,沒有要求巡城官兵協同緝捕。這是不符合制度的、是違反規定的。

    發生在京師中城地界上的事,最後,還是要中城的巡城御史來定奪。

    陳恆慶得知此事之後,他讓巡兵將張文田傳至城中的察院。

    張文田到了察院之後,陳恆慶仔細看了看他。在陳恆慶的眼中,張文田就是一位文雅的儒士,看不出有歹人的做派和習氣。

    當然,人不可貌相。既然已經有良鄉縣的衙役追捕至京師中城,那麼,案子還是要處理的。

    陳恆慶安排,先將張廣田安置在察院吏房之中。然後,又吩咐良相縣的衙役回縣,並押送馬海前來京師指認。

    幾天之後,良鄉縣的衙役押送馬海,到了京師中城的察院。

    陳恆慶命令巡兵,先把把張文田帶進五城看押房的眾人之中;然後,安排帶馬海在眾人之中指認哪一個是張廣田。

    馬海進入看押房之後,一看,裡面全都是人,他看了半天,也認不出哪一個是張廣田。

    於是,陳恆慶知道,馬海所供,必然有詐,就訊問他道:

    “你既然認不出張廣田,就說明你不認識他。你不認識他,為什麼要攀扯他入案、妄圖害他呢?”

    馬海只能老實回答說:

    “小民曾經和他有些仇怨!”

    至此,案子已經全然清楚。

    於是,陳恆慶命良鄉縣的衙役帶馬海回良鄉縣處置,他當場便釋放了張文田。

    如果不是五城巡兵不允許良鄉縣的衙役在京師抓捕並帶人回縣,如果不是陳恆慶安排五城看押房的指認,想來,張文田的身家大概就無從保全了。

    雖然只是單一案件,雖然只是孤證,但是,還是可以看出些門道來的。一切,並不會混亂的,而是有序的。

    有人說,張廣田一案的處理手法有點像《白綾記》。

    那麼,《白綾記》又是怎樣呢?

    查詢資料,京劇有《審李七》,一名《白綾記》。

    著名大盜李七,與秀才王良狎妓時爭風吃醋,積下嫌怨。後來,因搶劫皇綱銀一案告破,李七為其中的要犯之一,他被逮入獄。其時,該案的首盜逃逸未獲,州官多次用刑,逼李七供出首盜姓名及避匿之地。李七受刑時,遂生陷害王良之心。他誣陷王良,將其攀扯入案。州官拘捕王良到案,王良喊冤,堅決不認。州官也懷疑王良不像是盜匪,於是,就命令王良扮作衙役,讓李七當面質認,試探其中的虛實真偽。沒想到,李七與王良雖在妓院之中的燈下見過一面,但是,他對王良的記憶,並不清楚。所以,李七一時無法指認。但是,李七奸巧,他使用詭詞激罵李七,暗中觀察眾人神情。王良自知不能隱匿,只得挺身而出,與李七辯質。誰知,李七又偽稱,說是當時分贓,還剩下一匹白綾,被王良拿去,作裹腿之用,並請李七當堂脫靴查驗。州官令王良脫靴露腿,發現王良果然用白綾裹腿。至此,王良百口莫辯其冤。州官不加細察,以為證據確鑿,遂動用大刑,勒逼王良招供認罪,完結案件。其實,李七與王良在院中鬨鬧時,王良曾飛腿去踢李七,因靴子脫落,露出裹腿白綾,被李七瞧見,所以,李七才能藉以作贓證。

    說這兩個案子相似的人,還說:

    兩個案子的結果不同,只是因為《白綾記》中的李七善罵,而本案中的馬海不善罵罷了。

    “其實,罵不罵,都沒有什麼作用。以前的人,被人家罵,他會被激怒;現在的人,被人家罵,他當作是一種享受!今非昔比,人們對被罵的態度已經大相徑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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