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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國米萬歲1908

    行政監察基本原則,是指監察機關在履行職責,開展各項具體監察工作的過程中,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指導行政監察工作的基本準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監察權相對獨立原則。《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首先,獨立意味著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監察機關是在法定職權範圍內獨立監察,監察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監察機關可以拒絕沒有法律根據的任何干涉。其次,監察機關是行政系統中的專門執行監察職能的機關,專門性決定了它的獨立性,其他行政機關是其監視、督察、糾舉、誡勉活動的物件,無權對其活動加以干涉。各種社會團體和個人雖然對監察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監督的目的在於使監察工作更好地獨立行使監察權,這與干涉監察機關的工作是兩回事。再次,監察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的一部分,它當然要接受同級政府和上級監察機關的領導。正因為如此,所以我們說監察機關獨立行使監察權具有相對的性質,但領導也不至於可以干涉監察機關的具體工作。這種領導主要表現為:①方針、政策的領導;②透過法定程式和方式對監察業務進行指導。但不能對監察工作包辦代替、不能搞非法干擾。

    (2)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的原則。《行政監察法》第4條規定:“監察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這是保證行政監察辦案質量所必須貫徹的原則,也是對監察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工作作風、思想品質和業務水平提出的要求。辦案要正確,必須有確鑿的證據。證據的取得靠的是辦案人員深入細微的調查、研究,這就要求辦案人員具有實事求是的態度,不主觀臆斷、不貪贓枉法的品德修養和高度的業務能力。

    (3)在適用法律和政紀上人人平等的原則。這也是《行政監察法》第4條明確規定的監察工作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的實質是反對特權,在法律和政紀面前,不管是行政機關首長也好,還是一般公務員也好,都有平等遵紀守法的義務,不允許有任何特權,只有要違法違紀監察機關必須平等地加以追究。

    (4)教育和懲罰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監察法》第5條規定:“監察工作應當實行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這就是說監督檢查也好、懲處違法違紀人員也好都不是行政監察的目的,而只是一種手段,檢查、監督、懲處的目的是教育、挽救違紀違法者,教育大家。以減少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現象,從而改進工作。

    (5)專門工作和依靠群眾相結合的原則。行政監察是由專門機關進行的專門工作,但是要做好這項工作也必須依靠群眾,走群眾路線。所以《行政監察法》第6條規定:“監察工作應當依靠群眾。”這是因為我們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有權對國家管理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有權對公務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檢舉、控告和申訴,也有權對行政監察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而政府的管理工作是在群眾中進行的,專門的監察人員只有深入群眾、調查研究、依靠群眾的幫助,才能搞清事實真像,才能正確地做好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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