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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芳說芳語

    微生物源類殺蟲劑和內吸性有機磷殺蟲劑不能與殺菌劑混用。

    化肥、農藥、激素是農業生產的主要生產資料,在確保農業增產、農民增收中發揮重要作用。隨著社會發展,為提高勞動效率,增加經濟效益,農民在生產中往往將化肥、農藥、激素中兩種或兩種以上進行混合施用。科學合理的混配,能起到提高工效、肥效與藥效的目的;盲目地混合,則會失效,甚至造成危害。本文就化肥、農藥、激素混用時應遵循的原則及混用注意事項作簡要介紹,以饗讀者。

    一、化肥、農藥、激素混用應遵循的原則

    第一、混合後,能保持原有的理化性狀,其肥效、藥效、激素均得以發揮;第二、混合物之間不發生酸鹼中和、沉澱、水解、鹽析等化學反應;第三、混合物不會對農作物產生毒害作用;第四、混合物中各組分在藥效時間、施用部位及使用物件都較一致,能充分地發揮各自的功效。第五、在沒有把握的情況下,可先在小範圍內進行試驗,在證明無不良影響時才能混用。

    二、化肥、農藥、激素混合注意事項

    化肥與農藥混合 一般而言,固體農藥化肥可直接混用,其要求不甚嚴格,而固液混合或液液混合則應先考慮混合後可能發生的變化,因而肥藥混合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鹼性農藥如波爾多液、石硫合劑、松脂合劑等不能與碳酸銨、硫酸銨、硝酸銨、氯化銨等銨態氮肥或過磷酸鈣混合,否則易產生氨揮發或產生沉澱,從而降低肥效;第二、鹼性化肥如氨水、石灰、草木灰不能與敵百蟲、樂果、速滅威、甲胺磷、託布津、崗井黴素、多菌靈、葉蟬散、殺蟲菊脂類殺蟲劑等農藥混合使用,因為多數有機磷農藥在鹼性條件下會易發生分解失效。第三、化肥不能與微生物農藥混合,因為化學化肥揮發性、腐蝕性強,若與微生物農藥如殺螟桿菌、青蟲菌等混用,易殺死微生物,降低防治效果。第四、含砷的農藥不能與鉀鹽、鈉鹽等混合使用,例如砷酸鈣、砷酸鋁等若與鉀鹽、鈉鹽混合,則會產生可溶性砷,從而發生藥害。在所有的肥藥混合使用中,以化肥與除草劑混合最多,殺蟲劑次之,而殺菌劑較少。

    化肥與化肥混合 第一、過磷酸鈣不能與草木灰、石灰氮、石灰等鹼性肥料混用,否則會降低磷的有效性;磷礦粉、骨粉等難溶性磷肥也不能與草木灰、石灰氮、石灰等鹼性肥料混用,否則由於土壤中的有機酸被中和,使難溶性磷肥更加難以溶解,作物無法吸收利用。第二、鈣鎂磷肥等鹼性肥料不能與銨態氮肥混施,因為鹼性肥料若與銨態氮肥混施,會增加氨揮發,降低損失。第三、化學肥料不能與細菌性肥料混用,因為化肥吸水性、腐蝕性、揮發性較強,若與根瘤菌等細菌性微生物混合,會殺傷或抑制活菌體,使細菌性肥料失效。

    農藥與農藥混合 農藥與農藥混合是個較複雜的問題,並非所有的農藥都能混合,在混合中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酸鹼度是影響各組分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在鹼性條件下,氨基甲酸酯、擬除蟲菊醋類殺蟲劑,福美雙、代森環等二硫代氨基甲酸類殺菌劑易發生水解或複雜的化學變化,從而破壞原有結構。在酸性條件下,2,4—D鈉鹽、2甲4氯鈉鹽、雙甲脒等會分解,因而降低藥效。第二、有機硫類和有機磷類農藥不能與含銅製劑的農藥混用。如二硫代氨基甲酸鹽類殺菌劑、2,4—D鹽類除草劑與銅製劑混用,因與銅離子絡合,而失去活性。第三、微生物源殺蟲劑和內吸性有機磷殺蟲劑不能與殺菌劑混用。第四、乳油或可溼性粉劑混用,要求不出現分層、浮油、沉澱等現象。第五、應避免混合物出現藥害,混合物組成中有效成分的化學變化,可能產生藥害,例如石硫合劑與波爾多液混用可產生有害的硫化銅,也會增加可溶性銅離子含量;敵稗、丁草胺等不能與有機磷、氨基甲酸酯殺蟲劑混用。

    激素與農藥、化肥混合 鑑別激素能否與其他農藥、化肥混合,其最簡單的方法是將農用激素與農藥或化肥放到同一個容器內進行混合,並製成溶液,如果沒有浮油、絮結、沉澱或變色、發熱、產生氣泡等現象發生,就表明可混合使用。

    辛硫磷能與多菌靈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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