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五服”,就是死者親屬在居喪期間穿的五種喪服,即斬衰(音展崔)、齊衰(音資崔)、大功、小功、緦麻。
斬衰是用刀剁成的不縫邊的很粗的生麻布做成的喪服,意思是最親的人死了,無心講究,也來不及講究,倉促而就。父死後,其子女要服斬衰,長子死了,丈夫死了,父親和妻妾都要服斬衰,一般是服三個年頭。
齊衰是用熟麻布做成的縫了邊的喪服,齊衰期有3個月的,也有1年和3年的。妻子死了,丈夫要服齊衰1年。
大功是用稍細的熟麻布做成的喪服,大功期一般9個月。
小功是用較強的熟麻布做成的喪服,小功期一般5個月。五服制度規定兄或弟之妻死後,兄或弟都要服小功之喪。
緦麻是用細麻布做成的孝服,緦麻期一般為3個月。
“五服”的具體實行如下
斬衰 3年最粗的麻布不縫邊,斷處外露兒子、未嫁女對父;曾、重孫對祖父;妻妾對夫
齊衰 3個月至3年 粗麻布,縫邊兒子、未嫁女對母(含繼母)三年;已嫁女為父一年;孫為祖父母一年;重孫為曾祖父母五月;玄孫為高祖父母三月
大功 9個月熟麻布為堂兄弟、未嫁的堂姐妹;已嫁的姑、妹;已嫁女為母親、伯叔父、兄弟
小功 5個月較細的熟麻布本宗為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姐妹、兄弟之妻、從堂兄弟及未嫁從堂姐妹、外親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
緦麻 3個月細麻布本宗為高祖父母、曾伯叔祖父母、族伯叔父母、族兄弟及未嫁族姐妹。外姓為表兄弟、岳父母等。
五服制罪原文是“準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親屬關係遠近及尊卑,來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具體原則是:服制越近,即血緣關係越親,卑犯尊的處罰越重,尊犯卑的處罰越輕。如果服制越遠,則表明血緣關係越疏遠,這種情況下,卑犯尊的處罰越輕,尊犯卑處罰越重。
最簡單的例子就是父子相互之間的犯罪,如父親打罵兒子,兒子沒有控告的權利,即父親免罪,如果兒子打罵父親,則要處死,所以五服制罪的本質是維護家族的等級制。
在《晉律》中第一次將五服制罪即“服制”作為定罪量刑的原則。從此確立了後世的法定親屬等級制度。
五服具體指的是斬衰(音崔,指喪服)、齊衰、大功(功同工,指做工,大功即做工粗)、小功(做工細)、緦麻。斬衰是用很粗的生麻布做成,不縫邊,像斧斬一樣,故名斬衰。穿這種喪服服喪三年,用於臣、子、妻、妾為君、父、夫服喪。齊衰則是縫邊的生麻布做成。大功和小功則是用熟麻布作成,只是做工不同。緦麻是細的熟麻布做成。服喪時間依次減少,有一年、九月、五月、三月。
從自己開始,上到父親、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下到子、孫、曾孫、玄孫,同時還有上述親屬的旁親,都是有服親,叫內親。母親一系叫外親,服制只有一世,僅包括外祖父母、舅父、姨母、舅表和姨表兄弟,其他人則是無服親。同時,期親指父系親屬,大功親指祖父系親屬,小功親指曾祖父系親屬,緦麻親指高祖父系親屬,母系親屬均列入緦麻親中。
唐朝法律繼承了晉律的以服制制罪的傳統,並加以發展,明確具體地列入律條。五服制罪體現了禮教要求的“親親尊尊”原則,越親近的就越應該愛敬,如果侵害則要嚴懲。同時,財物上越親的越應照顧,所以兒子偷著拿父母的錢財並不算偷,最多被訓斥。
在依照五服制罪時,和現代人人平等的法律相比,有很多不同的地方。古代社會中,一種行為有罪無罪,或者罪刑輕重,常常取決於當事人之間是否有五服內的親屬關係,以及關係遠近。同樣是鬥毆,打了一般人,罪較輕,打了自己的長輩尊親,如大功以上親屬,罪行尤為嚴重要入十惡之一的“不睦”罪,要受死刑。古代社會的法律等級制在五服制罪中得到了集中體現。
所謂”五服”,就是死者親屬在居喪期間穿的五種喪服,即斬衰(音展崔)、齊衰(音資崔)、大功、小功、緦麻。
斬衰是用刀剁成的不縫邊的很粗的生麻布做成的喪服,意思是最親的人死了,無心講究,也來不及講究,倉促而就。父死後,其子女要服斬衰,長子死了,丈夫死了,父親和妻妾都要服斬衰,一般是服三個年頭。
齊衰是用熟麻布做成的縫了邊的喪服,齊衰期有3個月的,也有1年和3年的。妻子死了,丈夫要服齊衰1年。
大功是用稍細的熟麻布做成的喪服,大功期一般9個月。
小功是用較強的熟麻布做成的喪服,小功期一般5個月。五服制度規定兄或弟之妻死後,兄或弟都要服小功之喪。
緦麻是用細麻布做成的孝服,緦麻期一般為3個月。
“五服”的具體實行如下
斬衰 3年最粗的麻布不縫邊,斷處外露兒子、未嫁女對父;曾、重孫對祖父;妻妾對夫
齊衰 3個月至3年 粗麻布,縫邊兒子、未嫁女對母(含繼母)三年;已嫁女為父一年;孫為祖父母一年;重孫為曾祖父母五月;玄孫為高祖父母三月
大功 9個月熟麻布為堂兄弟、未嫁的堂姐妹;已嫁的姑、妹;已嫁女為母親、伯叔父、兄弟
小功 5個月較細的熟麻布本宗為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姐妹、兄弟之妻、從堂兄弟及未嫁從堂姐妹、外親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
緦麻 3個月細麻布本宗為高祖父母、曾伯叔祖父母、族伯叔父母、族兄弟及未嫁族姐妹。外姓為表兄弟、岳父母等。
五服制罪原文是“準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親屬關係遠近及尊卑,來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具體原則是:服制越近,即血緣關係越親,卑犯尊的處罰越重,尊犯卑的處罰越輕。如果服制越遠,則表明血緣關係越疏遠,這種情況下,卑犯尊的處罰越輕,尊犯卑處罰越重。
最簡單的例子就是父子相互之間的犯罪,如父親打罵兒子,兒子沒有控告的權利,即父親免罪,如果兒子打罵父親,則要處死,所以五服制罪的本質是維護家族的等級制。
在《晉律》中第一次將五服制罪即“服制”作為定罪量刑的原則。從此確立了後世的法定親屬等級制度。
五服具體指的是斬衰(音崔,指喪服)、齊衰、大功(功同工,指做工,大功即做工粗)、小功(做工細)、緦麻。斬衰是用很粗的生麻布做成,不縫邊,像斧斬一樣,故名斬衰。穿這種喪服服喪三年,用於臣、子、妻、妾為君、父、夫服喪。齊衰則是縫邊的生麻布做成。大功和小功則是用熟麻布作成,只是做工不同。緦麻是細的熟麻布做成。服喪時間依次減少,有一年、九月、五月、三月。
從自己開始,上到父親、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下到子、孫、曾孫、玄孫,同時還有上述親屬的旁親,都是有服親,叫內親。母親一系叫外親,服制只有一世,僅包括外祖父母、舅父、姨母、舅表和姨表兄弟,其他人則是無服親。同時,期親指父系親屬,大功親指祖父系親屬,小功親指曾祖父系親屬,緦麻親指高祖父系親屬,母系親屬均列入緦麻親中。
唐朝法律繼承了晉律的以服制制罪的傳統,並加以發展,明確具體地列入律條。五服制罪體現了禮教要求的“親親尊尊”原則,越親近的就越應該愛敬,如果侵害則要嚴懲。同時,財物上越親的越應照顧,所以兒子偷著拿父母的錢財並不算偷,最多被訓斥。
在依照五服制罪時,和現代人人平等的法律相比,有很多不同的地方。古代社會中,一種行為有罪無罪,或者罪刑輕重,常常取決於當事人之間是否有五服內的親屬關係,以及關係遠近。同樣是鬥毆,打了一般人,罪較輕,打了自己的長輩尊親,如大功以上親屬,罪行尤為嚴重要入十惡之一的“不睦”罪,要受死刑。古代社會的法律等級制在五服制罪中得到了集中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