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專項附加扣除標準:
1、子女教育費。納稅人的子女在年滿3歲後接受學前教育階段和從小學到博士研究生的全日制學歷教育階段的相關支出,按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標準定額扣除;
2、繼續教育費。納稅人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支出,在規定期間可按每月400元定額扣除,但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接受技能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3600元定額扣除;
3、大病醫療費。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扣除醫保報銷後的個人負擔,累計超過1.5萬元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彙算清繳時,在8萬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4、住房貸款利息費。納稅人本人或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而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其貸款利息支出,婚後可以選擇其中一套購買的住房,由購買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雙方對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
5、住房租金費,納稅人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住房租金支出的,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按照每月1500元標準定額扣除。其他城市,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如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且雙方在當地均沒有住房而各自租賃住房的,只能選擇一方扣除;如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雙方在兩地均沒有住房而各自租賃住房的,可按規定標準分別進行扣除;
6、贍養老人費。納稅人贍養年滿60歲父母的支出,按照一定標準定額扣除,其中,獨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標準扣除,非獨生子女與其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
個稅專項附加扣除標準:
1、子女教育費。納稅人的子女在年滿3歲後接受學前教育階段和從小學到博士研究生的全日制學歷教育階段的相關支出,按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標準定額扣除;
2、繼續教育費。納稅人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支出,在規定期間可按每月400元定額扣除,但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接受技能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3600元定額扣除;
3、大病醫療費。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扣除醫保報銷後的個人負擔,累計超過1.5萬元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彙算清繳時,在8萬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4、住房貸款利息費。納稅人本人或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而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其貸款利息支出,婚後可以選擇其中一套購買的住房,由購買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雙方對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
5、住房租金費,納稅人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住房租金支出的,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按照每月1500元標準定額扣除。其他城市,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如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且雙方在當地均沒有住房而各自租賃住房的,只能選擇一方扣除;如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雙方在兩地均沒有住房而各自租賃住房的,可按規定標準分別進行扣除;
6、贍養老人費。納稅人贍養年滿60歲父母的支出,按照一定標準定額扣除,其中,獨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標準扣除,非獨生子女與其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