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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ST嘰裡咕嚕評說081

    一般來說開發商和物業是兩家人,除非是大型開發商才有自家物業,車位是開發商出租出售,再出售完,由物業收取的是車位管理費,而不是臨時停車費,車位我買了,不存在臨不臨時停車一說!既然物業收取了車位管理費,出現裝置損壞或更換任何裝置,這種情況無可厚非是由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去承擔,在我們這就是這樣,我們買了車位但每月仍需交六十塊錢管理費,停車場哪裡裝置壞了就叫物業來修,之前我們是刷卡進地下停車位,後來換成自動刷車牌進來,更換這套裝置也是由物業去換,我們不用再交錢!

  • 2 # 阿道夫二世

    我沒有仔細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只根據自己瞭解的常識做回答,僅供網友參考。

    地下車庫裝置維修的費用,原則上應該由產權人承擔。

    如果裝置是全樓共用的,如,配電室、水泵房,等等,裝置雖然在地下,但是服務於全樓,其裝置、管路發生損壞,應由全樓業主共同出資維修,可以動用公共維修基金。

    如果裝置是地下車庫獨用的,如,地下照明、消防噴淋、出入口管理裝置、排風機房,等等,在需要維修的情況下,應由地下車庫的產權人出自維修。這筆錢應從地下車位產權人繳納的管理費、停車費裡面支出。

    如果是私人購買的車位,擁有獨立的產權,在自己不動產界限之內發生的維修費用,就要業主自己承擔了。如,開敞的車位,地面開裂、空鼓;封閉的車庫,屋頂漏水、牆面脫落、五金電氣損壞,等等,就需要自己承擔費用。

    此外,還要考慮是否在保修期內,在保修期內則由開發商承擔。

    還要考慮過錯原則,誰有錯誰承擔。如,開發商造成的質量問題,這是最常見的;其他,如,某人出於故意或過失造成的損壞,等等。

    重申,僅憑常識作答,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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