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伯組織結構的基本特點:
韋伯認為,合法型統治是官僚組織結構理論的基礎,因為它為管理的連續性提供了基礎,擔任管理職務的人員是按照他對工作的勝任能力來挑選的,具有其合理性;領導人具有行使權力的法律手段;所有的權力都有明確的規定,任職者不能濫用其正式權力。合法型統治是以一種對正規形式的“法律性”以及對那些升上掌權地位者根據這些條例釋出命令的權力的信任作為基礎的。這種組織的管理制度不僅具有合法的公認權威性,並且具有“理性”,即能夠實現最佳管理目標。
(1)任何機構組織都應有確定的目標。機構是根據明文規定的規章制度組成的,並具有確定的組織目標。人員的一切活動,都必須遵守一定的程式,其目的是為了實現組織的目標。
(2)組織目標的實現,必須實行勞動分工。組織為了達到目標,把實現目標的全部活動進行劃分,然後落實到組織中的每一個成員。在組織中的每一個職位都有明文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合法化的,在組織工作的每個環節上,都是由專家來負責的。
(3)按等級制度形成的一個指揮鏈。這種組織是一個井然有序且具有完整的權責相互對應的組織,各種職務和職位按等級制度的體系來進行劃分,每一級的人員都必須接受其上級的控制和監督,下級服從上級。但是他也必須為自己的行動負責,這樣,作為上級來說必須對自己的下級擁有權力,發出下級必須服從的命令。
(4)在人員關係上,他們之間是一種指揮和服從的關係。這種關係不是由個人決定,而是由職位所賦予的權力所決定的,個人之間的關係不能影響到工作關係。
(5)承擔每一個職位的人都是經過挑選的,也就是說必須經過考試和培訓,接受一定的教育獲得一定的資格,由需要的職位來確定需要什麼樣的人來承擔。人員必須是稱職的,同時也是不能隨便免職的。
(6)該人員實行委任制,所有的管理人員都是委任的,而不是選舉的(有一些特殊的職位必須透過選舉的除外)。
(7)管理人員管理企業或其他組織,但他不是這些企業或組織的所有者。
(8)管理人員有固定的薪金,並且有明文規定的升遷制度,有嚴格的考核制度。管理人員的升遷是完全由他的上級來決定的,下級不得表示任何意見,以防止破壞上下級的指揮系統,透過這種制度來培養組織成員的團隊精神,要求他們忠於組織。
(9)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地遵守組織中的法規和紀律,這些規則不受個人感情的影響,而適用於一切情況。組織對每個成員的職權和協作範圍都有明文規定,使其能正確地行使職權,從而減少內部的衝突和矛盾。
韋伯組織結構的基本特點:
韋伯認為,合法型統治是官僚組織結構理論的基礎,因為它為管理的連續性提供了基礎,擔任管理職務的人員是按照他對工作的勝任能力來挑選的,具有其合理性;領導人具有行使權力的法律手段;所有的權力都有明確的規定,任職者不能濫用其正式權力。合法型統治是以一種對正規形式的“法律性”以及對那些升上掌權地位者根據這些條例釋出命令的權力的信任作為基礎的。這種組織的管理制度不僅具有合法的公認權威性,並且具有“理性”,即能夠實現最佳管理目標。
(1)任何機構組織都應有確定的目標。機構是根據明文規定的規章制度組成的,並具有確定的組織目標。人員的一切活動,都必須遵守一定的程式,其目的是為了實現組織的目標。
(2)組織目標的實現,必須實行勞動分工。組織為了達到目標,把實現目標的全部活動進行劃分,然後落實到組織中的每一個成員。在組織中的每一個職位都有明文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合法化的,在組織工作的每個環節上,都是由專家來負責的。
(3)按等級制度形成的一個指揮鏈。這種組織是一個井然有序且具有完整的權責相互對應的組織,各種職務和職位按等級制度的體系來進行劃分,每一級的人員都必須接受其上級的控制和監督,下級服從上級。但是他也必須為自己的行動負責,這樣,作為上級來說必須對自己的下級擁有權力,發出下級必須服從的命令。
(4)在人員關係上,他們之間是一種指揮和服從的關係。這種關係不是由個人決定,而是由職位所賦予的權力所決定的,個人之間的關係不能影響到工作關係。
(5)承擔每一個職位的人都是經過挑選的,也就是說必須經過考試和培訓,接受一定的教育獲得一定的資格,由需要的職位來確定需要什麼樣的人來承擔。人員必須是稱職的,同時也是不能隨便免職的。
(6)該人員實行委任制,所有的管理人員都是委任的,而不是選舉的(有一些特殊的職位必須透過選舉的除外)。
(7)管理人員管理企業或其他組織,但他不是這些企業或組織的所有者。
(8)管理人員有固定的薪金,並且有明文規定的升遷制度,有嚴格的考核制度。管理人員的升遷是完全由他的上級來決定的,下級不得表示任何意見,以防止破壞上下級的指揮系統,透過這種制度來培養組織成員的團隊精神,要求他們忠於組織。
(9)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地遵守組織中的法規和紀律,這些規則不受個人感情的影響,而適用於一切情況。組織對每個成員的職權和協作範圍都有明文規定,使其能正確地行使職權,從而減少內部的衝突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