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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所說的情況是指要登記的暫停。在國際籃聯的規則中,第一、二節算上半時,第三、四節算下半時。在上半時的任何時間每隊可准予2次暫停;在下半時的任何時間可准予3次暫停,以及每一決勝期的任何時間可准予1次暫停。未用過的要登記的暫停不得遺留給下一個半時或決勝期。

      附:籃球規則第18條。

      第18條 要登記的暫停

      18.1 定義

      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請求中斷比賽是要登記的暫停。

      18.2 規定

      18.2.1 每次暫停應持續1分鐘。

      18.2.2 一次暫停可以在一次暫停機會期間被准予。

      18.2.3 一次暫停機會開始,當:

      球成死球,比賽計時鐘停止,以及當裁判員已結束了和記錄臺的聯絡時。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成功後球成死球時。

      投籃得分時,對於非得分隊。

      18.2.4 一次暫停機會結束,當:隊員在擲球入界或第1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可處理球時。

      18.2.5 在第一半時的任何時間每隊可准予2次暫停;在第二半時的任何時間可准予3次暫停,以及每一決勝期的任何時間可准予1次暫停。

      18.2.6 未用過的要登記的暫停不得遺留給下一個半時或決勝期。

      18.2.7 除了對方隊員投籃得分並且沒有宣判犯規或違例後准予的暫停外,應給首先提出暫停請求的教練員的隊登記暫停。

      18.3 程式

      18.3.1 只有教級員或助理教練員有權請求暫停。他應與記錄員建立視覺聯絡或親自到記錄員處清楚地要求暫停,並用手做出適當的常規手勢。

      18.3.2 一次暫停請求只可在記錄員發出該次暫停請求的訊號之前被撤銷。

      18.3.3 暫停:

      當裁判員鳴哨並給出暫停手勢時開始。

      當裁判員鳴哨並招呼球隊回到比賽場地上時結束。

      18.3.4 暫停機會一開始,記錄員就應發出他的訊號,通知裁判員已提出了暫停請求。

      如果某隊已請求了暫停,在對方隊投籃得分時,計時員應立即停止比賽計時鐘併發出他的訊號。

      18.3.5在暫停期間以及第2節、第4節或每一決勝期開始之前的比賽休息期間,隊員們可以離開比賽場地並坐在球隊席上,被允許在球隊席區域內的人員可以進入比賽場地,只要這些球隊成員留在他們球隊席區域附近。

      18.3.6 如果第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球置於罰球隊員可處理之後,一次暫停被請示了,這次暫停應被准予任一隊,如果: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成功。

      隨後還有在中線延長部分的擲球入界。

      在多次罰球之間宣判了犯規。這種情況下,多次罰球應完成,在新的犯規罰則執行前准予暫停。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后,在球成活球前宣判了一次違例。這種情況下,在執行擲球入界之前准予暫停。

      如果一個以上的犯規罰則造成連續的罰球單元和/或球權,每個單元分別處理。

      18.3.7 在第4節最後2分鐘或每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鐘內,在一次投籃成功後比賽計時鐘停止時,得分的隊不應被准予一次要登記的暫停,除非

      裁判員已中斷了比賽。

      非得分隊被准予了暫停或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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