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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藍藍的天空鴨

      經濟法律關係是指國家調節或協調經濟執行過程中,根據經濟法的規定在經濟法主體之間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經濟法律關係和其他法律關係一樣,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經濟法律關係具有強烈的國家思想性 經濟法律關係是法律關係之一,它是由經濟法律規範調整社會經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具有公共管理內容的權利義務關係。(注:本文關於經濟法的概念和本質的觀點均來自王保樹主編<經濟學原理>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這種關係是一種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經濟法正是透過經濟法律關係實現其對社會關係調整的職能的,它是經濟法調整社會經濟關係的具體法律形式。   作為法律關係的一種,它是一種思想的社會關係,屬於上層建築範疇,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是,相對於也是調整經濟關係的民法的民事法律關係來說,經濟法律關係的思想性更強。我們知道,經濟法是國家運用其能力而主動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的手段,其處處體現著國家的某種意圖。如反壟斷法,它與國家產業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關係密切,其要旨是從宏觀上防止市場競爭不足,以保持經濟具有相當的活力,提升本國企業和整個經濟的競爭力。所以,它具有鮮明的政策性、靈活性和行政主導性特徵。其他經濟法律、法規(如反不正當競爭法)、財政金融法、外貿法等,它們均體現著國家的某種意圖。所以,經濟法確認和調整而形成的經濟法律關係具有強烈的思想性,這種思想性是民事法律關係所達不到的。民事法律關係雖然也是思想的社會關係,它最直接地表現了生產關係,如財產所有權關係、契約就是生產關係在法律上的表現。形象地說,民事法律關係是把經濟關係的要求直接翻譯成法律上的語言。也許正是如此,中國有學者曾提出民法屬於經濟基礎,民事法律關係是物質的社會關係。這種觀點雖然有些過激,但它在一定意義上揭示了民事法律關係思想性的弱度。   經濟法律關係強烈的思想性不僅反映了政府“有形之手”與市場“無形之手”的互補性,更反映了政府對社會經濟生活的積極參與、促進、監管,以及對在錯綜複雜的社會中被扭曲的民事生活的糾正。   但是,應同時注意到,經濟法律關係強烈的思想性仍是以相應物質的社會關係為基礎的。這就意味著,無論經濟法律關係主體,尤其是政府其主觀性多大,都必須尊重和遵循相應的經濟客觀規律要求。如由反壟斷法產生的反壟斷法律關係,反壟斷執法部門不能簡單地、機械地照搬和理解反壟斷法的規定,更不能意氣用事,而應服從相應的經濟形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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