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河比賽規則
一、比賽場地
拔河道為地上畫3條直線,間隔為2米,居中的線為中線,兩邊的線為河界。(]除參賽隊領隊、監督員、選手以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進入拔河道。
二、隊員人數
一場比賽由兩隊參加,每隊上場人數為16人(參賽隊伍必須由本班級同學組成,如發現冒名頂替、弄虛作假,將取消其參賽資格。)
三、比賽方法:
(1)比賽採取三局兩勝制
(2)在場地上畫3條平行的短線,間隔2米,居中的為中線,兩邊的為界。拔河繩中間系一根紅帶子作為標誌帶,下面懸掛一重物垂直於中線。參賽的兩隊人數相等,同時上場。各隊選一名指揮員,隊員依次交錯分別站在河界後拔河繩的兩側,裁判員發出“預備”口令,雙方隊員站好位置,拿起拔河繩,拉直做好準備。此時標誌帶應垂直於中線。待裁判鳴哨後,雙方各自一齊用力拉繩,把標誌帶拉過本隊河界的隊為勝方。
四、比賽要求
(1)各參賽隊必須提前十分鐘到達比賽現場進行熱身運動,比賽開始5分鐘參賽隊未到達現場,則當作自動棄權處理。其對應的參賽隊伍將會自動進入下一輪比賽。
(2)獲勝隊伍完成一輪比賽後不得離開比賽現場,必須在比賽現場旁邊等候工作人員作出下一輪的比賽安排。
(3)各隊啦啦隊必須服從裁判和工作人的員指揮,站在規定的賽道外。
(4)為保證比賽的安全,參賽隊員一律不得穿釘鞋或赤腳參加比賽;不準帶手套;裁判未判勝負前,手不能鬆開繩子。
(5)比賽應本著“友誼第一,比賽第二”的精神,重在參與,注意安全,量力而行。
(6)比賽過程中對裁判判定有異議時,只有領隊有權提出抗議申請。
(7)同一場比賽中不可替換隊員,如要替換隊員需提前申請(男生替補只能替換男生,女生替補只能替換女生)。
4、 比賽結束
(1)每一局勝負判定:當中心標誌被拉到一方的2m白色線時,即繩子向一方移動2m,比賽結束 (主裁判吹哨,同時兩手在頭上做幾次大交叉的動作),不限制時間,一直到能判斷勝負為止。
(2)主裁判可視危險程度,宣判在進行中的比賽中斷,並以繩子中心記號區的位置判定勝負。
(3)比賽中,主裁判作出比賽結束手勢前,如兩隊同時倒下或自己認為獲勝而站起來等,比賽必須繼續進行。
5、其它: 比賽中發生有關抗議問題,馬上向其比賽的主裁判提出口頭申請重在參與,量力而行,友誼第一,比賽第二
拓展資料:
拔河比賽起源:
”拔河遊戲,來源甚古。相傳春秋戰國,楚將伐吳,既以是為教戰。封演封氏聞見記雲:“拔河,古為之牽鉤”。襄漢風俗,常以正月望日為之。拔河,古用篾纜,唐民則以木麻,長四五十丈,兩頭分系小索數百條,掛於前,分二朋,両勾齊挽,立大旗為界,震鼓叫噪,使相牽引,以卻者為輸,名曰“拔河”。拔河之起源,本由於教戰,故至唐代,兵士亦多以此為戲。不獨兵士為然,既宮女亦多戲此。又不獨宮女為然,宰相將軍等又多戲此。似此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則唐代社會,拔河遊戲之盛,一般可鑑。“(摘自民俗學家黃現璠著:《唐代社會概略》 ,商務印書館,1936年3月初版)
拔河誕生於距離今2400年前春秋時期的楚國。楚國地處大江南北,水道縱橫,除陸軍外,還有一支強大的水軍,並曾發明一種稱之為“鉤拒”的兵器,專門用於水上作戰。當敵人敗退時,軍士以鉤拒將敵船鉤住,使勁往後拉,使之逃脫不了。後來鉤拒從軍中流傳至民間,演變為拔河比賽。
古代參加拔河的人數比的現代多得多。大繩正中插一根大旗,旗的兩邊劃兩條豎線,稱為河界線。比賽時,以河界線為勝負標誌,所以改稱“鉤拒之戲”為“拔河”。一聲令下,河界兩邊選手緊挽繩索,“使相牽引”,圍觀者“震鼓叫噪,為之鼓勁”。
附:根據中國唐代封演《封氏聞見記》,春秋時期的楚國一帶,軍中已經出現拔河運動,用來訓練士兵稱為“牽鉤”。書雲:“拔河古謂之牽鉤,襄、漢風俗,常以正月望日為之。相傳楚將伐吳,以為教戰”。唐代起初的拔河活動以拉扯竹索為主,到了隋唐時期已將竹索改為大繩,繩長約50丈(即167米),兩頭還分系小繩索數百條。在古代拔河時一邊還要敲著大鼓,以壯士氣。唐玄宗曾多次觀看拔河比賽,拔河者多至千餘人,呼聲振天,中外觀眾,無不震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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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河比賽規則
一、比賽場地
拔河道為地上畫3條直線,間隔為2米,居中的線為中線,兩邊的線為河界。(]除參賽隊領隊、監督員、選手以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進入拔河道。
二、隊員人數
一場比賽由兩隊參加,每隊上場人數為16人(參賽隊伍必須由本班級同學組成,如發現冒名頂替、弄虛作假,將取消其參賽資格。)
三、比賽方法:
(1)比賽採取三局兩勝制
(2)在場地上畫3條平行的短線,間隔2米,居中的為中線,兩邊的為界。拔河繩中間系一根紅帶子作為標誌帶,下面懸掛一重物垂直於中線。參賽的兩隊人數相等,同時上場。各隊選一名指揮員,隊員依次交錯分別站在河界後拔河繩的兩側,裁判員發出“預備”口令,雙方隊員站好位置,拿起拔河繩,拉直做好準備。此時標誌帶應垂直於中線。待裁判鳴哨後,雙方各自一齊用力拉繩,把標誌帶拉過本隊河界的隊為勝方。
四、比賽要求
(1)各參賽隊必須提前十分鐘到達比賽現場進行熱身運動,比賽開始5分鐘參賽隊未到達現場,則當作自動棄權處理。其對應的參賽隊伍將會自動進入下一輪比賽。
(2)獲勝隊伍完成一輪比賽後不得離開比賽現場,必須在比賽現場旁邊等候工作人員作出下一輪的比賽安排。
(3)各隊啦啦隊必須服從裁判和工作人的員指揮,站在規定的賽道外。
(4)為保證比賽的安全,參賽隊員一律不得穿釘鞋或赤腳參加比賽;不準帶手套;裁判未判勝負前,手不能鬆開繩子。
(5)比賽應本著“友誼第一,比賽第二”的精神,重在參與,注意安全,量力而行。
(6)比賽過程中對裁判判定有異議時,只有領隊有權提出抗議申請。
(7)同一場比賽中不可替換隊員,如要替換隊員需提前申請(男生替補只能替換男生,女生替補只能替換女生)。
4、 比賽結束
(1)每一局勝負判定:當中心標誌被拉到一方的2m白色線時,即繩子向一方移動2m,比賽結束 (主裁判吹哨,同時兩手在頭上做幾次大交叉的動作),不限制時間,一直到能判斷勝負為止。
(2)主裁判可視危險程度,宣判在進行中的比賽中斷,並以繩子中心記號區的位置判定勝負。
(3)比賽中,主裁判作出比賽結束手勢前,如兩隊同時倒下或自己認為獲勝而站起來等,比賽必須繼續進行。
5、其它: 比賽中發生有關抗議問題,馬上向其比賽的主裁判提出口頭申請重在參與,量力而行,友誼第一,比賽第二
拓展資料:
拔河比賽起源:
”拔河遊戲,來源甚古。相傳春秋戰國,楚將伐吳,既以是為教戰。封演封氏聞見記雲:“拔河,古為之牽鉤”。襄漢風俗,常以正月望日為之。拔河,古用篾纜,唐民則以木麻,長四五十丈,兩頭分系小索數百條,掛於前,分二朋,両勾齊挽,立大旗為界,震鼓叫噪,使相牽引,以卻者為輸,名曰“拔河”。拔河之起源,本由於教戰,故至唐代,兵士亦多以此為戲。不獨兵士為然,既宮女亦多戲此。又不獨宮女為然,宰相將軍等又多戲此。似此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則唐代社會,拔河遊戲之盛,一般可鑑。“(摘自民俗學家黃現璠著:《唐代社會概略》 ,商務印書館,1936年3月初版)
拔河誕生於距離今2400年前春秋時期的楚國。楚國地處大江南北,水道縱橫,除陸軍外,還有一支強大的水軍,並曾發明一種稱之為“鉤拒”的兵器,專門用於水上作戰。當敵人敗退時,軍士以鉤拒將敵船鉤住,使勁往後拉,使之逃脫不了。後來鉤拒從軍中流傳至民間,演變為拔河比賽。
古代參加拔河的人數比的現代多得多。大繩正中插一根大旗,旗的兩邊劃兩條豎線,稱為河界線。比賽時,以河界線為勝負標誌,所以改稱“鉤拒之戲”為“拔河”。一聲令下,河界兩邊選手緊挽繩索,“使相牽引”,圍觀者“震鼓叫噪,為之鼓勁”。
附:根據中國唐代封演《封氏聞見記》,春秋時期的楚國一帶,軍中已經出現拔河運動,用來訓練士兵稱為“牽鉤”。書雲:“拔河古謂之牽鉤,襄、漢風俗,常以正月望日為之。相傳楚將伐吳,以為教戰”。唐代起初的拔河活動以拉扯竹索為主,到了隋唐時期已將竹索改為大繩,繩長約50丈(即167米),兩頭還分系小繩索數百條。在古代拔河時一邊還要敲著大鼓,以壯士氣。唐玄宗曾多次觀看拔河比賽,拔河者多至千餘人,呼聲振天,中外觀眾,無不震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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