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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真犀利鴨

    這個問題要看企業對誠信問題的容忍程度。

    如果員工入職7年,工作能力跟其他員工沒有差別,僅是在7年後才發現其學歷作假。

    那麼,可能存在兩種情況:

    1.這個員工學歷雖然作假,但能力是貨真價實。典型的,如曾經的“打工皇帝”、微軟中國Quattroporte唐駿,就是學歷作假,自稱畢業於名校,後證實是一所野雞大學。

    2.這家公司存在人才過度消費,說白了就是這個崗位不需要對應的學歷,也是可以乾的。這種情況比較常見,比如簡單的辦公室助理工作,非要招個碩士來幹。

    不同的企業,對待學歷作假的處理態度是不一樣的。

    1.大型企業在規章制度方面會有明確規定,一經發現員工作假,會做辭退處理,而且一般沒有經濟補償。當然,相應的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存在資訊審查不嚴的失職行為,也會被處罰。

    2.中小企業會靈活一些,畢竟他們招人也不容易,一般對於重要崗位人員會處罰後留用或者低調處理。對於非重要崗位,可能會藉此殺一儆百。

    總之,學歷、學術作假,有違基本的誠信原則,應該收到唾棄,讓其付出相應的代價!

  • 2 # 藝術人小健健

    這個問題也是目前很多學歷低就業者的矛盾與困境,伴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教育的提升,九年義務教育已經遠遠不能滿足社會就業需求,相伴隨的是國家本專科的發展,甚至是研究生學歷與博士學歷的差距,那麼,社會終究不可能每個人都上高等教育,現在國家也在逐漸發展高職類專業教育,目的也是給予成績不理想者的技能培訓,成長為社會需要的具有一技之長的人。那麼針對這個問題,我想簡單發表一下自己的意見。

    首先,作為員工來說,他也許有自己的無奈,有可能自己能勝任工作,但是學歷不夠,學歷造假對於他來說有可能是無奈之舉,並無惡意,對於他來說學歷是個敲門磚,進入之後還的靠能力吃飯。

    其次,對於企業來說,透過一個事件可以總結,是否以後在人才招聘上適當放寬學歷限制,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學歷固然重要,但是能力同樣不可少。

    最後,該員工已經工作七年了,說明他是有價值的,並且能夠在單位工作七年,也是為忠臣,針對這樣的員工,個人建議好好培養,如果沒有其他犯錯,善意的學歷造假又有啥呢,只要能與公司一起努力奮鬥,一切都不是事。

  • 3 # 暖心人社

    如果我們講法律,員工學歷造假屬於欺詐行為,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或者確認勞動合同無效。

    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其第6款規定,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學歷造假毫無疑問是欺詐行為,用人單位當時招的是本科學歷,而你沒有相應的學歷,就使用人單位違背真實意思了。所以學歷造假,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問題。而且,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無效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16條關於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情形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

    不過,相關法律條文同時規定,如果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該有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或者法院進行確認。

    解除有理,但是追加懲罰無依據。

    有的用人單位是在勞動用工之後幾個月又調查出了勞動者學歷造假的情況。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往往會採用扣押工資、停繳保險或者收取懲罰金的方式,要勞動者對學歷造假事情承擔責任。這樣的操作是毫無道理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已付出的勞動,用人單位依然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要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所以說決定職工工資的還是崗位,跟職工的學歷沒有關係,這也是《就業促進法》公平就業的體現。

    職工工資是職工賴以生存的基本條件,屬於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力,沒有人可以剝奪。所以,扣押職工工資的行為是違法的。職工繳納社保也是這樣,是《社會保險法》規定的企業和職工的共同義務,企業不給職工繳納社保就是違法行為。

    按照關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有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剋扣職工工資,不僅應當補發,而且還應當加付25%的經濟補償金。

    相對而言,我們在一個工作崗位工作滿7年的話,基本也是符合崗位要求的。工作這7年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如果用人單位愛惜人才,一般也不會以學歷造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畢竟換人也非常麻煩。

    綜上所述,一般除了機關事業單位以外,很少會出現對7年前學歷造假人員的追究處理。畢竟機關事業單位為了招考公平,一定要保障學歷的真實性。

  • 4 # 職場猿話

    員工入職7年了,才發現學歷虛假,多麼讓人沮喪的一件事。

    我相信您一定很糾結,畢竟入職7年,按理說應該為公司做出了一定的貢獻。

    但眼裡又容不下沙子,不解僱不足以服眾,相當於暗示員工:只要你為公司做出貢獻,哪怕你學歷造假,我一樣不會開除你。

    以下是我的建議:

    01開除

    電視劇《獵場》中,胡歌飾演的鄭秋冬因為有傳銷前科,為了能洗白自己,不惜偽造簡歷(名字造假),進入了一家大型公司。結果被查出來後,落得個被開除、全行業曝光及拉黑的下場。

    後來,憑藉著一股信念,以及一眾好友的幫忙,才重新在獵場站穩腳跟。在這之後,他也非常痛恨造假的人,並且表示永不錄用造假者。

    這或許就是很多老闆心中真實的想法:痛恨造假者,發現一次開除一次,並且永不錄用。

    很多大公司,在招聘員工時,都會進行背景調查。

    如果發現員工所述與實際不符,即使員工再優秀,也不會錄用。

    我也招聘過別人,在行業內,其實簡歷或多或少都有“水分”的存在,即部分誇大自己在專案中的作用,但只要在面試中能順利透過,並且在試用期表現良好,一般都會留下。

    而那些在背調中發現簡歷造假的人,不管什麼原因,都不會錄用。

    清楚了自己的立場,面對已經入職7年的員工時,也應該做到一碗水端平,不管他做出了多少貢獻,都應該堅決解僱,以敬效尤。

    不過解僱方法就可以靈活。畢竟是老員工,肯定做出了一定的貢獻,不宜像獵場中開除鄭秋冬那樣大張旗鼓。7年了才發現學歷造假,自己也有一定的責任。所以還是低調行事吧。

    02解僱前後,儘量把損失降到最低

    雖然唯學歷來評判能力大小的時代已經過去,但一個員工透過學歷造假的方式來獲取一份工作,這本身就說明該員工對自己不自信。

    如果這7年之中,他的學歷還是停留在入職時的水平,那麼說明他沒有要彌補自己短板的決心,這樣的員工,說明進取心不強,留著何用?

    如果你不解僱他,當他得知你們已經知道他學歷造假後,也一定會產生二心,就會悄悄準備自己的後路。因為是透過欺騙手段進來的,說不準自己還會透過什麼欺騙手段來為自己獲取利益。這時候的他是可怕的,留著一個可怕的人在公司,後患無窮。

    公司發展到一定程度後,其實缺誰都會有人把工作頂上。

    那些說某些員工不可或缺的人,讓他生一場病,住一次院就知道了。

    所以不愁沒有接替的人選,只要安排妥當,就能減少因解僱員工帶來的損失。

    03加大招聘員工的審查力度

    一個人能工公司做滿7年才被發現學歷造假,說明公司的制度出現了問題。

    與其責怪某些人,還不如在制度上查缺補漏,不要讓第二個、第三個簡歷造假的人出現在本公司中。

    具體怎麼做呢?

    1、重點崗位的員工一定要進行背景調查,對造假零容忍。畢竟發現一個有問題的人,比招進一個有問題的人強。

    2、部分崗位採取內部推薦制,並設定推薦責任。比如說,小A推薦了小B進入公司,除了獲得推薦獎外,小A也應該有責任為小B的簡歷做擔保。如果發現簡歷做假,那麼小A也會受到處罰。

  • 5 # 臧其超—重塑商業

    如果員工不稱職或能力不匹配崗位,不可能在公司工作長達七年之久。不管員工入職公司時什麼想法,公司在員工工作七年後才發現學歷造假,說明用人單位在管理上也存在一定的失誤。

    出現這種情況,用人單位首先需要完善規章制度的規定,如果招聘崗位對學歷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招聘資訊和勞動合同中予以特殊強調,必要時可以要求員工出具承諾書。

    當然,學歷不代表能力,同樣能力也不代表品行,誠信既是法律對勞動合同關係主體的基本要求,也是企業評價員工的基本尺度。員工提供虛假學歷的行為的確違反了法律以及企業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在法律層面,公司完全有理由對其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但在人道主義方面,如果公司認可該員工及他的能力,認為其學歷問題對做好工作沒有重大影響,公司也可進行相應處罰並繼續留用。

  • 6 # 打聽生活

    如果入職7天才發現學歷虛假,公司能否解僱要看是具體的情況。

    按照實際案例來說,這種情況即便要解僱公司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甚至還要賠償金。為什麼這樣說呢?

    一、員工提供的學歷影印件中有沒有員工在上簽字按手印,並承諾“與原件一致”?如果沒有,那麼員工完全可以可以說著並非本人入職時提供的那一張。

    有人會說,即便不是入職時提供的,但該員工的確也是沒有真實學歷呀,一樣不符合崗位要求!沒錯,這就是說的第二個,該崗位的招聘要求和崗位職責上有沒有明確對學歷有要求,如果也沒有,那就更不能證明什麼了。

    如果有要求且員工知曉該崗位的學歷要求(要求籤字確認的書面證據),那麼公司也只能證明是該員工不符合崗位要求,或者不能勝任,最多是培訓後調崗,也不能說明其學歷虛假。

    即便員工在提供的虛假學歷影印件上簽字蓋手印了,那麼還要看公司的制度上有沒有對這方面的處罰依據,如果有才能解僱。但…………

    但另外一個關鍵條件,這個人已經入職7年了,至少續簽過一次勞動合同。

    如果是第一次是員工主動提供虛假學歷,但經過多年的工作,再續簽勞動合同時,公司應當對該員工的綜合能力進行過評估後才決定續簽的,如果公司同意續簽了,視為公司已經認可該員工在該崗位的實際工作能力,如果之後公司再說該員工因為學歷的問題不符合崗位條件,是不會被法院採信的。而且公司本身就是篩查各項證件的義務。

    有人會說,假如公司說續簽時候沒有對學歷方面進行評估,那麼怎麼辦呢?那這個就屬於公司的問題了,不能以這個理由而把責任推到員工身上。就像員工在被公司忽悠後簽了相關的字後造成對員工不利時,大部分時候員工都要承擔相應的後果。

    所以,這個時候公司要解僱員工,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公司能證明員工不能勝任,經過培訓調崗後再次證明不能勝任,或者在下一次合同到期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另一種是公司不能證明合法辭退,直接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冰心簡介(50字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