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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主對封閉自家陽臺是否有選擇權? 疑惑 江先生買了西區一樓盤的房子,最近正進行裝修。江先生打算將陽臺封閉,使客廳看起來更大,就定製好了陽臺的外部框架。然而,安裝公司把材料拉至住處時,小區物業的保安堅決不允許材料進入小區,稱江先生封閉陽臺不符合物業的規定。江先生感到不解,買房子時陽臺也是按面積算錢的,難道業主連封閉自家陽臺的權利都沒有? 分析 陳慶林律師:依照《物權法》的規定,業主在購房後,在不妨礙他人利益的情況下,對自己的房子做出相關處置是可以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物業無權反對業主封陽臺。但是,和物業出現分歧時,業主應首先確認購房合同或物業合同中是否對封陽臺有過約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確禁止封陽臺的條款,那麼在雙方對該條款做出修改前,業主是不能封陽臺的。 業主有無陽臺封閉自主權,主要看業主與開發商和物管所簽訂的業主臨時公約上的雙方約定。即便臨時業主公約允許業主自行封陽臺,業主還應考慮到封陽臺是否涉及到對牆體進行變動,應瞭解房屋本身設計中的承重情況,需要將封陽臺方案報相關設計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審批,以免牆體變動後發生安全事故。 陽臺屬於建築中的專有部分,是業主建築區分所有權的一部分,在不影響其他業主利益的情況下,業主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封閉陽臺。物業公司只能在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的授權之下管理小區物業的公共部位,對於業主個體,物業公司有監督的權利,但不符合起訴的主體資格。如果認為個別業主濫用權利,損害其他業主的權利,應當由利益受損的業主提起訴訟;如果是佔用了公共部位,損害了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應當由業委會起訴。 提醒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業主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業主臨時公約予以書面承諾。 單個的業主很容易處於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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