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障公共安全,積極預防火災的發生,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和廣大公民必須增強消防法制觀念,高度認識火災的嚴重性,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改善防火條件,落實防火措施,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二、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須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依法對消防安全承擔法律責任。
三、建築工程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對建築工程的防火設計負責。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將建築工程防火設計報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稽核。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防火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動,並保證工程質量。工程竣工後,其消防設施必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四、賓館、飯店、商場、醫院、體育館、影劇院、歌舞廳等公共場所,必須嚴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加強火源、電器管理,設定符合標準的火災應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配齊滅火器材,保持疏散通道暢通,在營業時間必須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查和檢查;嚴禁將安全出口遮擋、上鎖、堵塞,嚴禁帶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影劇院、歌舞廳、體育館等公共場所嚴禁超員營業。
五、各種集會、展覽、展銷、演出等大型活動的舉辦單位,必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制定滅火預案和應急疏散方案,並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六、生產、儲存、經營、運輸易燃易爆和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並申領許可證、準運證。
七、生產、銷售、維修滅火器具、火災探測報警裝置、火災固定滅火系統裝置、防火材料等消防安全產品,必須按照有關技術監督和管理的規定,取得質量認證或許可,承擔產品質量責任。未經檢測許可的消防產品,不得上市銷售,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得采購和使用。
嚴禁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的消防產品。
八、消防供水、消防通訊、消防通道等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應當與城市建設同步發展。原有公共消防設施不足或者不合需要的,應當增建或者進行改造。
九、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愛護公共消防設施,嚴禁損毀、埋壓、圈佔和挪用消火栓、消防裝置和器材,嚴禁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
十、從事消防工程設計和施工、固定消防設施操作、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保管、消防產品檢驗維修等特定工種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十一、消防安全人人有責。城鄉居民應當學習、掌握基本的防火滅火知識,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疏散自救。對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勸阻、制止、舉報和控告。
十二、本通告發布後,所有機關、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都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自行組織檢查和改進;火險隱患嚴重、沒有安全保障的,應當自行停止生產或者營業。
十三、凡違反本通告者,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拘留、責令停業改正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自覺接受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監督。公安機關及其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提高辦事效率,公開辦事制度,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翫忽職守,違反者嚴肅處理。
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障公共安全,積極預防火災的發生,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和廣大公民必須增強消防法制觀念,高度認識火災的嚴重性,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改善防火條件,落實防火措施,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二、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須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依法對消防安全承擔法律責任。
三、建築工程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對建築工程的防火設計負責。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將建築工程防火設計報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稽核。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防火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動,並保證工程質量。工程竣工後,其消防設施必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四、賓館、飯店、商場、醫院、體育館、影劇院、歌舞廳等公共場所,必須嚴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加強火源、電器管理,設定符合標準的火災應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配齊滅火器材,保持疏散通道暢通,在營業時間必須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查和檢查;嚴禁將安全出口遮擋、上鎖、堵塞,嚴禁帶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影劇院、歌舞廳、體育館等公共場所嚴禁超員營業。
五、各種集會、展覽、展銷、演出等大型活動的舉辦單位,必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制定滅火預案和應急疏散方案,並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六、生產、儲存、經營、運輸易燃易爆和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並申領許可證、準運證。
七、生產、銷售、維修滅火器具、火災探測報警裝置、火災固定滅火系統裝置、防火材料等消防安全產品,必須按照有關技術監督和管理的規定,取得質量認證或許可,承擔產品質量責任。未經檢測許可的消防產品,不得上市銷售,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得采購和使用。
嚴禁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的消防產品。
八、消防供水、消防通訊、消防通道等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應當與城市建設同步發展。原有公共消防設施不足或者不合需要的,應當增建或者進行改造。
九、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愛護公共消防設施,嚴禁損毀、埋壓、圈佔和挪用消火栓、消防裝置和器材,嚴禁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
十、從事消防工程設計和施工、固定消防設施操作、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保管、消防產品檢驗維修等特定工種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十一、消防安全人人有責。城鄉居民應當學習、掌握基本的防火滅火知識,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疏散自救。對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勸阻、制止、舉報和控告。
十二、本通告發布後,所有機關、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都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自行組織檢查和改進;火險隱患嚴重、沒有安全保障的,應當自行停止生產或者營業。
十三、凡違反本通告者,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拘留、責令停業改正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自覺接受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監督。公安機關及其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提高辦事效率,公開辦事制度,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翫忽職守,違反者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