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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qinlao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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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波波維奇zz
暗戀,即對另一個人心存愛意或好感,因為種種原因這種愛意沒法告白。通常所愛的物件並沒有這樣的愛意或好感,很少出現雙方互相暗戀的場合。暗戀是沒有回報的愛。沒有表白通常不外於膽怯、怕被拒絕或者一方或雙方已有伴侶。暗戀物件可能意識到或沒有意識到暗戀者的深情。暗戀是一種悲哀,至少大多數是一廂情願的,痛苦的只有自己罷了。暗戀現象在男性和女性身上出現的機率相當,而在青少年群中出現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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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影視大熔爐
要是追究的話生產的要比買的罪大,賣家要比買的罪大,網路商務平臺要比買的罪大,負責監管得政府職能部門是不是也要問責啊,買家沒私自改裝,沒利用射釘槍違法傷害他人,如果判刑,那些裝修隊使用的人是不是要抓起來!建議控制改裝和數量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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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創行禪者
這種事情,無法評判
因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禁止生產,既然有生產就會有購買者,這就意味著事情發生都會有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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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手機使用者66693705346
這叫草木皆兵濫施刑罰,射釘槍是建築裝修工具,怎麼能對購買擁有這種工具的公民處以刑罰?應該儘快無罪釋放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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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養老居士休閒人
按這種“類似”推斷的話,生產廠家是否涉嫌屬於私自生產“軍火武器”?那麼,是否應當將生產廠家法人及懂事們繩之以法?生產員工們是否涉嫌參與生產製造“軍火武器罪”?類似這類的生產廠家有多少?能否一視同仁的一窩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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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老牛46270658
改裝射釘槍入罪可以理解,應該支援。現在的問題是把裝修工具的射釘槍作為殺人武器的槍支來處理,不僅是草木皆兵、啼笑皆非,更主要的是司法與立法的基本關係如何適應憲政的問題,當然現在談這個事為時太早而且答題也將因此河瀉。
作為裝修工具的射釘槍雖然一定條件下能發射彈類物品,但不改裝是不能傷人的。因此可以說射釘槍的“安全性”應當優於菜刀、剪刀、起子、鐵釘、鎯頭、磚頭等等,我們無法取諦這些物品,更不能將持有這些物品者繩之以法。但是用這些物品傷害他人則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所以我認為應該是,持有生產、銷售、持有使用射釘槍(以及氣灌、通廁器等)根據法無禁止不受處罰的原則不應被追責,如改裝用以傷害他人則需要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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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隨夢流浪nlh
菜刀絕對屬於能夠致人非命的武器。建議今後1,購買菜刀實行實名制2,限制購買數量,以十戶一把較合適3,家用菜刀要用鐵鏈鎖住4,建立嚴密的檢查制度,由專人負責監察菜刀的使用情況5,實行連坐制度,一戶菜刀丟失或被非法用作其他用途,全村(城市小區或街道)勞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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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大實話144243558
市面上那麼多菜刀,在普通百姓手上只是個做飯的工具,菜刀到了流氓手上就是兇器了。那請問磚家叫獸,是不是應該禁止用菜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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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馮大寶aaa
買射釘槍的人都有可能改裝 ,都應該定罪。生產廠家明知射釘槍可以改裝成槍,還要生產,應該涉嫌非法制造槍支罪。銷售商應該涉嫌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作為監管單位,公安機關應該涉嫌翫忽職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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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處置網名能說了算嗎?判刑當然需要理由,如果釘槍違法,那還有什麼東西不違法呢?一支筆都能成為致命的武器,想害人不需要武器就能行,不想害人天天拿著槍也沒害人的心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