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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山0文0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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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品位人生39
危害公共安全,這和手拿刀槍的恐怖分子性質是一樣的,百姓知道這樣的法律才能挺身而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極其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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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風中墨客
其實我覺得所有的都應該以行為定罪,而不是以結果定罪!!!
比如我來一輛麵包車,在非故意的前提下同樣的駕駛速度,同樣的操作,同樣的過錯情況下為什麼撞上一輛法拉利要比BYDF3賠償的錢多?我的過錯是一樣的,就因為對方的車不一樣我就要多賠錢?這明顯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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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慧文01
以任何形式的手段,包括辱罵、毆打、挑釁、分散注意力等影響干擾司機正常駕駛的都應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論其是否造成了嚴重後果,都應該依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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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淺笑時光68
為啥現在唯我獨大的現象不斷出現?是不是個社會問題呀?那種內心裡的人人大公無私互敬互讓的氛圍,在這些人身上哪裡去了呀?是不是值得注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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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曾一喵
以行為定罪,因為危害公共安全。
以後果量刑,視乎惡果嚴重程度。
地獄之門,房間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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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無極一念
犯罪構成必須有主管故意,客觀實施行為,造成危害。行為是什麼?行為可能產生積極和消極兩種結果,按照行為定罪必定使犯罪的認定隨意化,擴大化。
如果行為可以定罪,那麼辱罵司機要不要定罪,和司機打仗的司機的妻子影響司機心情要不要定罪,發現司機與乘客爭吵其他乘客不制止定不定罪。一個危害結果的發生有多種行為導致,致死15人死亡案件是由於乘客和司機爭吵導致駕駛操作失誤造成的悲劇。女乘客沒有搶奪方向盤,按照這個觀點此案女乘客是不能定罪的。沒有社會危害性或者假想危害結果來認定犯罪對當事人是不公平的。
此次女乘客要是搶奪方向盤,如果司機停車報警,慘案就不會發生,慘案不發生對女乘客的處理結果就會很輕。因為危害結果沒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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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深山老狼20
經常看到法院的判決有這麼一句:幸為造成嚴重後果,故從輕處罰!故名思義,法院盼的是要造成嚴重後果才從重處罰。這次二橋後果夠嚴重吧,這下劉姓女子法院對她肯定要重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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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張祝基
搶奪駕駛員方向盤,特別是公交車方向盤,對社會危害極大,本來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不管結果如何?罪行已成事實。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死了,犯罪行為不能更改,應該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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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手留餘香77342499
搶奪方向盤應定義為妨害公共安全罪,必須判刑!而不是拘留幾天罰點錢了事,沒有出事也要嚴懲不貸,有足夠的震懾力才能避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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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欣然好志願
因重慶萬州區公共汽車墜江而冤死的18條生命不能白死!
支援國家將以各種理由干擾行駛中的公共汽車駕駛員的駕駛行為入刑,尤其對搶奪行駛中的公共汽車駕駛員手中的方向盤的行為嚴處、快審、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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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天馬行空1480973
危害社會公共生命安全的行為之人,立入恐怖分子罪行,終身禁入公共場所,乘座公共交通運輸工具。在實使犯罪過程中,法律應該授予任何公民,採取任何手段制止其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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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難得糊塗145947015
這個本來沒有定罪的必要,不應讓搶奪方向盤的人有上庭的機會,只需要立法,對這種人,人人有權當場把他打死就行了,事後公安來檢視一下記錄儀,核實一下就了事了。如果不能當場制止,事後再追究搶奪方向盤的責任,不管是輕是重,都沒多大意義了,或者可以規定,如果事後搶奪者還活著,法律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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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蒼色
很簡單,如果大家預料到可能墜江我一腳踢翻這個大媽,那我就是英雄,救了所有人的命,會政府嘉獎,大媽會公訴獲刑。如果預料不會有事故那我一腳踢開大媽就是打架,就是欺老,就會被拘留,那怎麼預測結果,我踢還是不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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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美君5625
現在已經很普片的乘坐公交沒有了人身安全感,對公交司機進行打罵的事情太多太多,法律不健全,為什麼不去制止這些人呢?如果公交司機自身沒有得到安全保障,又如何給乘客們帶來安全出行!在有就是坐公交不買票,還要去找司機麻煩說,公交車是政府的我幹嘛要買票!司機你就是多管閒事!
回覆列表
涉嫌危害公眾安全罪,對司機動嘴辱罵的,處罰金並監禁數月,對司機動手的,監禁2年起步,拐賣兒童的槍決,販賣人體器官的加特林伺候5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