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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700244933454

      一、合同變更的注意事項  《合同法》所稱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屬於合同的轉讓。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體現,因此經當事人協商一致,當然可以變更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相應手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除了雙方透過合意變更合同以外,還存在法定變更的情形,即一方當事人單方通知對方變更合同的權利。如《合同法》分則第三百零八條、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  合同的變更,僅對變更後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對已履行的部分無溯及力。  二、合同變更的方式有哪些  引起合同變更的法律事實不同則合同變更所適用的方式亦不同。合同變更的方式主要有兩種:  1、合意。以這種方式變更合同實質上就是成立新合同以取代舊合同,故而合意變更合同的程式,應該遵循合同訂立時的要約承諾規則,而且變更後的合同內容欲發生法律效力,也應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此外,根據《合同法》第77條和第78條的規定,協議變更合同還應特別注意把握如下幾點:  (1)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換言之,如果就變更合同的意思表示沒有達成一致,則原合同繼續有效,當事人仍應按原協議執行。  (2)當事人就變更合同內容協商一致後,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必須依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才能發生變更的效力。  2、法院或仲裁機關的裁決。透過這種方式變更合同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因情勢變更的出現,當事人一方可提出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變更要求,但他並不享有單方變更合同的權利。因為情勢變更的情況比較複雜,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可能是全部的或永久的,也可能是區域性的或暫時的,為避免出現債務人以此為藉口逃避合同拘束的情況,應由法院或仲裁機關從維護雙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根據一方當事人的請求並結合情勢變更對合同履行影響的程度,作出相應的變更裁決。  (2)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原合同沒有履行,可以適用裁決的方式予以變更。例如,《民法通則》第108條規定,暫時無力償還的債務,可以由法院裁決分期償還。  (3)因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合同,可裁決變更。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對於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損害另一方利益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機關提出變更的請求,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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