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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寒來一暑往

    區別如下:擔保是第三人介入的擔保形式,而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則均是以一定的財產或物權作為擔保物的擔保形式。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抵押,是指不轉移對財產的的佔有,將其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保證,是指保證人與貸款人約定,當借款人違約或者無力償還貸款時,保證人按約定代為履行債務或承擔相應的責任。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組織或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證人,但債務人自身不能作為保證人。拓展資料:擔保方式指的就是擔保法規定的用擔保權責實現的方式,包括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尤其是保證屬於的就是人保了,我們經常所說的信用保證指的就是屬於物保性質。擔保行為的使用範圍的問題,在權責擔保法律的關係中,其他的不當得利之債、可以為之設立擔保的民商活動很豐富。無論是擔保法,還是擔保法司法解釋,都對擔保進行全面的瞭解。在擔保的業務實踐過程中,擔保公司也在努力的探索,原擔保方式的基礎上建立擔保風範,規範了法律風險,推動了擔保業務的順利開展。

  • 2 # pietr49411

    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佔有。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佔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佔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一般來說,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透過起訴由法院判決後完成抵押物的處置;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質權人就可以處置。質押貸款與抵押貸款,道理是一樣的。一是標的物不同。抵押的標的物原則上以不動產為準,但不限於動產,法律允許某些動產如機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設定為抵押物。質押的標的物,通常是動產、權利。例如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都可以質押。

    二是方式不同。抵押不轉移標的物的佔有,仍由標的物所有權人佔有;而質押則相反,出質人必須轉移質物的佔有,佔有權歸質權人。

    三是擔保範圍有差別。抵押法定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而質押擔保範圍除此之外,還包括質物保管費用,為保管質物,質權人要支付必要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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