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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匯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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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完善度低
這是一個法律問題,須要透過司法程式,如果代言人明知有問題並參與侵害消費者,證據確鑿,是要受聯帶責任的.在沒有任何侵害依據下,各位不可亂猜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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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國民健康網
鴻茅藥酒事件塵埃未定,但是銷售業績已經受影響。代言明星也有好幾個人,具體他們要負怎樣的責任呢
涉及了商業性代言,就是一個買賣關係了,你相當於一個在中間抽取佣金的推銷經理,賺錢呢,就必須承擔一定程度的風險,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必須要委託專業團隊核查廠家提供的基本資訊資料。
並按照產品型別親身體驗使用該產品滿一定的時間,並自存備份以便在出事時自證清白。
但是最大的影響還是形象受損,畢竟廣大的粉絲朋友,衝著對你的喜愛,才購買此產品,所以建議明星們代言某些產品時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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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曉法說法
我的回答:鴻茅藥酒是否有效不重要,關鍵是利用銷售保健品的方式銷售藥品。一旦確認涉嫌虛假廣告,代言人將受到行政罰款,可能承擔連帶責任,甚至禁止代言。
一、行政罰款根據廣告法第十六條規定, 藥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第六十二條又規定, 廣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鴻茅藥酒,作為非處方藥,本質是藥品,藥品廣告不能利用代言人作推薦、證明。如果違反規定,將被沒收違法所得,也就是廣告代言費等,另外,還要並處最高二倍罰款。
二、連帶責任根據廣告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有消費者因鴻茅藥酒虛假廣告而購買,身體受到損害,可以告鴻茅藥酒,代言人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三、禁止代言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代言人要代言商品,必須要實際使用過。從來沒有使用過,卻去做推薦,是違法的。
藥品,則根本不能利用代言人推薦,即使天天喝鴻茅藥酒。
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如果因為鴻茅藥酒虛假廣告被處罰,三年內失去作為代言人的資格。
四、聲譽損失對於明星來說,聲譽最重要。一個正面形象,既是符合公眾期待,又能維持身價,是一個正面迴圈。有些明星,不潔身自好,當然不排除不懂法緣故,濫用自己的號召力,為了蠅頭小利致老百姓受誤導,從而造成錢財損失,身體功能受損,一舉兩失。不懂法,真是害人又害己。
希望廣大明星引以為戒,能夠懂點兒法律知識,不要為了點點利益,致廣大百姓的安全於不顧。
相關部門也要加強監管,不要為企業違法行為開綠燈。指出皇帝新衣的醫生已經被當地公安部門移送審查起訴,最近國家食藥監,人民網等中央權威發聲,相信這件事會有一個圓滿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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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西門白甫話三農
西門觀點:鴻茅藥酒本身有沒有問題,和廣告宣傳應該不是一回事,按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如果存在虛假廣告宣傳,代言人陳寶國會與產品的提供者和經營者以及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但至今沒有受到任何處罰,可能與《消法》修訂時間有關。
據悉,“鴻茅藥酒”事件發生後,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總局已經組織專家對“鴻茅藥酒”由非處方藥轉化為處方藥進行論證。
不過,以我的看法,“鴻茅藥酒”本身是否有問題,和虛假廣告宣傳是兩碼事。如果本身有問題,責任是“鴻茅藥酒”涉事企業的,和是否虛假廣告宣傳無關。
從五年來各地監管部門對“鴻茅藥酒”的虛假廣告處罰來看,已經確定鴻茅藥酒存在虛假廣告宣傳問題,按照新修改的《消法》規定,作為代言人的陳寶國應該負有連帶責任。
既然,鴻茅藥酒的宣傳廣告已經被各地監管部門以虛假廣告給予處罰,但為什麼代言人陳寶國一直沒有受到任何處罰呢?我想,可能與《消法》修改時間有關。陳寶國代言鴻茅藥酒是2007年10月,當時《消法》裡還沒有這一款,所以,至今沒有受到任何處罰。
不知您對此事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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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手機使用者曉崑
我有一回和朋友談及其事,還笑說他演了一回大宅門還真把自己當名老中醫了。其實名老中醫都不會高調行事,不是穿件中式對襟人工盤扣的衣服,拿把摺扇,旁邊放個紫沙茶壺就能冒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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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虎卿
這個問題好難回答啊,簡直是考驗腦筋急轉——但其實也很簡單,一個被利慾薰心的知名騙子捧一個大騙子的臭腳丫子坑蒙拐騙一群傻逼,你說這個知名騙子會受到什麼樣的影響?
首先,鴻茅藥酒作為非處方藥,本質是藥品而非保健品——藥品廣告不能利用代言人作推薦、證明。根據廣告法第十六條規定:藥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其次,第六十二條又規定, 廣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
此外,就算是鴻茅藥酒利用保健品打擦邊球,但根據廣告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如果有消費者因鴻茅藥酒虛假廣告而購買,身體受到損害,陳寶國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不過,這些都是說說而已——ccav不也在播放鴻茅藥酒的廣告,而且還是“中國品牌計劃”的推廣產品,誰有膽子去處罰一下ccav試試?
這不是連新華網也都入彀了嘛,2016年12月12下午,鴻茅藥業董事長鮑洪昇和中國中醫科學院教授柳長華做客新華訪談,以“做強做大民族醫藥經濟,助力健康中國”為主題,與廣大網友進行交流。
圖為鴻茅藥業董事長鮑洪昇(左一)、中國中醫科學院教授柳長華(左二)和新華網主持人。
其實,最重要的不是去追究陳寶國或是ccav的責任,而是要提高國民的文化素質,讓大多數國民懂得一些基本科學常識:鴻茅藥酒如果是保健品,它能保什麼健康?你沒看那董事長都禿頭了嗎?如果它是藥品,誰又會去幾千、上萬元的購買,天天喝幾月、半年?不是想死的快嘛……
總之,是因為傻子太多而騙子不夠用了,才屢屢出現這種奇葩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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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陳令孤
鴻茅藥酒的董事長叫鮑洪昇,這個人堪稱中國營銷界的宗師級人物。正是他的一手打造,讓鴻茅藥酒紅遍全國,給中老年人帶來了希望。但因為吹得太猛,最後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趙強很有才華,尤其擅長策劃,做過“小先生”美容儀的產品營銷,1997年獲得全國首屆十大策劃人稱號。這一年,他還寫了一本小說《找不著北》,是當年最暢銷的財經小說,也是商戰小說的鼻祖。後來還被改編成電視劇,由王志文和何冰主演。
趙強的成功讓鮑洪昇很震撼。從趙強的身上,他學到了兩個知識:一個是營銷策劃很重要;一個是做保健產品很有前途。
之後他就開始做“護腎寶”“美福樂”等保健品,在全國大面積鋪廣告,然後地推產品。但這個時候,他還沒有請明星做代言。
鮑洪昇開始請明星代言的產品是內衣“婷美”。他首先想到的明星是蔣雯麗,因為當時蔣雯麗主演的電視劇《牽手》正走紅。但是蔣雯麗的丈夫顧長衛,不同意妻子在鏡頭前穿內衣,這個廣告代言沒談成。
之後,鮑洪昇又想請在《快樂大本營》當主持人的李湘,但是因為“婷美”主打的是中老年女人群體,那時候李湘還年輕,太靚麗,感覺也不太適合。
但不久,他卻請了同樣年輕的倪虹潔來代言。因為倪虹潔之前為朵兒膠囊做代言,反響很好,那也是款保健產品。就這樣,倪虹潔從“朵兒小姐”變成了“婷美女神”。
記得那時候,電視銀幕上整天都有倪虹潔的身影,穿著內衣,身材凹凸畢現,低眉淺笑,成為不少青少年夢中的物件。
幾年之後,倪虹潔出演《武林外傳》中的捕快祝無雙。當她跟著劇組上綜藝訪談節目的時候,她當年的婷美廣告又被翻出來,引起不少人的回憶。
所以說,鮑洪昇是首批認識到明星自帶流量的商人。後來,他就沿著這個路子走下來,直到鴻茅藥酒。
因為這款酒主打的是中老年人群體,所以專門請了陳寶國、雷恪生、張鐵林等在中老年人心中極有分量的明星來代言。
為什麼鴻茅藥酒號稱有67種藥材,經過69道工序加工,都是60多的數字呢?因為給人一個暗示:這種酒就是給六十多歲的人喝的。
鴻茅藥酒在各個地方電視臺狂轟亂炸,做到了“在廣告中插播電視劇”的程度。同時,還配合這些明星,大量反覆播放《大宅門》《鐵齒銅牙紀曉嵐》等電視劇。
何況,這些明星的廣告價並不高,陳寶國才220萬,比起鴻茅一年幾十億的銷售額,九牛一毛。
所謂的廣告,就是說一遍你不信,說兩遍你不信,說一百遍你就信了。
鴻茅藥酒號稱能治百病,還能治脫髮白髮,但是怎麼沒有把鮑洪昇董事長自己的禿頭髮治了呢?
陳寶國老師因為這件事受懲罰的可能性很小,因為現在鴻茅藥酒到底有沒有問題還不確定,它的毒性到底有多大還待檢驗。
其實,從2004年到2017年的十幾年中,喝鴻茅藥酒引起的不良反應案例才一百多起,比起它那麼大的銷售量,比率很小。他所宣傳的67種藥物,也不見得都放。
但是陳老師以後接廣告,可得長點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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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詩詞之友
陳寶國具體負責任大小看,就要看雙方的合同是如何簽訂的,假如鴻茅藥酒承諾,其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保證是真實的,藥酒配方用料療效許可證沒有作假成分,如果作假受到處罰的話,與陳寶國先生沒有關係。就身為明星的陳寶國,能親身代言一款號稱,有事沒事,喝兩口的藥酒,其經紀人應該是比較謹慎的,看了各方的手續,以及藥監局的準這號,估計以後才籤的。陳寶國同意為“鴻茅藥酒”代言,當然也有其經濟利益考慮的一方面,但是你要求他像藥師一樣深入瞭解這個藥,而不是酒,估計就難為他。 大宅門中陳寶國扮演的白景奇“白七爺”,就是中醫世家。陳寶國代言“鴻茅藥酒”,是否有其中的成分?假如要追究陳寶國的責任,是否更應該追究眾多電視臺,尤其大電視臺現在還在鴻茅藥酒的廣告。 至於最終是否追究陳寶國先生的責任,要看最後這件事情的定性而言,才能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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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任律說法
最近,一篇題為《中國神酒“鴻毛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的文章(注:原文將“鴻茅藥酒”寫作了“鴻毛藥酒”)開始在網路上不脛而走。同時文章的作者,一位廣州醫生突然變成階下囚,隨後丁香醫生髮表文章,題為《某藥酒違法 2630 次安然無恙,醫生髮 1 篇科普文卻被跨省抓捕》將這一事件推上風口浪尖。
關於鴻茅藥酒到底是否是毒藥的問題,還有待相關部門鑑定,我們在這裡不好妄下結論。但是假如鴻茅藥酒真的存在相關的問題,例如,存在虛假宣傳或者誇大宣傳引人誤解的內容,廣告製造商以及其廣告的代言人將會受到什麼樣的法律處罰呢?
根據廣告法第十六條規定, 藥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如,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第六十二條又規定, 廣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鴻茅藥酒是一種非處方藥,所以它從本質上來說應當是屬於藥品藥品。那麼既然是藥品,就應當有醫生或者醫院的醫囑才能夠服用。並不是所有體質的人,所有病情的人,都可以喝,因為它畢竟不是保健藥品。所以對於這類藥品廣告是不能利用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如果違反了上述規定,將被沒收違法所得,也就是廣告代言費,除此之外另外,還要並處最高二倍罰款。
另外,根據廣告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所以如果有的消費者者,是因為看了這些具有誤導性的廣告內容,而導致其購買該藥酒,造成身體或健康損害的,可以追究藥酒廠家的責任,也可以追究廣告製作商的責任,同時也可以追究廣告代言人的責任!
但是,咱們消費者購買東西畢竟不是為了找氣受或者是為了索賠才去購買的,如果商品真的有問題,給我們帶來了損失,就算賠償我們再多的錢也無法彌補我們身體所受到的傷害。所以建議大家在購買商品,特別是具有藥用功能的保健品時,一定要仔細檢視說明和配方,看清自己是否適合服用此類藥物,如果對此拿捏不準,建議還是要去專業的醫療部門去諮詢專業的醫生之後再進行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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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神經介入戴醫生
三次不透過,回答不了,只要認識這個人就可以了,
鮑洪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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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素食茶品
請大家不要再黑鴻茅藥酒了,這藥酒確實有效果,而且有很長的歷史沉澱,早在宋朝時期就有關於鴻茅藥酒的記載。 施耐庵在古典文學《水滸傳》上寫到:那年那月那日,潘金蓮溫柔地對武大郎說:“大郎,你病了,該起來喝藥了” 。 大郎說:“人固有一死,或重於泰山,或輕於鴻茅,我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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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小黑豆
我算是這個藥酒產地的人,過來強答一波吧!
首先來說,這個藥酒的酒廠原本在當地是普通的酒廠。酒雖然不是什麼靈丹妙藥,但是質量是沒有問題的。遺憾的是,對於當地來說,泡個藥酒屬於自我操作也可以做到的——高度白酒泡點中草藥,或者買條蛇泡上。再有泡點靈芝進去的。
所以,這個酒廠的生意不怎麼樣好。但是那時候是真材實料,實心實意做產品的。很努力了,依然瀕臨破產的邊緣——其實就是破產了,不過為種種原因,不能承認破產——最多是面子原因不願意承認。
第二,這個產品爆火。屬於我們當地人都沒有想到的。在南方人收購後,重新做了一系列的規劃和定位。這個酒從原來的保健藥酒變成了靈丹妙藥。
因為藥酒有療效,但是就是在當地屬於保健類的存在。喝上一小杯,或者外用來搓搓腿啊什麼地方疼的覺得還是挺不錯的。
沒有想到,居然變成了藥——這種把療效完全誇大到誇張了。
質量是沒有問題,但是真的當地人不覺得是藥。就是保健品啊!和我們現在很多人含一片冬蟲夏草片,或者明天拿枸杞泡杯茶,再或者把黃芪切片泡水喝,這些保健行為一樣的效果——就是預防或者增加點抵抗力。
最後,關於醫生。醫生是為了病人好,出發點和本意是好的。只是措辭沒有那麼嚴謹,抓起來是有點恐怕了啊!溝通教育就可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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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鴻茅藥酒最終認定有問題,其代言人陳寶國肯定會受到影響。
影響大小,要視代言合同文字內容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