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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西門白甫話三農
    西門觀點:可以要求賠償,但有具體規定。

    首先要明白什麼是‘’刑事拘留‘’?

    由此可見,題主所說的無罪,指的是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

    有執行刑事拘留的權利的機關主要是公安機關,檢察院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對嫌疑人執行刑事拘留。

    那麼,被刑事拘留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立案?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題主所說的當事人可能是第一或第六種情況。雖涉嫌犯罪,但情節輕微,或其它原因。說無犯罪事實,應該不對。

    那麼撤銷立案後,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要看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有無違反刑事訴訟規定,如果沒有,就不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即便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也是按照在超過刑法規定的拘留期限(刑事拘留一般為三個月)以外的天數進行賠償。

  • 2 # 荊山一狼2

    謝謝邀請。這個問題需要看具體情形。國家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執法司法機關的強制行為明顯出現過錯的賠償,無過錯即無賠償。那麼,刑事拘留後被釋放是不是就可以認定為司法過錯呢?也不一定。這裡需要明確刑事拘留的條件,其中有一條,即受害人當場指控其犯罪的,就可以刑事拘留。如果事後查明證據不足,無法認定或者受害人錯認錯指,司法機關的刑事拘留並無過錯,依法不應賠償。還有刑拘後證據不足不認定犯罪的,罪行輕微不認為犯罪的等情形,因為無司法過錯,也不予賠償。只有明顯違背法律規定,沒有法律依據而違法採取刑拘措施的,才給予賠償。

  • 3 # 閒雲野鶴240937479

    刑事拘留後,被證明無罪,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但有幾種情況是不賠的,其一是證據不充分,疑罪從無的,一般不會賠。其二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其三是行為人自己做有罪的虛假陳述導致受到羈押的。除此,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 4 # 不糊塗時塗糊不

    這樣的事情要看釋放證明才能確定。如果【釋放證明】中明白無誤地表明是無罪釋放,被釋放人員就有權要求國家賠償。如果釋放證明中表述是因為什麼緣由而釋放,就應該無權申請國家賠償了。

  • 5 # 進擊的陰陽魚

    刑事拘留不同於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是一種偵查手段,大部分刑事拘留是公安局換做出的,我想題主問得也是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方面的問題,咱們今天就說說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如果刑拘錯人是否需要國家賠償的問題,我的答案是公安機關依據《刑訴法》第八十條之規定做出的刑事拘留決定,如果經過調查證明無罪的話公安機關不用國家賠償,這一點我曾經參與《河南省傷害案件辦理細則》制定討論時曾經與河南省公安廳法制總隊的幾位法制專家共同討論過刑拘以後如果雙方和解需要撤案,那麼刑拘是不是錯誤?是否需要國家賠償?

    下面咱們先看看什麼樣的條件夠刑拘。

    首先,案件是刑事案件,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立案時候才能有刑事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包括,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其次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第三刑拘的條件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注意,是有這七條中的一條就能刑拘,其中第二條使用較多,被害人或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這裡用的是或,就是二者有其一即可刑拘。在理論是有受害人指認你犯罪,公安機關就可以把你刑事拘留。在具體案件中,公安機關一般在有三個人都指認一個人時才會採取刑拘措施。有人會問那他們三個人冤枉我怎麼辦?公安機關在每一份筆錄都回告訴被問的人“你應如實回答我們提出的問題,如果做偽證或者隱匿違法犯罪證據是需要負法律責任的,你聽清楚了嗎?”這個一般在筆錄開始就會提出,如果是做偽證冤枉了別人造成被冤枉的人被刑拘,查明以後公安機關要追究做偽證的人誣告陷害罪的。

    公安機關對某人做出刑拘決定不是憑空做出的,而是需要有相關的證據,滿足相應的條件,而且刑拘錯人有追責的目標。如果被刑拘人要求賠償可以民事訴訟誣告陷害的嫌疑人。

    所以,刑拘錯人確實證明被刑拘人冤枉,但是冤枉你的人並不是公安機關而是做偽證去指認你犯罪的人,被冤枉應當得到賠償,俗話說冤有頭債有主,公安機關對刑事拘留有些嚴格的法律規定,誰也不認識誰,誰也不會拿著自己的飯碗去開玩笑。有人說公安機關喜歡亂刑拘人,因為他們就是喜歡欺負人,做壞事。請記住,欺負人得看需要不需要付出後果,做壞事不自責的人我還沒見過,能夠一直不停的做壞事的人也不存在。公安機關只是執行法律的一個機關,按照法律辦理各種案件,案件之前與案件中的各方都不認識,何必就閒著沒事欺負過在你身上使壞呢?公不公道打個顛倒,假如你認為公安機關就是壞那證明你的心裡更壞。

    說多了,綜上所述,公安機關依據刑訴法做出的刑事拘留,如果時候發現被刑拘的人無罪,是不需要承擔責任更不會國家賠償。

  • 6 # 愛看愛思考

    刑事拘留案件,基本上都是涉嫌刑事犯罪。但是,有不少犯罪情節輕微檢查院不予起訴。但是,這些並不是等於嫌犯沒有犯罪。只是由於認罪態度好,犯罪情節輕微,檢查院不予起訴罷了。這樣的能夠向國家申請,國家賠償麼?答案肯定是不可以的。除非是你真的被冤枉的。國家賠償並不好拿!

  • 7 # 正在輸入93448

    被違法刑事拘留的人或者被刑事拘留超過法定時限,之後所涉案件被偵查機關撤銷、被公訴機關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或者審判機關依法宣告無罪的人,都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 8 # 法潤金沙

    針對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應當分情形確定是否能要求國家賠償。

    一、如偵查機關是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刑事拘留的條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拘留措施,且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後未被逮捕羈押的,最後無論是透過偵查機關撤銷案件、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或法院判決確定犯罪嫌疑人無罪,被拘留人均不得要求國家賠償。

    二、如犯罪嫌疑人系因偵查機關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雖系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後又被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那麼被拘留人有權要求國家賠償。

    三、無論犯罪嫌疑人因為何種原因被刑事拘留,但後又被逮捕羈押的,最後調查證明無罪,因而被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那麼被拘留人有權要求國家賠償。

  • 9 # 老方同志

    法律上的補償與賠償的含義是不同的。一般而言不符合賠償條件,也就不可能給予補償,這裡只解讀賠償的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使拘留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該不該賠償得首先看看刑事拘留的定義: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從刑事拘留的定義不難看出,對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並不需要有充分的犯罪證據,有“重大嫌疑”即可刑事拘留。沒有充分的證據,當然不可能最終肯定要受到刑事處罰,變更強制措施或直接釋放,也是很正常的。由定義就可以排除絕大部分的“賠償”可能。

    該不該賠償還要看刑事拘留應具備的條件: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從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應具備的條件看,是不是又可排除了一大部分賠償的可能?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錯人是常事,但是這也不是“行使拘留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當然不賠;即便“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比如被盜物品,也不能確定就是該人自己盜竊的,也許別人存在在他處或從別人手裡買來的呢;是否真“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僅是從“行使拘留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視角判斷得出的結論,並沒有具體的標準…… 不一一敘述。

    刑事拘留的定義、條件本身排除了大量的賠償可能,剩下的賠償可能就很少了。大體也就是: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比如本來刑事拘留是需要縣級公安機關領導批准才能拘留,但是卻未經批准。但是這種情況是不可能出現的,未經縣級公安機關領導批准,拘留的法律文書就無法開具,沒有法定的拘留文書,看守所不可能接受被拘留人。

    二、“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的。拘留“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是嚴重的辦案過錯行為,辦案人自己不會忘記期限問題,到了期限看守所也會提醒放人。

    三、“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這種情況說白了根本不可能出現。首先,如上所說“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不大可能,“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而且“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即便沒有可靠證據,怎麼可能撤銷案件呢?除非是被其他證據證明了的是假案。真是假案當然要撤銷,但達到賠償的條件還要具備“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這又大大減少了賠償的機率。

    四、最有可能獲得賠償的是“抓錯”並“關錯”了人。就是把張三當李四或者把張三當張四給抓了起來送看守所去了。“抓錯”也可能會發生,“關錯”可能就很小,因為“關”前有一條系列的內部程式要走,比如做筆錄核對身份等。實務中,即便嫌疑人是雙胞胎,抓錯了並且關起來的,可能性也不大,除非老大主動頂替老二,或相反。而主動頂替造成的“抓錯”、“關錯”,責任不在“行使拘留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他自己的責任,當然也不會獲得賠償。

    總之,被刑事拘留的人,經過調查證明無罪,要求拘留期間的損失補償這事,還是別想了。“行使拘留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也不都是傻子,實務中也幾乎沒聽說過有賠償的。

  • 10 # 地熱通1967

    是啊!

    我還能說啥!

    朋友說了一個字“能”!

    又有一個朋友說了三個字“必須能”!

    那就一定“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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