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tonnage

    嚴打物業黑惡勢力,徹底取締物業公司,還居民小區的和諧安寧!

    嚴打物業黑惡勢力,徹底取締物業公司,還居民小區的和諧安寧!

    嚴打物業黑惡勢力,徹底取締物業公司,還居民小區的和諧安寧!

  • 2 # 無羊之無羊

    應為前期物業產權還是屬於開發商的,所以只能和開發商籤合同。原本規定房屋銷售過半併成立業主委員會後就要和業主籤合同。只是有個漏洞是組織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是物業的工作,所以導致業主委員會很難成立。

  • 3 # 春天100192366

    按目前的相關規定,開發商在預售、銷售前必須確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但業主與開發商籤正式合同時,一般會要求業主一併籤物業服務合同,有的是辦交房手續時一併籤物業合同。

  • 4 # 似水人生cjc

    所謂業主就是產權所有人。房屋在未售出之前的產權所有人是誰?肯定是開發商了,而且是唯一的大業主,它怎麼就不能簽定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呢?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在業委會成立之後自然終止。業委會可根據業主大會決議續聘或改聘物業管理公司,並按相關規定簽定新的物業管理合同。

  • 5 # 於心純985

    中國在諸多領域的制度缺失是導致後期各種予盾產生的原因,加上華人的自安短淺目光從內心缺乏維權意識,開發商抓住一般人的自私心態,只考慮房屋,環境,車位,都是自己利益的問題而忽略了今後你用的管家好壞,購房時合同人人過目確沒人關心物業管理問題,只注物業費多少多少,其實這個責任在執能部門給造成的癮患,國家就應該出臺明確的規定,小區近住百分之多少後就要建全業委會,開發商的主導權自然廢止,同時對開發商所僱傭物業進行考核評定一整套的工作,總之任何事情都需要政府的正確條款引導,加上業主的積極參與此項工作才能水到渠成。

  • 6 # 軍爺154400237

    打黑除惡,剷除黑社會惡勢先從物業管理公司開此打黑,政府部門應該要立法取締剷除黑惡勢力的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公司的傳在根本上就是不合法強烈要求取締物業管理公司。

  • 7 # 金輝物業真Tm髒

    據說應該開發商和物業是有合同的,但這是強加於業主的強制性服務,不要都不成。物業在與業主簽訂的合同是在開發商交房時,業主不籤不交房。看似合法實際上就是強加業主的服務。

  • 8 # 琴1499220

    現在的物業公司,不是開發商的,就是業委會的,都是一樣亂七八糟的,沒有和業主籤合同的,小區一定要政府部門來監管,業主才能住的安心,錢交了放心。

  • 9 # 執中bj1

    開發商和前期物業公司簽訂合同時,樓盤還沒有開售,業主還不存在。徵求誰的意見?空氣能說話嗎?

    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新樓盤在開售之前開發商必須選聘好前期物業公司,否則就不予辦理預售證。這是國家的政府安排,開發商、物業公司和買房人都應該學習和遵守。

    也就是說物業服務和商品房小區二者是"標配“,買新房必然配備物業公司的服務。

    這種前期物業服務是過渡性的,一旦小區成立了業主大會和業委會,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即告終止。前期物業公司一邊在繼續提供事實服務中,一邊等待業主大會決定其去留。

    今後小區無論採取哪一種管理制度,無論換什麼樣的物業公司,全由業主大會決定。

    總之,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公司與受聘單位簽訂的,業主個人不是適格的主體。永遠沒有簽訂這種合同的資格!

  • 10 # w苦行僧

    開發商是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及《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要求在小區房屋銷售前按市場競爭機制,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並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通常較大型的樓盤,或者知名開發商開發的樓盤,為了保證業主入住後能有一個安全舒適生活環境,物業管理企業在設計階段就已經介入了。小區在商品房還沒有銷售出去之前,房屋各個單元間的業主是沒有確定的,開發商就是該小區的單一最大業主。由開發商選定物業管理企業,並與物業管理企業就小區的管理專案、管理質量、管理費用、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管理用房的使用等事項作出約定並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

    由於《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也就是說業主在購房時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裡包含有《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部分。這時如果業主對《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內容不滿意,可以選擇不購買該樓盤的房子,這是你的自由,沒有人強迫你。當你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你也認可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在召開了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了業主委員會的小區裡。是透過召開小區業主大會會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也不是由物業企業一一與業主簽訂的,是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開發商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及《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以唯一業主的身份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業主大會選定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這兩份合同都不需要與業主一一簽訂。

  • 11 # 手機使用者55241063729

    因開發商與物管籤合同所有的設施,綠化,業主不知情

  • 12 # SZ55555

    開發商與物業籤合同,那時還沒有你呢!

  • 13 # 大炮956

    政策和法律總是有利於強勢一方。

  • 14 # 飛星44

    物業由社群監管或代管,開發商和社群籤合同,待小區業委會成立後移交。

  • 15 # 恰ga佬

    沒有業參與,房產商違法授權物業公司,無效!

  • 16 # 尋T夢T人

    當然屬無效合同,業主應該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17 # oasis28

    地庫等公攤面積不明確歸還業主,引爆人性惡。 沒有鉅額非法盜賣收入,物業溜得比耗子都快,業委縮得沒影。

  • 18 # 考拉2Life

    問題是,開發商與物業是同一個法人,那法律還允許自己跟自己籤合同?

  • 19 # 17209149843

    駐馬店市茵悅世家小區開發商就是用有涉黑性質的物業公司,保安是原吸毒,牢改釋放人員在小區多次打傷業主,砸壞車玻璃,我們入住6年了多次申請成立業主委員會,都是開發商和物業從中阻擾。直到現在還沒成立,成天喊打黑除惡,茵悅世家的黑物業咋就那猖狂呢………

  • 20 # 狼129828566

    這是小區開始入駐時,因入駐的業主少達不到形成成立業主委員會的要件。由開發商暫為代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一旦入駐的業主達到80%,即可成立業主委員會,新的業主委員會即可開展評價物業服務公司工作,決定該物業服務公司的去留。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小區物業工作以業主委員會為首,不對業主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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