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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147634925370

    2,補償其實是購買權利;

    3,賣方定價;

    除非雙方同意,否則不應該讓第三方的定價為參考標準。這好比店家有面包可以出售,顧客可以購買,而價錢則只能是店家自己制定。如果店家定價10元,顧客覺得應該是1元,那麼顧客可以選擇不買、買少點、講價、以物易物等等。集齊數個顧客,或者找村裡某個長老團給店家的麵包定個價錢,這樣合法合理麼?

    媒體和輿論暗暗的有點傾向於高樓層業主,描述他們有多少老人小孩,為電梯奔走多少年、多少人再盼電梯中老去。然則人情味之下,一二樓層業主的合法權益卻探討得不多,但是一二樓層業主的權利還在那。現已經確定:少數服從多數是不合法的,少數遷就人情輿情肯定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所以,大大方方提出出讓部分權益的價錢----那是“稀缺商品”;讓買家考量買不買、買多少、還多少價。雙方都缺乏依據,只能夠靠心平氣和的談談,再談談。至於訴訟,說白了那就是沒了辦法生了氣,一方強迫雙方把決定權交給特定的別人。大家各自衡量。

    物權法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中的相關規定: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廣州《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技術規程》對嚴重遮擋作出界定:增設電梯方案的梯井(或連廊)與本交通單元內住宅或相鄰住宅主要使用房間(臥室或起居室)窗戶的正投影淨距小於6米,可視為嚴重遮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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