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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愛生活在深圳

    一旦獲得陪審團認定,美國對拐賣兒童的刑罰最高可到20年。而具體量刑會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記錄和殘忍程度等區別對待。

    以加州為例,綁架未成年人可獲刑11年,如果綁架同時伴隨其他罪行,將會數罪併罰,“人販子”也可能面臨20年以上,或者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刑罰,甚至面臨死刑。

    如果“人販子”在犯罪過程中造成兒童死亡,將面臨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刑罰,甚至面臨死刑。而如果綁架物件在14歲以下,更是罪加一等。綁架物件年紀越小,“人販子”通常面臨的刑罰越重。

    擴充套件資料:

    美國拐賣兒童案件少發的原因主要是:美國不存在人口販賣的市場、美國政府在尋找失蹤兒童上投入了巨大的警力資源和社會力量。

    有一句俗語叫“美國是兒童們的天堂,青年人的戰場,老年人的墳場”雖然很誇張也很戲謔,卻從一個側面說明了美國對兒童權益和福利的保護之完善與細緻。

    典型事例:一名兒童失蹤,警察快速應對,全力以赴。2006年9月,德克薩斯州一名兩歲男孩凱文·布朗失蹤,當地警方接到報案後立即在凱文家附近展開了搜救行動。隨後,50名警察開始在數公里範圍裡內大面積搜尋,還動用了兩架直升飛機,其中一架配備熱感應裝置。

    儘管如此,警方還是沒有發現凱文的蹤跡,於是啟動了“全國兒童警報系統”,向當地5000個家庭釋出尋人公告,引發當地社群的關切。第二天,100多名志願者加入搜救行動,他們走入茂密的叢林,還打撈了許多野外池塘。第三天,直升飛機終於在一個池塘邊上發現了凱文。

    完善的制度保障:美國國會在1982年就通過了《少年兒童失蹤法》,專門就兒童失蹤立法,促使人們加強防範意識。美國還制定有《被販賣人口權益保障法案》,主要目的是“打擊人販子,並確保對其有公正而有效的懲罰,以保護受害者的權益”。

  • 2 # 十教南222

    美國:完美的制度保證兒童安全

    美國不存在拐賣兒童的市場,而且美國政府在尋找失蹤兒童上投入了巨大的警力資源和社會力量。不過,在人口販賣上,在《美國法典》中規定,販賣人口將被處以2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者最高可被處以終身監禁。

    歐盟:制定新規,加強打擊力度

    歐盟每年數十萬人被拐賣,主要為婦女和兒童。2010年歐盟制定新法律,擴大拐賣人口界定,比如強制乞討、奴役、脅迫從事犯罪活動、摘取人體器官牟利以及非法領養等,同時,加大處罰力度,對人販處以5~10年監禁等刑事處罰,重點打擊拐賣兒童犯罪行為。

    日本:拐賣和收養量刑相當

    日本拐賣人口以女童居多,且日本刑法對拐賣兒童和收養被拐賣兒童刑期大體相同。拐賣兒童刑期10年以下,收養被拐賣兒童刑期7年以下。

    印度:反面典型中的典型

    由於經濟不佳、政治混亂、生活壓力大等等,在印度販賣兒童的現象很猖獗。雖然印度也曾經頒佈過一個非道德層面的法律規定,但這個法律只保護了被迫賣淫的被拐賣兒童,到目前為止,仍然沒有一部法案清楚地定義“販賣”,更別說量刑了。

    最後,雖然中國在對待兒童拐賣方面的法律還有待完善,但是刑罰畢竟只能起到很小的震懾作用,更重要的是要有一整套的防範和預後措施,在全社會樹立一道兒童不可侵犯的警戒線。

  • 3 # 萬物皆可知

    建議是拐賣兒童和人口,擒獲後,一律槍斃。而且罰沒全部家產財物。這樣犯罪成本高,而且罰的傾家蕩產,會起作用。

  • 4 # 明亞小林子

    沒有大部分網友提倡拐賣兒童死刑。

    我們來理解一下為何拐賣兒童不判死刑。

    會提倡判死刑,是想透過判刑的嚴苛程度,試圖阻止拐賣兒童的人。

    邏輯是,因為怕判死刑,所以就不拐賣兒童了。

    這個是簡單的線性思維,我們來倒推一下,首先是為何有拐賣兒童的人存在?

    主要還是有市場,可能領養渠道不夠暢通,有些因為種種原因沒有孩子的人非常想要有個孩子,他們也願意為這個孩子花大價錢,所以產生了拐賣兒童的人。

    那如果拐賣兒童變成死刑,這些需求還在不在?

    當然在。

    同時,因為量刑加重,就是說拐賣兒童的成本增加,那麼拐賣兒童的利潤也增加,確實會嚇跑一部分膽子比較小的兒童拐賣者,那留下來繼續參與拐賣兒童的會是什麼人?

    是不是更加窮兇極惡的人?

    這些拐賣者也知道如果他被抓會被判處死刑,那如果在整個拐賣的過程中,稍有風吹草動,他懷疑有可能會被抓,而被抓會被判處死刑,他會如何對待這個孩子?

    當然是消滅證據了。

    反正被抓也是死刑,在其上再增加個殺人罪也不過還是死刑,況且消滅證據之後還可能不被抓到拐賣兒童,何樂而不為?

    你想想後果是什麼?

    現在我們還可以看到在拐賣窩點解救被拐賣的兒童。如果真判死刑了,很可能的結果是被拐賣兒童死亡率大增。

    量刑方式會影響罪犯的行為,我們還得考慮刑法可能的社會後果。

    我們想要用重刑嚇跑拐賣兒童的人,我們在試圖保護孩子,結果卻可能是增加被拐賣孩子的死亡率,這個不是我們想要看到的結果。

    現階段面對拐賣兒童的問題,可能更急切的解決途徑是暢通領養渠道,讓那些沒有孩子的家庭可以透過合法的途徑領養到孩子,他們也就不需要花大價錢冒風險去買拐賣的孩子了。

    反正這事兒挺複雜,現實世界的事情都挺複雜,很難透過確定的方式來解決,而且很多時候一些看起來善意的舉動還可能產生意想不到的壞的結果,慎重的多瞭解一些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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