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生效合同的產生是因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不一致所導致的。絕大部分的合同成立後力即生效,也有部分合同成立後需待一定條件具備後方可生效,而這部分合同就存在著未生效這樣一種狀態。
《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此條是關於合同約束力的規定。《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此條是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
未生效合同在成立後未生效前是僅具有法律約束力還是具有法律效力呢?
首先要區分法律約束力與法律效力的概念。合同約束力更加強調當事人應嚴守合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而合同效力則更加強調當事人依合同及法律所應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以及在當事人違約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合同作為典型的法律行為,自成立時起即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不過這種約束力是形式上的,僅指當事人一方不得無故廢止合同,但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的權利、義務並不因此而必然受法律保護。
只有在合同符合法律要求的生效要件時,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的權利、義務才能受法律保護,即產生合同效力。不過因為絕大多數的合同都是自成立時生效,所以合同約束力被合同效力吸收,即合同效力包括當事人不得無故廢止合同的內容。如果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時間有間隔,則在合同成立之後、生效之前,該合同僅具有約束力而不具有效力。合同約束力與合同效力具有不同的內容,合同約束力僅指合同成立之後、生效之前對當事人所具有的的拘束力,體現為當事人不得無故廢止合同;合同效力指合同生效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主要體現為當事人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未生效合同在未生效期間的法律效果即表現為當事人不得無故廢止合同。
冠傑律師淺析違反成立未生效合同之民事責任的性質
違約責任說。該說認為,違反成立未生效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違反的合同雖然還未生效,但已經依法成立。而判斷合同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標準是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是區分合同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誌。在合同成立以前,因合同關係不存在,則一方的過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屬於締約過失責任而不屬於合同責任;在合同成立以後,一方違反合同義務,構成對合同義務違反並應負違約責任。”
未生效合同的產生是因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不一致所導致的。絕大部分的合同成立後力即生效,也有部分合同成立後需待一定條件具備後方可生效,而這部分合同就存在著未生效這樣一種狀態。
《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此條是關於合同約束力的規定。《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此條是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
未生效合同在成立後未生效前是僅具有法律約束力還是具有法律效力呢?
首先要區分法律約束力與法律效力的概念。合同約束力更加強調當事人應嚴守合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而合同效力則更加強調當事人依合同及法律所應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以及在當事人違約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合同作為典型的法律行為,自成立時起即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不過這種約束力是形式上的,僅指當事人一方不得無故廢止合同,但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的權利、義務並不因此而必然受法律保護。
只有在合同符合法律要求的生效要件時,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的權利、義務才能受法律保護,即產生合同效力。不過因為絕大多數的合同都是自成立時生效,所以合同約束力被合同效力吸收,即合同效力包括當事人不得無故廢止合同的內容。如果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時間有間隔,則在合同成立之後、生效之前,該合同僅具有約束力而不具有效力。合同約束力與合同效力具有不同的內容,合同約束力僅指合同成立之後、生效之前對當事人所具有的的拘束力,體現為當事人不得無故廢止合同;合同效力指合同生效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主要體現為當事人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未生效合同在未生效期間的法律效果即表現為當事人不得無故廢止合同。
冠傑律師淺析違反成立未生效合同之民事責任的性質
違約責任說。該說認為,違反成立未生效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違反的合同雖然還未生效,但已經依法成立。而判斷合同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標準是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是區分合同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誌。在合同成立以前,因合同關係不存在,則一方的過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屬於締約過失責任而不屬於合同責任;在合同成立以後,一方違反合同義務,構成對合同義務違反並應負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