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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447554560123

    區分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才能理解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後因構成要件的瑕疵而引起的無效、可撤銷以及效力待定。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即民事法律行為的存在,但不意味著民事法律行為會產生相應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即民事法律行為發生其應有的效力,具體而言,就是發生當事人意思表示所希望的後果。

    例如,甲乙訂立合同,當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時,即意味著合同的存在,但只有使合同產生效力,即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才能發生當事人訂立合同所要達到的目的。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需要具備三個條件:當事人、意思表示、標的

    在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後生效前,會出現一些阻卻民事法律行為發生效力的事由,其後果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的無效、可撤銷、效力待定。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瑕疵可歸結於其構成要件的瑕疵。

    1、主體瑕疵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無效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行為 效力待定

    (3)無權代理

    ——效力待定

    2、內容瑕疵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無效

    (2)違背公序良俗

    ——無效

    3、意思表示瑕疵

    (1)意思表示不真實

    【1】有意的不真實

    真意保留:原則上有效,但相對人知道非其真意的無效

    通謀虛偽表示:無效

    惡意串通:無效

    【2】無意的不一致

    重大誤解:可撤銷

    (2)意思表示不自由

    【1】欺詐:可撤銷

    【2】脅迫:可撤銷

    【3】顯示公平:可撤銷

    因此,當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三個要件都符合法律規定時,民事法律行為才能產生應由的效力,實現當事人意思表示所要達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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