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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阿牛china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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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明明月月几几時時有有
我可以明確的告訴你,這個是不合法,也是不合理的。1994年二輪承包到戶後國家明確規定土地政策30年不變,19大召開後中央也明確了為了保證政策的延續性和穩定性。土地政策30年到期後再延續30年不變。1994年之後家裡有人去世或者戶口遷出,原有的土地不予回收。你這個事情我建議你如果碰到強制回收或者遭受不合理的對待,你可以先諮詢律師,因為他們專業性比較強,在合理合法的情況下可以依法起訴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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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農新觀點
村裡把去世老人的土地收回合理嗎?
按照題主提岀問題的標題看,不合理,也不合法。二O0三年三月一日實施的“土地承包法”有明文規定。
但按照題主描述的內容看,這裡是另有原因的……
是不是你的老人在分地時人不在,沒有分到土地。後來從外地回到村裡,村裡又給他們分了土地。只少我是這麼理解。
這種情況,一定是當初村裡分地後留有一部分“機動地”,你的老人沒分到土地,為了解決眼前利益,村裡把這部分“機動地”暫時分給了他們。但一定是在二0O三年三月一日之後,沒有依法簽定承包合同。如果是這樣,你的老人去世後就應當收回。針對你的情況,還可以到鄉鎮政府問一下。他們一定會依法行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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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村姑說村事
村裡把去世老人的土地收回合理嗎?
像題主描述的這樣,如果老人去世了,老人的農村戶口上再也沒有了其他人,這就叫做“絕戶”現象。村裡把去世老人的土地收回,就是合理的!不過這裡的絕戶”可不是指老人就沒有子女,而只是說老人的戶口上就沒有其他人了!按照中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在二輪土地延包時(大多在1997年),是以當時的戶口為準的,以戶分地,按人頭計算畝數的,之後三十年不動,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根據題主的描述,“當時村裡分地時,父母不在村裡沒要地,後來回到村裡,村裡給分了地,後來父母病亡,集體將地收回了”。這就說明可能的情況就是,當時你的父母是隨你們這些子女在外生活的,但戶口是在村裡的。所以村裡面在二輪土地延包時,已經給你的父母分了他們應該分到的承包地,只不過沒有交給他們耕種,等你的父母回去要地時,村裡面便把他們的那份承包地交給了你父母本人耕種。(如果你的父母的戶口不在村裡,是根本分不到地的!)
現在,你的父母去世了,村裡面將土地收回,是因為你們這些子女的戶口早已不在村裡了!所以分地的時候沒你們的份,收地的時候也跟你們這些做子女的沒關係!
因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民只有土地承包權,這份土地承包權是子女不能繼承的。但如果是在農村的子女,跟父母又在一個戶口上,那麼他們就是土地承包共有權人,父母去世了,他們這些做子女的還能繼續耕種!
你們這些在城市的子女就沒有這份權利了!
希望這樣的答案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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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洞察三農永珍
農村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農村土地相關問題應該以《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為依據,那麼村裡老人去世後,土地被村裡收回合理嗎?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先來了解一下農村土地承包的相關知識,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都承包方式是以家庭戶為單位進行承包的,單個家庭戶中成員的減少或者增加不影響該戶對承包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那麼也就是說原來土地承包到戶之後,農戶家裡無論是新生孩子還是老人去世,原來分了幾畝地還繼續種幾畝地,不會進行調整,而且農村土地(耕地)的承包經營權是三十年,黨的十九大報告中重申了第二輪土地(耕地)承包到期後繼續順延三十年,也就是原來的地誰種以後還是誰種,承包經營權不會變化!
這樣一來,我們就可以對這個問題做出判斷了,如果農村的老人去世,老人家裡有子女,那麼這個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該歸子女,村委會收回是不合法的!如果老人是獨人,如農村的五保戶人員,那麼這種情況下,老人去世後,作為原來的土地承包戶就消失不存在了,村集體有權收回老人的土地進行重新分配或者作為集體的機動地!
因此,這個問題的關鍵就是老人去世後,作為原來土地承包的單位“戶”是否還存在,如果存在集體收回土地不僅不合理更不合法!如果原來承包土地的“戶”隨著老人去世而消失,村集體是可以收回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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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青花韻律185098660
這一問題不太簡單,因為大政方針已定,意思是,增減不動。如果村裡莽盲目的抽地,屬於不合理的舉措,並非屬於某一戶缺地不缺地的問題,違規的事情儘量不做,有人會說,我家添了人口,沒分到地合理嗎?乾脆把那個去世老人的地撤掉算了。就這麼輕而易舉?主要是整體當中就你一戶增加人口了嗎?特別是這種拆東牆補西牆的方式補的過來嗎?總不能盼著鄉親們多死人吧?忍一忍行啦,現在有人正棄地經商或者是進城入住,轉包恰逢好時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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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鍾情三農
村裡把去世老人的土地收回合理嗎?
村裡要不要收回去世老人的土地,需要看具體情況而定的!簡單來說,
如果死者還是子女或者親屬,土地就無需被收回!
如果死者沒有子女或者其他家屬,那麼土地肯定要被村裡收回!
農村依舊存在“死者有地種”雖然名義上大家以為,只要是人去世後,土地就應該被收回,然後分配給村裡其他沒地的人,其實不然,因為中國的《土地承包法》裡明確提出,
如果老人有子女的話,那麼這些土地村集體是無權收回的!那麼其土地就不應該被收回,可以由其他家庭成員來繼續種植,直到土地承包期結束,這就是俗稱的“死人有地種”!
雖然這種現象一直得不到很多人的理解,但這就是中國的土地政策,為了保證所有的農民能夠儘可能長時間的擁有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權可以由家屬繼承!大家都應該知道,死者去世之後,是可以由其繼承人來繼承其財產的。
但是,中國的耕地不是私有財產,而是集體財產,農民並不擁有土地的所有權,自然也就不能夠繼承!
不過,中國耕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是屬於農民的,這兩項權利經過國家的保護,是可以在有效期內進行繼承的!
在每一輪長達30年之久的承包期內,如果承包人去世,那麼其名下的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是可以由其親屬或者家庭成員來繼承,直至這一輪土地承包期結束。
按照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家庭成員的去世農村人口土地被收回是符合規定的,這樣一來,這些土地就可以被村裡那些還沒有獲得耕地的新增人口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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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天朗明居318
死了的人應該退地嫁出去的姑娘也應當退地上大學的國家人員也應當退地因為現在一家四口人種一人地太多了我們這裡一個人就不到一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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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華融媒新消費
如果是農村五保戶的土地,那集體肯定會收回的。
土地是屬於集體,由集體分配和處置。在繼承上,雖然按繼承法是可以繼承的,但有些情況是不可以的。
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如果這個農戶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後,應依法由農村集體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也就是說,如果這個戶口的所有成員已經不存在了,戶口已經登出了,那也意味著土地被集體收回。當然,如果有繼承者是可以繼承的。
國家為了保護土地資源,當農戶去世後,戶上已無其他家庭成員,那麼該土地肯定就不能繼續被死者佔著了,因為已經沒有人耕種了,戶已經消亡了,這種情況下的土地是可以收回來重新分給符合分地條件的村民的,這樣,讓土地不會因為無人耕種而荒廢,更有利於土地的再分配,分給那些沒有土地的農民。
農村土地實行一戶一宅,如果你和父母在一個家庭戶內,就不存在發生繼承的問題,子女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
如果父母與子女屬於不在一個戶口且不在一個村集體的,是可以繼承的。
在這裡一定要搞明白的是,雖然可以繼承,但繼承的是使用權。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如果是林地,那麼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在這裡,雖然涉及到了土地的繼承和土地的再分配問題,但集體收回肯定是按規定實行的。所以,建議你一定要掌握國家的政策資訊,按規章制度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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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追星趕月585
如果是五保戶是合理的,如果家裡有兒女是不可以收回的,因為國家有政策。死,喪,嫁,娶,新生兒,不填地不減地!這會又三十年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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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也不合理,農民的土地應該理解為是當年城鄉區別對農民的一種補償,現在逝去的都是當年分田到戶的主力,當年的農民、工人是政策的結果,當年很多工人都獲得了住房,農民獲得了相應的土地,當年工人的房子經過拆遷或房改都變成了可流動資產,但農民的土地由農民所有變成集體所有,未徵收的沒變成資產,人死了收回土地就失去了相應的資產擁有權,對死去的農民是不合理的,但新生的農=三代獲得了土地,對他們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