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總體實施方案》,創業板註冊制開通條件為:
1、對於存量投資者的適當新管理要求基本保持不變;
2、新增創業板個人投資須滿足前20個交易日日均資產不低於10萬元,並要求具備24個月的A股交易經驗;
3、存量投資需要重新簽署新的風險揭示書。
根據《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總體實施方案》,創業板註冊制上市規則為:
1、取消目前創業板現行發行條件中關於盈利業績、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等方面的要求。
2、最佳化兩融交易機制。創業板註冊制下發行上市股票首個交易日起可作為兩融標的。
3、新增股票特殊標識。一是對未盈利、存在表決權差異、協議控制架構或者類似特殊安排的企業新增特殊標識;二是對上市初期新股進行標識。
4、新股定價取消市盈率的發行價限制。
5、創業板註冊制改革不再要求券商對其保薦的所有專案進行強制跟投,而是僅對未盈利、紅籌架構、特殊投票權以及高價發行的四類公司採取強制性跟投。
創業板註冊制開通條件
創業板新的交易規則有如下變化:
1、新上市企業上市前五日不設漲跌幅,之後漲跌幅限制從目前的10%調整為20%,存量公司日漲跌幅同步擴至20%。
2、盤中臨時停牌機制,設定30%、60%兩檔停牌指標,各停牌10分鐘。
3、實施盤後定價交易。收盤後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以當日收盤價對盤後定價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交易方式,每個交易日的15:05至15:30為盤後定價交易時間。
4、增加連續競價期間“價格籠子”。規定連續競價階段限價申報的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2%,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8%。
5、設定單筆最高申報數量上限。設定限價申報單筆數量不超過10萬股,市價申報單筆數量不超過5萬股。保留現行創業板每筆最低申報數量為100股的制度安排。
根據《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總體實施方案》,創業板註冊制開通條件為:
1、對於存量投資者的適當新管理要求基本保持不變;
2、新增創業板個人投資須滿足前20個交易日日均資產不低於10萬元,並要求具備24個月的A股交易經驗;
3、存量投資需要重新簽署新的風險揭示書。
根據《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總體實施方案》,創業板註冊制上市規則為:
1、取消目前創業板現行發行條件中關於盈利業績、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等方面的要求。
2、最佳化兩融交易機制。創業板註冊制下發行上市股票首個交易日起可作為兩融標的。
3、新增股票特殊標識。一是對未盈利、存在表決權差異、協議控制架構或者類似特殊安排的企業新增特殊標識;二是對上市初期新股進行標識。
4、新股定價取消市盈率的發行價限制。
5、創業板註冊制改革不再要求券商對其保薦的所有專案進行強制跟投,而是僅對未盈利、紅籌架構、特殊投票權以及高價發行的四類公司採取強制性跟投。
創業板註冊制開通條件
創業板新的交易規則有如下變化:
1、新上市企業上市前五日不設漲跌幅,之後漲跌幅限制從目前的10%調整為20%,存量公司日漲跌幅同步擴至20%。
2、盤中臨時停牌機制,設定30%、60%兩檔停牌指標,各停牌10分鐘。
3、實施盤後定價交易。收盤後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以當日收盤價對盤後定價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交易方式,每個交易日的15:05至15:30為盤後定價交易時間。
4、增加連續競價期間“價格籠子”。規定連續競價階段限價申報的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2%,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8%。
5、設定單筆最高申報數量上限。設定限價申報單筆數量不超過10萬股,市價申報單筆數量不超過5萬股。保留現行創業板每筆最低申報數量為100股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