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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藍藍的天空鴨

    1、概念不同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針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就特定的事項,作出有關該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非針對特定人、事與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行為。它包括有關政府組織和機構制定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行政措施、作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

    2、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同 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委託的組織。 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地方各級立法機關。

    3、法律特徵不同 具體行政行為: 1)具體行政行為體現了國家行政權的運作,其目的在於實現國家的行政目標,因而與立法行為和司法行為相區別。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的法律行為,是以它所擁有的行政職權為前提的。 2)具體行政行為只對特定物件有效,不具有普遍約束力,所謂特定物件可以是某一相對人,也可以是特定的物,還可以是特定的行為。如違反交通規則被處罰,處罰的物件是特定的人--違反交通規則者。 3)具體行政行為能直接產生有關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使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發生變化、增加或者減少。 4)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單方行為。它由行政主體單方作出,其行政行為的成立不以行政相對人的同意為前提。如交通管理機關作出處罰決定,不必得到違反交通規則的人的同意。 抽象形政行為: 1)抽象行政行為具有普遍約束力。它是針對一類事或一類人,而不是針對特定人或特定事作出的,因而具有普遍約束力。抽象行政行為是約束相對一群公民和組織的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具有間接的法律效果,它不能對行政相對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的變化,而是使有關行政相對人擁有產生權利義務變化的依據。 3)抽象行政行為具有往後效力。它針對往後的事件作出,並只適用行政規則制定以後的行為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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