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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025857956224

    國家宏觀調控的三種手段的區別: 第一,含義不同。經濟手段是國家運用經濟政策和計劃,透過對經濟利益的調整而影響和調節社會經濟活動的措施;法律手段是國家透過制定和運用經濟法律法規來調節經濟活動的手段;行政手段則是國家透過行政機關,採取行政命令、指示、指標、規定等行政措施來調節和管理經濟的手段。 第二,內容不同。經濟手段包括經濟計劃和經濟政策。經濟計劃是由國家統一制定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是國家從宏觀上引導和調控經濟執行的基本依據。 經濟政策是指政府指導和影響經濟活動所規定並付諸實施的一切準則和措施,它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信貸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價格政策、匯率政策、稅收政策等。法律手段主要包括經濟立法、經濟執法和法律監督。行政手段包括行政命令、行政指標、行政規章制度和條例。 第三,任務不同。經濟手段的任務在於合理確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搞好經濟發展預測,總量調控、重大結構調整和生產力的合理佈局規劃,集中必要的物力財力進行重點建設,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槓桿,促進經濟更快更好地發展。 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則主要是規範生產經營者的活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調節國家、企業和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維護經濟活動參加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調控範圍不同。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調節市場上經濟活動主體的一切經濟活動;行政手段的運用要控制在必要的範圍和限度內。 比如,在生產領域,對一些不符合國家投資結構政策和技術政策要求的產品要用行政加以干預;在社會分配領域要側重國民收入再分配,以實現社會公平;在交換領域,政府要運用行政手段強制人們遵守市場規則,以保證市場公平競爭;在消費領域則著重調節社會消費基金總額,如工資總額,社會集團購買力等,防止消費基金增長過快。 第五,特點不同。經濟手段具有戰略性、宏觀性、指導性和間接性的特點。這表現在它確定的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總量調控、重大結構調整和生產力的佈局,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槓桿,透過調整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來影響和調節各種經濟活動。 法律手段對經濟主體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和嚴格的強制性,對經濟執行的調節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明確的規定性。 行政手段具有直接、快速和強制性的特點,它的作用方向是自上而下的,呈垂直性。行政手段是國家直接向企業下達指令性計劃或規範企業行為的指令,它透過行政系統上下級隸屬關係的強制力量進行。 在嚴重通貨膨脹、經濟結構失衡等非常時期,間接的經濟手段難以產生快速強烈的效應,此時動用嚴厲的行政手段往往能立竿見影。 第六,執行的主體不同。執行經濟手段的主體有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手段的國家機關有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而行政機關則是執行行政手段的唯一機關。 第七,地位不同。宏觀調控以經濟和法律手段為主,行政手段為輔。 第八,發展趨勢不同。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宏觀調控中的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將不斷得到強化,而行政手段則逐步趨向縮減(但不會最終消失)。其次,二者又是緊密聯絡在一起的,具體表現在 第一,二者的目標、任務相同:保持經濟總量的平衡,抑制通貨膨脹,促進重大經濟結構最佳化,實現經濟穩定增長。第二,三種手段相互聯絡,相互補充,共同構成了宏觀經濟調控手段的體系,發揮著宏觀調控手段的整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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