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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十方龍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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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科學重口味
三鹿前董事長田文華是在2009年被判處無期徒刑,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截至目前,田文華已經獲得了三次減刑:
2011年11月4日,從無期徒刑建委19年,剝奪政治權利由終身變為6年;
2104年5月23日,減刑1年9個月;
2016年7月18日,減刑1年半。
在三次減刑之後,田文華的刑期15年3個月。
如果不出意外的話,未來田文華還會獲得幾次減刑。
那麼,這位曾經犯下“不可饒恕”罪行,害死害慘多少孩子的女人,會不會再過幾年就刑滿釋放出獄了呢?
根據有關規定,除死刑之外,死緩、無期徒刑,在緩刑期間或者服刑期間,因在獄中表現良好,均會獲得減刑。但減刑都有最低服刑期限的規定。死緩在獲減刑之後,最低服刑期限不得少於25年,無期徒刑獲減刑之後,最低服刑期限不得少於13年(以前是10年。)
所以,即便田文華再次,多次獲得減刑,她也要在監獄中待夠13年,才能出獄。
2009年,67歲的田文華鋃鐺入獄,等到出獄,她將已經是80歲的高齡,這就是做黑心企業家的代價。靠坑蒙拐騙害人積累起來的財富,有命賺就怕你沒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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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清沐華夏上善若水
很多事情我們尋常百姓是沒發言權!這個問題要問問那些受害的家屬,是不是受的傷害可以重來,有沒有重新選擇的機會,吃到肚裡的東西有可能一切可以安然無恙,生命可不可以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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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汪淳浩瀚
任何一個人受到刑罰,只要不是死刑立即執行都可以有改過自新的機會,田文華作為三鹿集團董事長,因為三聚氰氨奶粉而受到懲罰,被判處無期徒刑是她的罪有應得。同樣也可以因為其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悔罪態度端正,而受到減刑的獎勵,這本就是無可厚非的事情。
當年三聚氰胺事件爆發後,有關部門市面上所有嬰幼兒奶粉品牌和型別(一個品牌有多種型號,供不同階段嬰幼兒食用)檢查,只有三個品牌的奶粉完全沒有檢查岀三聚氰胺,其中有飛鶴和搖籃兩個品牌,另外一個我忘記了。在所有查岀三聚氰胺的乳製品企業中,只有三鹿是國有企業,於是其他企業就合力把三鹿推到輿論的風頭浪尖,所有的責任都讓三鹿一家背了,其他企業平安度過了那次危機。平心而論,三鹿在整個事件中不一定是問題最大的,但絕對是死的最慘的。在面對其他乳製品企業的聯手攻擊下,三鹿集團由於體制的問題而反應緩慢,沒有在對手的輿論打擊下挺過來,甚至有可能部分三鹿集團的高階管理人員提前找好了下家,收取好處只待三鹿集團倒閉就走馬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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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飛翔詩話
三鹿董事長田文華,
十年前奶粉立案查,
三聚氰胺非法新增,
嬰兒腎病大面爆發,
判決無期牢獄開花,
連續減刑表現極佳,
多少病童多少牽掛,
逝去孩童魂在天涯,
寬恕罪犯傷害人家,
牢中改造應有懲罰,
判決生效不能浮誇,
食品安全嚴查狠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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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無法超越的足跡
有些話不可以說,不能隨便說,就好比畫了一個圈,只能說圈內的話,超出了圈外是要嚴格要求的,一旦有過激或者有影響的地方那就要受到限制的,可以說自由言論必須在一定範圍之內,這就是侷限性的自由,不是無限制的自由,關於這種經濟和安全和政治上面的東西,我們尋常老百姓是沒有什麼發言權的。
關於三鹿奶粉事件造成的影響已經過去很多年了,但是造成的傷害現在還是有一些人身在其中受苦受難,相關的責任人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該公司的前董事長被判了無期徒刑,可以說是罪有應得,畢竟她的公司在她的管理下的所作所為的確傷害到了許多人,受到這樣的懲罰合情合理還合法,畢竟對一些人造成的傷害的傷口無法癒合。
只是在大家認為事情過去了,被大家淡忘的時候,類似三鹿奶粉事件的事情再次發生,而這次的發生地不是奶粉方面,而轉到了疫苗上面,造成的影響比奶粉事件更嚴重,而在這次事件中的主要責任人董俊芳的責任和行為與田文華的非常類似,使得大家又想起了過去的奶粉事件,又想起了服刑中的田文華這個人,而被判無期的田文華在服刑的幾年時間據說在獄中表現良好得到了三次減刑,變成了十六年有期徒刑,的確讓許多人意想不到。
中國法律規定在服刑期間的犯人如果表現良好,或者有立功表現可以適當考慮給以減刑的獎勵規定,這種方式也是讓服刑人員可以改變自己的主要動力,爭取改過自新重新做人,這種方式是人性化的表現,如果田文華在獄中的確有突出的立功表現,那獲得減刑也無可厚非,畢竟法律法規下面每個人都有相同的權利。
只是在這段時間內三次快速的減刑,這種速度的確比較快的,不知道田文華在獄中有什麼樣的立功表現才能得到這樣的減刑機會,這才是大家最關心的東西,畢竟田文華過去犯的錯誤造成的影響和傷害那麼大,想要得到減刑當然不可能那麼容易,必須要有重大的立功表現才有可能,而這種立功表現是什麼,大家最關心,如果是真實的悔過自新還有重大的戴罪立功,那減刑還是可以理解。
但是像田文華這種人,做了這種傷天害理滅絕人性的事情來,為了利益不擇手段的行為都隨便做出來足以證明她的心的確夠冷夠黑的,這種壞事做盡的人竟然會良心發現能有立功表現的行為,不得不說讓人誇目相看,能爬上高位的人果然不簡單,在獄中也是屬於突出表現的人,的確非常厲害。不過的確是這樣的,我們回想一下發現許多類似於田文華的人被判刑後,在獄中服刑期間經常能有重大的立功表現,而普通的人這種立功表現的機會就比較少了,也許這就是能力的差別吧,畢竟這些人曾經也屬於成功人士,沒有能力怎麼可能變成成功人士,怎麼能站上競爭激烈的高位,沒有一定的個人能力是不可能的,站隊是非常重要的,這是是否能成功的關鍵,會投其所好是關鍵中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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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烜168103191
司法者應嚴格遵守法律,符合法定條件必須依法減刑。
面對網路與情廣大網民應理性判斷,不可盲目跟風。
刑法是善良人的大憲章,也是犯罪人的大憲章。任何人不得超出刑法去定罪處罰,這也是刑法的權利保障機能。
不論田文華在情理層面如何令人厭惡,法侓適用時都應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就必須依法減刑。
情與法本就難以調和,在情與法之間我們更應該讓位於法秩序的穩定性。(即嚴格遵守法律做為社會生活的底線)
反向推理:一個沒有秩序的社會會是怎樣的社會呢?霍布斯言:“將是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又將回到自然社會,弱肉強食適者生存的野蠻狀態。
法律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為了保護自身而共同定立的契約。有了這個契約人們不在擔心強者將侵犯自己的利益,人們對自己的生活才有了合理的安排;社會發展也逐漸穩定和諧,這也就是法所產生的信賴利益。
“違法必追究,符合法律規定必遵守”
這是一個理性人的應有之意。人情與法不相相容時我們首先選擇的是法的秩序價值,也就是嚴格的遵守法律規定,以保護國民的信賴利益,才可更好的維護我們的自由與人權。
而所謂的“人情”更多的需要道德的感召和違法者精神世界的是升來加以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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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文明之父
我就不明白!為什麼偏偏在這個時候這個時間點故意放出三鹿案犯的這個減刑的訊息?是在暗示高俊芳也沒有事嗎?!
可見,高俊芳的能量是多麼恐懼!!!她的金錢正在發生效果,正準備在輿論上反撲,企圖用金錢的能量澆滅全華人民群眾的怒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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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向望美好3150
謝謝邀請,三鹿奶粉的罪犯田文華減刑並不稀奇,她從無期轉為有期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在服刑期間只要認罪悔罪,有良好的改造表現本著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原則進行改造表揚記功等減刑條件,刑法規定就是死緩也有兩年的表現期如表現好就可改為無期徒刑但必須改過自新有特別好的表現,所以不管無期和死緩只要在獄中表現好都有減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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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優己
司法給予減刑也沒啥不對的,情法與利法本來就是很難兩全。法律量刑的基本原則是悔罪態度與賠償表現。對於被害人而言,處死犯人確實是大快人心的事,但是賠償呢?肯定也沒了,或者說會少很多。在現有行政體制下,努力賠償並取得諒解是減輕處罰的主要方式。否則便都咬著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決心了,這從司法程式上也不算過分。
至於罪責人田文華本身,她雖然在裡頭啥都沒有做,但是她還有家屬及手下在外面。坐牢的時候只要不犯錯,家屬們又能夠主動聯絡被害人並積極賠償取得諒解,這是讓其在監獄中獲得減刑做主要參照。這種事在社會上也經常見到。
當然,在高俊芳案犯發生以後,田文華想要再繼續獲減刑就困難多了。法外不過人情,很多時候,減刑還是受輿論影響的。在這風口上她指定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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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三聲嘆息吧,一聲不足夠表達我的態度。只建議食品藥品製假者,和毒品同罪,不然啊,永遠無法管控好食品藥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