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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從業人員應符合下面要求: 第二章 從業條件與培訓 第五條 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週歲; (二)經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 第六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放射工作單位負責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為其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向為其發放《放射診療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所列活動以及非醫用加速器執行、輻照加工、射線探傷和油田測井等活動的放射工作單位,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其他放射工作單位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規定,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放射工作人員證》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 第七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參加相應的工作。培訓時間不少於4天。 第八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放射工作人員兩次培訓的時間間隔不超過2年,每次培訓時間不少於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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