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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hsj2267

      學校要使用校車的應該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學校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交能證明本學校符合下列條件的材料:   1、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並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2、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3、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執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相關法律可參考: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並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執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徵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覆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覆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並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籤注校車型別和核載人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編輯:吳禹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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