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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二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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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飄雨桐
很多夫妻離婚不離家,這個是不太正常的。但,有些苦衷也是可以理解的。
譬如:真的找不到住房。這點,我是比較懷疑的。無法是能省就省,這個錢兩個人分兩個家花費可很要命的。先住著也好,能蹭就蹭。
譬如:為了孩子著想。父母離婚,你以為孩子沒有感受的嗎?孩子還小,或者還不能接受父母離異的現實。所以,父母還住在一起。為著,就是讓孩子可以有個相對安全的情感過渡期。
譬如:夫妻之間還有情感,當時的離婚可以還有一時衝動的緣故。此時,還住在一起的話那代表還有複合的機會。俗話說得好,這叫近水樓臺先得月嘛。
可,如果確定離婚的男女還是不要住在一起比較好。弄得不清不楚的,有些於情於理不太合適。客觀條件不允許?那也不能能住就住。既然離婚了,身份上還是明確一些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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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律青鳥
俗話說“一日夫妻百日恩”,人生苦短,相知相識不易,且行且珍惜!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而離婚的形式又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隨著房價的飛漲,使得很多普通老百姓望塵莫及,在離婚過程中,財產分割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而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裡的重頭戲,這就是“妻可離、子可拋,房屋非得要”,因此在房屋分割上稍有不慎,一夜又回到瞭解放前。
根據您所述並結合本案,在中國有關法律規定基礎上,初步分析如下:
一、婚姻生活奉行物質主義,講求現實原則。
現實生活中,很多夫妻只有一套住房,在大城市尤為明顯。在離婚過程中對房屋的分割沒有達成一致合意。
三、唯一房屋的夫妻只有唯一住房的情況下,法院判決雙方共同所有,共同使用,即維持房屋的現狀。再加上財產協議約定不明或約定協議效力有異議就出現了離婚不離“家”。
四、房屋性質多樣,法律政策較多且分散。
如今的房屋性質有:普通商品房、央產房、經濟適用房、農村自建房、小產權房、單位自管公房、房改房、拆遷安置房等,不同性質的房屋,涉及分割時應當根據不同法律規定和政策來處理,由於法律規定分散和某些政策的不穩定不規範,導致處理遇到很多困難。
五、基於社會和諧穩定的需要
在國外的很多國家,夫妻訴訟離婚有一個別居期間。而中國法院對首次訴訟離婚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原告方要等到六個月後方可再次起訴離婚,立法目的在於婚姻家庭是社會機體最小的細胞,婚姻家庭的穩定對社會的穩定具有重要影響。
六、基於中國離婚標準的法定情形與“感情確已破裂”的概括規定不一致。
依照中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離婚情形可以概括為:重婚同居暴虐遺,賭博吸毒兩分居,失蹤判刑無生育。然而在這些情形中,夫妻雙方可能只是因客觀原因無法成為正常的夫妻共同生活,婚姻關係破裂,並不一定伴隨著感情破裂。現實生活中,新聞網路報道一些為“為愛離婚”的事蹟所感動。如帶著前夫出家,還比如北京通州張亞清離婚不離家。
當然也可能是常說“藕斷絲連”,“人非草木,孰能無情”。畢竟“千年修的共枕眠”,夫妻生活時日已久,割捨不下,生活中相互磨合的也差不多了,離婚後很不適應,不排除雙方復婚的可能性。
總之,基於情感和現實生活原因,說明人的社會屬性決定了婚姻生活離不開人際交往和情感交流的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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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邀請回答!聽到離婚兩字第一反應就是婚姻失敗,對於現在的社會來說婚姻失敗的太多了,每年全國有多少對人結束了自己的婚姻旅途,成為了最熟悉的陌生人,對於離婚不離家的說法來說,很很多方面的問題《因為愛,因為孩子教育,不想讓父母擔心,因為財產,因為要孩子》等等等。父母孩子是最重要的因素!
“為了孩子”父母是孩子的人生導師,也可以說是第一任老師,一個家庭的幸福很大效果的影響的孩子的成長,對孩子心裡會造成很大的傷害,從而有陰影,對孩子成長過程中形成叛逆心裡很嚴重,在一個對於孩子在學校影響很大,孩子有心思有壓力,被同學嘲笑,耽誤了學習...離婚是對孩子的最不負責的!大人們請記住,愛情不是買賣,不要圖自己的一時,耽誤了孩子一生!
“因為父母”即使你是一個惡人,你也有一個孝敬父母的心。父母辛苦培養成人,為你成長不怕辛苦,就盼望的子能生活幸福美滿,有一個幸福的家庭,過一個幸福的晚年,子女的離婚對父母的打擊很嚴重,很容易引起父母心裡負擔,造成不好的事情。
離婚終究是離婚,離婚不離家只是一種顧家的表現,婚姻是兩個人的經營,孩子是婚姻的結晶,父母是婚姻的監護人!她對家庭和孩子的影響是嚴重的,離婚不離家也是權宜之計,最最好的還是經營好自己的婚姻,建設好自己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