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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虧果然他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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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maimi32709
不算 第45條 犯規 一、犯規是違反規則的行為,含有與對方隊員的身體接觸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 二、對犯規隊員要進行登記,隨後按規則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第46條 接觸 一、從理認上講,籃球運動是一項“沒有接觸”的競賽活動。然而10名隊員在有限的場地上高速度地移動,顯然不可能完全避免身體接觸。 二、如果確實為了去搶球(正常的籃球動作)而發生身體接觸,而此接觸沒有把被接觸的對方置於不利,這樣的接觸則可當作意外情況不必給予處罰。 三、從背後發生接觸是不政黨的籃球動作。通常後面的隊員對此接觸負責任,因為就他與球和對方隊員來說是處於不利的位置。 註解 在身體接觸的問題上作出決斷時必須遵照下列基本原則: 一、用任何可能的方法去避免接觸是每一個隊員的責任。 二、任何隊員在佔位時只要不發生身體接觸,都有權在規則的限定範圍內到達沒有被對方隊員佔據的正常地面位置。 三、如果發生了接觸犯規,則由造成接觸的隊員負責。 第47條 侵入犯規 一、侵入犯規則是在活球、球進入比賽狀態或死球時涉及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 二、隊員不準透過伸展臂、肩、髖、膝、腳或彎曲身體成不正常姿勢以阻擋、拉、推、撞、絆等動作來阻礙對方行進;也不準使用任何粗野動作。 定義 1、陰擋:是陰止對方隊員行進的身體接觸。 2、撞入:是持球或不持球的隊員推動或移動到對方隊員軀幹上的身體接觸。 3、從背後防守:是防守隊員從對方隊員的背後與其發生的身體接觸。即使防守隊員正在試圖去搶球,與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也是不正當的。 4、用手攔陰:是防守隊員在防守狀態中用手接觸對方隊員,或是陰礙其行動或是幫助防守隊員來防守對手的動作。 5、接人:是干擾對方隊員移動自由而⑸
不算 第45條 犯規 一、犯規是違反規則的行為,含有與對方隊員的身體接觸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 二、對犯規隊員要進行登記,隨後按規則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第46條 接觸 一、從理認上講,籃球運動是一項“沒有接觸”的競賽活動。然而10名隊員在有限的場地上高速度地移動,顯然不可能完全避免身體接觸。 二、如果確實為了去搶球(正常的籃球動作)而發生身體接觸,而此接觸沒有把被接觸的對方置於不利,這樣的接觸則可當作意外情況不必給予處罰。 三、從背後發生接觸是不政黨的籃球動作。通常後面的隊員對此接觸負責任,因為就他與球和對方隊員來說是處於不利的位置。 註解 在身體接觸的問題上作出決斷時必須遵照下列基本原則: 一、用任何可能的方法去避免接觸是每一個隊員的責任。 二、任何隊員在佔位時只要不發生身體接觸,都有權在規則的限定範圍內到達沒有被對方隊員佔據的正常地面位置。 三、如果發生了接觸犯規,則由造成接觸的隊員負責。 第47條 侵入犯規 一、侵入犯規則是在活球、球進入比賽狀態或死球時涉及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 二、隊員不準透過伸展臂、肩、髖、膝、腳或彎曲身體成不正常姿勢以阻擋、拉、推、撞、絆等動作來阻礙對方行進;也不準使用任何粗野動作。 定義 1、陰擋:是陰止對方隊員行進的身體接觸。 2、撞入:是持球或不持球的隊員推動或移動到對方隊員軀幹上的身體接觸。 3、從背後防守:是防守隊員從對方隊員的背後與其發生的身體接觸。即使防守隊員正在試圖去搶球,與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也是不正當的。 4、用手攔陰:是防守隊員在防守狀態中用手接觸對方隊員,或是陰礙其行動或是幫助防守隊員來防守對手的動作。 5、接人:是干擾對方隊員移動自由而⑸?納硤褰喲ァD苡蒙硤宓娜魏尾課煥叢斐燒飧?拉人)接觸。 6、非法用手:發生在隊員試圖用手搶球接觸了對方隊員時,如果僅僅接觸了對方隊員持球的手,則被認為是附帶的接觸。 7、推人:是用身體的任何部位強行移動或試圖移動已經或沒有控制球的對方隊員時發生的身體接觸。 8、非法掩護:是試圖非法拖延或阻止非控制球的對手到達希望到達的場上位置。 罰則 在所有情況下都要登記犯規隊員一次侵入犯規。此外: 一、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犯規: 1、由非犯規隊在距發生犯規地點最近的界外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 2、如果處以犯規隊罰則,則規則第五十八條將生效。 二、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犯規: 1、如果投中籃,要計得分並判給一次罰球。 2、如果2分投籃沒有成功,則判給兩次罰球。 3、如果3分投籃沒有成功,則判給3次罰球。 三、如果控制球隊的隊員發生犯規: 1、由非犯規隊在距發生犯規地點最近的界外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 2、例外: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 註解 一、垂直原則 1、在籃球場上,每一位隊員都有權擁有他所在的地面位置以及在他上面的空間(圓柱體)。 2、這個原則保護隊員所佔據的地面位置和他上面的空間。 3、一旦隊員離開了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並與已經確立了垂直位置(圓柱體)的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則離開了垂直位置(圓柱體)的隊員要對此接觸負責。 (1)對於防守隊員垂直地離開地面(不超出他的圓柱體)或在圓柱體內全面伸展他的雙手和雙臂,則不必判罰。 ( (2)進攻隊員無論是在地面還是騰起在空中,都不得與防守隊員發生接觸,或用他的手臂來擴充套件他自己的額外空間 (清除)。 二、合法防守位置 1、當達到下述狀態時,防守隊員就已建立了合法防守位置。 (1)他正面對對手,並且 (2)雙腳以正常的跨立姿勢著地。兩腳之間的距離一般與其身高成正比。 2、合法防守位置垂直伸展到他的上空9圓柱體0。他可以將雙臂舉過頭,但雙臂必須是在這假想的圓柱體內並保持垂直姿勢。 三、防守控制的球隊員 1、在防守控制球的隊員(他正持球或運球)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不適用。 2、每當對手在持球隊員前面佔據了(甚至是在一瞬間佔據了)合法防守位置,持球隊員都必須預料到對方的防守,並必須準備停步或改變方向。 3、防守隊員在佔據他的位置之前,必須不造成身體接觸來建立合法防守位置。 4、一旦防守隊員已建立了合法防守位置,他必須保持這個姿勢(見下述第5項),即不得伸展他的臂、肩、臀或腿去阻止從他身邊透過的運球隊員。 5、當裁判員對“阻擋或持球隊員撞入”的情況作出裁決時他要運用下列原則: (1)防守隊員必須以面對持球隊員並且雙腳著地來建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2)防守隊員為了保持這個防守位置,他可以保持靜止或側移或後撤。 只要該側移或後撤被認為是正常的防守移動,在保持這個防守位置的移動中,一腳或雙腳可以在瞬間離開地面。 (3)防守隊員必須是先到位,並且接觸必須發生在軀幹部位。 如果接觸發生在軀幹部位,則應該認為防守隊員已經先到位。 如果答上述三條,則是持球隊員造成犯規。 四、騰空的隊員 1、從場上某處跳起在空中的隊員有權落回原地點。 2、他有權落在場上另外地點,只要: (1)在起跳時該地點尚未被對手佔據; (2)起跳點和落地點之間的直線通道尚未被對手佔據。 3、如果隊員已跳起並落地,可是其動量使他碰撞在他落地附近已佔據合法防守位置的對方隊員,則該跳起隊員對接觸負責。 4、當對方隊員已跳起在空中後,隊員不得移至該跳起隊員的路徑上。 5、移至一個騰空的隊員身下併發生接觸總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五、防守不控制球的隊員 1、不控制球的隊員有權在場上自由移動並佔據任何未被另外隊員已佔據的位置。 2、時間和距離的因素要適用。這意味著防守隊員不能佔據一個如下這樣的位置: (1)如此靠近正在移動中的對方隊員,使該對手沒有足夠的距離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2)如此快地插入正在移動的對方隊員的路徑,使該對手沒有足夠的時間或距離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此距離與對方隊員的速度直接成比例,不得小於1步,不得多於2步。 如果隊員在佔位時不顧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並與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他對接觸負有責任。 3、一旦防守隊員已佔據合法防守位置,他不得伸展臂、肩臀或腿來阻止從他身旁路徑透過的對手前進。然而他可轉身或將手臂置於身前和貼近身體以避免受傷。 4、一旦防守隊員已佔據合法防守位置: (1)他可以轉移或側移或後撤,以使自己保持在對手的路徑上。 (2)他可以迎著對手前移,然而如果發生身體接觸,他對此負責。 (3)他必須注意空間的因素,也就是按上述第2項(2)所示,他和對手間的距離。 六、掩護----合法的和非法的 1、掩護髮生在隊員試圖延誤或阻止非控制球的對手到達希望到達的場上位置時。 2、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處於下列情況時是合法掩護: (1)當發生接觸時靜立不動(靜立在他的圓柱體內)。 (2)發生接觸時已經兩腳著地。 3、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處於下列情況時是非法掩護: (1)發生了接觸時正在移動。 (2)發生了接觸時是在靜立對手的視野之外建立掩護,沒有給出適當的距離。 (3)發生了接觸時對移動中的對方隊員沒有考慮時間和距離的因素。 4、如果掩護建立在靜立對手的視野之內(前面或側面),則該隊員可以按自己的願望,只要在不發生接觸的情況下儘量靠近對手。 5、如果掩護建立在靜立對手的視野之外,掩護隊員必須允許對手向他邁出正常的一步而不發生接觸。 6、如果對方隊員在移動,時間和距離的因素就要適用,掩護隊員必須留出足夠的空間,以便被掩護者能停步或改變方向來避開掩護。 要求的距離不得小於正常的1步,但不必超過2步。 7、對與已建立了合法掩護的隊員發生任何的接觸,由被掩護的隊員負責。 七、阻擋 1、如果試圖去做掩護的隊員在移動中與靜立的或後退的對方隊員發生接觸,則構成了阻擋犯規。 2、如果隊員不顧球,面對著對方隊員並隨著對方隊員的移動而移動,除非涉及到其它因素,該隊員應對隨後發生的任何接觸負主要責任。 所謂“除非涉及到其它因素”是指被掩護的隊員故意推人、撞人或拉人。 3、隊員在場上佔據位置時伸展臂或肘是合法的,但是當對方隊員試圖從他身邊透過時,它們必須放下(在圓柱體內 )。如果隊員不能將臂或肘放下,發生接觸就是阻擋或拉人。 八、用手觸及對方隊員 1、用單手或雙手觸及對方隊員本身未必是犯規。然而,當對手位於某隊員的視野之內就沒有理由用手去辨別,並且這種動作可被視為非法的身體接觸。不管是否獲得利益,裁判員必須宣判。 2、如果任何一種方式的接觸限制了對方隊員活動的自由,這樣的接觸是犯規。 3、運球隊員不可使用前臂或手來阻止對方隊員獲得球。此類舉動能獲得規則未提及的利益和導致雙方隊員增加身體接觸。 九、居中策應 1、垂直原則也適用於居中策應。 位於居中策應的進攻隊員和防守他的隊員都必須尊重彼此的垂直權利(圓柱體)。 2、策應隊員不得用肩或臀將對方隊員擠出他所佔的位置,也不得用伸展肘或臂來干擾對方隊員活動的自由。 3、防守隊員不得非法地使用臂、膝或身體的其它部位干擾策應隊員活動的自由。 第48條 雙方犯規 一、雙方犯規是指兩名對抗的隊員大約同時互相犯規的情況。 罰則 1、登記每位犯規隊員一次侵入犯規; 2、不判給罰球; 3、由雙方犯規隊員在最近的圓圈內跳球重新開始比賽; 4、如果雙方犯規的同時投球命中得分,要由得分隊的對方隊員在端線使球進入比賽狀態。 二、當一起雙方犯規和另一起犯規大約同時發生時,在登記每一犯規並按罰則處理後比賽重新開始,就好像沒有發生雙方犯規一樣。 第49條 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一、裁判員認為隊員蓄意地對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造成侵入犯規為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二、在比賽開始以及在比賽接近終了,也就是貫穿整場的比賽中都必須用相同的尺度去判斷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三、裁判員必須只能判斷動作。 四、判斷一起犯規是否是違反體育道德的,裁判員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1、如果隊員透過合法的努力去搶球(正常的籃球動作)時構成了犯規,這不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2、如果隊員努力去搶球發生過分地接觸(嚴重犯規),該接觸被認為是違反體育道德的。 3、拉、打或推不靠近球的的隊員通常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罰則 一、要登記犯規隊員一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二、要判給非犯規隊罰球再加一次球權。 三、判給的罰球次數要按下列規定: 1、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未做投籃動作,則判給兩次罰球。 2、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如投中,要判得分並再判給一次罰球。 3、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投籃未得分,則根據投籃的地點判給兩次或三次罰球。 四、罰球過程中,所有其他隊員要位於罰球線延長部分玫3分投籃線的後面,直到罰球過程完畢。 五、罰球后,無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與否,均由罰球隊的任一隊員在記錄臺對面邊線的中點處擲界外球。 六、擲界外球隊員兩腳要分別站在中線延長線的兩側。有權將球傳給場上任何地方的隊員。 第50條 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中,任何十分惡劣的不道德的犯規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罰則 一、要登記犯規隊員一次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二、他要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三、要判給非犯規隊罰球和隨後的球權。 四、判給的罰球次數要按下列規定: 1、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未做投籃動作,則判給兩次罰球; 2、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如投中,要判得分並再判給一次罰球; 3、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投籃不得分,則根據投籃的地點判給兩次或三次罰球。 五罰球過程中,所有其他隊員要位於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和3分投籃線的後面,直到罰球過程完畢。 六、罰球后,無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與否,均由罰球隊的任一隊員在記錄臺對面邊線的中點處擲界外球。 七、擲界外球隊員兩腳要分別站在中線延長線的兩側,有權將球傳給場上任何地方的隊員。 第九章 技術犯規 第51條 行為規則:定義 一、比賽的正當行為需要雙方球隊的成員(包括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與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的完美和真誠的合作。 二、比賽雙方均有權做出最大的努力來獲得勝利,但勝利的取得必須符合體育道德精神和良好的比賽作風。 三、任何故意或一再違反上述的合作或規則精神,要視為技術犯規並按相應的條款處罰。 註解 一、無論何時,在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和坐在球隊席的隨隊人員之中出現粗暴行為,裁判員要採取必要的行動加以制止。 二、以十分惡劣的行為攻擊對方的上述任一人員,要立即取消其比賽的資格。而且裁判員還必須將此事件報告給負責競賽的部門。 三、只要裁判員提出要求,保安警察可以進入場地。 然而,如果觀眾進入場地並顯然蓄意採取粗暴行動,保安警察必須立即干預以保護隊員和裁判員。 四、所有其它區域包括人口、出口、過道和更衣室等地、由主辦者和負責維持公共秩序的人員管轄。 五、裁判員的宣判是最後決定,不能漠視和爭辨。 第52條 隊員的技術犯規 一、隊員的技術犯規是指所有不包括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 二、隊員不得漠視裁判員的勸告或運用不正當的行為,如: 1、同裁判員、到場的技術代表、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秒鐘計時員或對方隊員講話或接觸沒有禮貌; 2、使用很可能引起冒犯或煽動觀眾的言語或舉動; 3、戲弄對方或在對方眼睛附近搖手妨礙他的視覺; 4、妨礙迅速地擲界外球以延誤比賽; 5、被判犯規後,在裁判員要求舉手時不正正當當地舉手; 6、沒有報告記錄員和主裁判員擅自更換比賽號碼; 7、沒有報告記錄員以及沒有得到裁判員招呼的替補隊員進入場地; 8、離開場地去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9、違反第六十條第四款,出現罰則第三款2(注):“干擾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的情況; 10、隊員抓住籃圈並把整個身體的重量懸掛在籃圈上。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如果某隊員正試圖防止自己或另一名隊員受傷而抓住籃圈是可以的。 三、顯然是無意的和對比賽沒有影響的,或屬管理性質的技術性違犯不被看作是技術犯規;除非在裁判員提出警告後又重犯。 四、有意的、不道德的或給違犯者帶來不正當利益的技術性違犯,要立即判罰技術犯規。 罰則 一、要登記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 二、判給對方隊員兩次罰球。 三、隊長指定罰球隊員。 註解 一、對行為十分惡劣或屢次違反此條規定的隊員要取消其比賽資格,令其退出比賽並執行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的相同罰則。 二、如果技術犯規在球進入比賽狀態後才被發現,則如同在發現時發生的犯規一樣要執行罰則。從發生犯規到發現犯規的時間內的一切情況均有效。 三、當隊員在一些小問題上即將構成違犯時(如未向記錄員報告的問題),裁判員可提出警告以阻止技術犯規的發生。 裁判員事先阻止和在某些情況下對那些顯然是無意的、不影響比賽的小的技術性違犯不予追究是明智的。 第53條 場外人員的技術犯規 一、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必須留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域內,下列情況除外: 1、得到裁判員的許可後,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一位隨隊人員可以進入場地照料受傷隊員; 2、如果根據醫生的判斷,受傷隊員處於危險中並立即需要照料時,他可以不得到裁判員的許可進入場地; 3、替補隊員可以到記錄臺請求替換; 4、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請求暫停; 5、只有在暫停期間,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進入場地向他的球員講話,只要他留在他的球隊席附近; 然而在比賽中,教練員可以指揮他的隊員,只要他是在球隊席區域內; 6、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在停止計鍾時有禮貌地並在不干擾比賽正常的進行情況下,向記錄臺詢問有關比分、時間犯規次數的問題。 二、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在與裁判員,到場的技術代表、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 秒鐘計時員或對方人員交涉時不得無禮。 三、只有被登記在記錄表上的教練員在比賽過程中允許保持站立。 罰則 一、 1、要登記教練員一次技術犯規; 2、判給對方隊員兩次罰球和隨後的球權; 3、隊長指定罰球隊員; 4、罰球過程中,所有其他隊員要位於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和3分投籃線的後面,直到罰球過程完畢; 5、罰球后,無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與否,均由罰球隊員的任一隊員在記錄臺對面邊線的中點處擲界外球(例外:見第五十四條罰則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條第二款4); 6、擲界外球隊員兩腳要分別站在中線延長線的兩側,有權將政治協商會議傳給場上任何地方的隊員。 二、 1、如遇下列情況,則將取消教練員的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1)因任何明目張膽地違犯這條規則而被登記時; (2)因其本身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而被登記了兩次技術犯規時; (3)因他自身、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坐在球隊席上的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累積在教練員名下登記了三次技術犯規時。 注:已滿5次犯規(在2 X 20分鐘的比賽中)或6次犯規(在4 X 12分鐘的比賽中)的隊員再次犯規被登記在教練員名下。 2、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任一隨隊人員明目張膽地違犯這條規則,他們也要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3、教練員被取消比賽資格,要由被登記在記錄表上的助理教練員代理。如記錄表上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則由隊長代理。 第54條 休息時間內的技術犯規 一、在比賽休息時間內可以宣判技術犯規。 二、比賽休息時間是指: 1、比賽開始前的階段(大約20分鐘); 2、任意兩節間的時間間隔,兩半時間的時間間隔和所有決勝期前的時間間隔; 3、比賽休息時間結束於裁判員持球進入中圈執行跳球,即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瞬間。 罰則 一、如果對下列人員宣判了技術犯規: 1、合格參賽的球員:則對該球員進行登記,罰則是兩次罰球。 該犯規要計入全隊犯規之中。 2、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則對教練員進行登記,罰則是兩次罰球。 該犯規不墳入全隊犯規之中 。 二、罰球過程中,除罰球隊員外的所有隊員要位於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和3分線的後面,直到所有的罰球完畢。 三、罰球完畢後,比賽要在中國圈跳球開始或重新開始。 四、如果宣判了多起技術犯規,見第五十九條。 註解 一、裁判員絕不允許隊員、教練員和隨隊人員的導致比賽器材損壞的行為(例如抓籃圈和猛烈扣籃)。 二、當裁判員觀察到這類行為時要立即警告該隊的教練員。 三、若再重複這種行為要立即宣判該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 第55條 打架 一、在打架或可能導致打架的任何情況中,任何坐席人員離開球隊席區域的界限要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二、然而,在打架中或可能導致打架的任何情況中,為了協助裁判員維持或恢復秩序,只有教練員可以離開球隊席區域的界限。 三、如果教練員離開球隊席區域的界限,又不去幫助維持或恢復秩序,他要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對於任何這類事件: 一、判教練員或教練員們一次技術犯規並按適當的條款處理此技術犯規。 二、 1、每一起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要按“正式比賽程式”中記錄表部分第六條第3款(8)所描述的進行登記。 2、這種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不作為全隊犯規記錄。 3、對這種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不作處理,即:由於離開球隊席區域而導致的這種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任一隊都不罰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