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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易之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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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A家19
第一刀不是腳踏車主的,寶馬車主故意使用兇器傷害腳踏車主,腳踏車主受到人生傷害,腳踏車主撿到寶馬車主的刀,用於還擊,一刀是正當防衛,但第一刀並沒有造成寶馬車主失去攻擊能力的,可以再補一刀,直到行兇者失去攻擊力,才能保證自身的安全,然後報警,打120要經法醫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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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草廬雅居
一
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
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是指存在著具有社會危害性和侵害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就不法侵害的範圍而言,有人認為,指犯罪行為;有人認為包括違法和犯罪行為.我們認為後一種觀點正確.因為如果把不法侵害僅限於犯罪行為,實際上限制甚至剝奪了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不利於同犯罪作鬥爭,與立法賦予公民正當防衛權利的宗旨不符.關於不法侵害的程度,有人認為對任何不法侵害都可以實行正當防衛;有的則認為只能對具有暴力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實行正當防衛.
由此我們認為,下列幾中行為,均不能或不宜進行正當防衛:
1、對合法行為不能進行正當防衛,合法行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為、執行命令的行為、正當業務行為等;2、對正當防衛行為不能實行反防衛;3、對緊急避險行為不能實行正當防衛;4、對意外事件不能實行正當防衛;5、對防衛過當、緊急避險過當不宜進行正當防衛;6、對過失犯罪和不作為犯罪不能進行正當防衛.因為上述各種行為,有的是正當合法行為,有的是缺乏侵害緊迫性的行為,故不能成為正當防衛的起因.如果事實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對臆想中的侵害者進行防衛,則屬於假想防衛.對此種情形,應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予以不同的處理:如果主觀上有過失,並造成法律規定的損害後果,依過失犯罪論處;如果沒有過失,則應當按照意外事件處理,不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是指不法侵害的實行行為已經開始,並且尚未結束的這一段時間.而不是尚未開始或者確已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否則,就是防衛不適時,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已經開始”,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經著手直接實施不法侵害行為,已經對法律所保護的權益構成了現實的威脅.它表現為已經逼近侵害物件、已經著手實行侵害、已經威脅到被害人的安全上.例如:某晚,王某與李某等人一起吃飯,席間,王某開玩笑將李某的隱私告訴大家.聽到眾人的嘲笑李某非常惱火,大罵王某,王某馬上向李某賠禮道歉,李某卻要求王某自打嘴巴,王某不從,兩人發生爭執欲大打出手,後被同桌人拉開.飯後,李某尾隨王某準備報復.當行至一黑暗處時,李某從地上拾起一塊磚頭,朝王某頭上猛砸兩下,此時王某已滿頭是血,後勉強起身逃跑,李某卻緊追不捨,並用磚頭將王某砸倒,其高舉磚頭又準備砸向王某,此時王某從腰間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朝李某腹部刺了一刀,致李某當場失血過多致死.本案中,當王某的生命真正受到威脅時,才採取防衛措施,所以其行為屬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不需要負法律責任,也不需要坐牢 防衛過當需要負法律責任,具體坐牢多久,要看傷害程度
中國刑法中規定的正當防衛由兩種情況:
一是無過當防衛,即對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是防衛過當.二是一般情況下的正當防衛,這時正當防衛如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才是防衛過當
正當防衛是不需要坐牢的.防衛過當也看什麼程度,如果超出防衛界限就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正當防衛就是在受到不法侵害時做出的自衛行為.過當就是防衛過當是指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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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楊國卿律師
剛剛看過案發影片,本著中立的原則,旨透過結合刑法學理論分析論證一下:
1.本案中,男正常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寶馬男駕車右轉到非機動車道貌似撞到了男,此時就是一起微型的交通事故,寶馬男的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違章,具有過錯,負事故全責,此時男沒有任何過錯;事故發生後,寶馬男下車對男推搡、拳打腳踢,影片中看到至少有十幾拳吧,男沒有過激行為,只是簡單用手擋一下,合法合理,到此為止,寶馬男涉嫌尋釁滋事罪,一起簡單的交通事故(民事糾紛)已經上升到刑事犯罪的範疇了,而男作為受害方依舊沒有任何過錯;其後,寶馬男從其寶馬車裡拿出一把砍刀繼續傷害男,影片中可以看到至少有數刀砍到了男,此時的行為定性,依舊構成尋釁滋事罪,乃至故意傷害罪(寶馬男可能有傷害的故意),此時,男依舊只是有簡單類似推擋的防禦動作,男沒有過錯。
本案的轉折是在寶馬男手中的工具刀不小心被甩掉以後,原來的被害人男撿起刀開始追擊寶馬男,並向其砍了幾刀,到此,本人的觀點:男的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雖然寶馬男的侵害行為已經結束,但是將男持刀追砍的行為評價為正當防衛也不失法理,也符合一般人的認知),此刻,認定男的追砍行為依舊沒有過錯;本案的爭議焦點就是在男追趕寶馬男跑出監控影片之後的行為,男持刀繼續追趕寶馬男,最後造成了寶馬男身亡的法律後果。當然有的細心的網友質疑說如果寶馬男跑向車裡去取其它的作案工具繼續實施侵害怎麼辦?以及影片中寶馬男一直在反抗,侵害並沒有結束,關於這個問題確實應該具體分析,但現實中寶馬男並沒有機會去取新的作案工具(據說車裡有土槍之類的工具,當然車裡放管制刀具之類的違禁物品可能涉嫌違反治安處罰法,這裡暫不考慮)對被害人實施侵害,如果有,那麼男可以繼續對新的侵害行為行使正當防衛,如果寶馬男拿到了土槍對男實施新的更緊迫性的侵害行為,則男在情況緊急的情形下可以行使特殊正當防衛,如果造成了寶馬男重傷、死亡的後果,不承擔法律責任,關於影片中寶馬男不停的反抗並不會對男的刀砍行為造成影響(畢竟兩隻手跟一把長度好幾十公分的刀沒法比較),此刻,二者的身份已經顛倒,下一個小結論:在本案中寶馬男把刀甩走以後並沒有取得新的作案工具繼續實施侵害,所以,以上是假設。
如果寶馬男因為交通事故拿刀砍男,按照正常人的理解,至少是不會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故意吧?按照刑法理論,因如此輕微的交通事故(事故雙方都沒有受傷)而產生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犯意即故意殺人的故意,不具有必然關係,所以並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對於結果來說沒有高度發生的可能性(因為輕微交通事故而產生殺人的犯意)。本人觀點評價為寶馬男持刀砍男的行為可能具有傷害(輕傷害)的故意,可構成故意傷害罪,跟之前的尋釁滋事罪並罰。那麼問題來了,寶馬男以傷害的故意砍向男,後刀脫手被男反砍最後死亡的結果:不夠成正當防衛,構成正當防衛的前提是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此限度即是與傷害行為對等,至少是不能超過這個底線,如果以輕傷害的故意去對男實施侵害,防衛的結果是致使寶馬男重傷、死亡,那麼這個結果就超出了必要限度(前提是不夠成特殊正當防衛的情形),因此構成防衛過當,當然雙方具體的過錯以及案件發生時具體的細節需要辦案機關偵查,這裡我不做評價。
如果犯罪人(男)奪刀對著被害人(寶馬男)砍(實施防衛行為),且尚在必要的防衛限度之內(致使被害人寶馬男喪失侵害能力為止),則犯罪人男構成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2.大致的案情分析就是這樣,只評價構成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的問題,不考慮本案中的被害人(寶馬男)以及男有無過錯以及程度問題。
本案中,犯罪人男在奪刀將被害人寶馬男砍傷使其喪失繼續實施侵害的能力以後,犯罪人男沒有停止刀砍的行為,致使被害人寶馬男死亡,已經超出了防衛的必要限度,造成了致人死亡的危害結果,至少會構成防衛過當,乃至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類推。
注意:在美國,根據著名的"不退讓法”此種行為(男)屬於合法自衛,不夠成犯罪(此類判例特別多)。
3.本著嚴謹的態度,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本人的觀點更傾向於男構成防衛過當,乃至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法院會綜合各種因素做出一個公正、公平讓群眾滿意又能警示社會的判決,個人認為處罰不會過重。
4.關於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必要限度問題,學界通說,在一般正當防衛的前提下(防衛行為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如果防衛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後果,則防衛人構成防衛過當,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ˇдˇ・。)本人觀點認為,本案中犯罪人男不夠成特殊正當防衛。特殊正當防衛: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急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成立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注:強調一點兒:如果不考慮後果的話,本人完全支援男的做法,畢竟是一個跟惡勢力鬥爭的受害者,寶馬男也因自己的行為得到了懲罰(永久性的懲罰);但是法制國家+依法治國,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因為一時衝動,凡事都應該考慮後果,權利的行使也需要一個限度來衡量,總之,人生短暫,多行善事。
望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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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勤勞的男子客
若什麼事都顧及著顧及那,被連砍那麼多刀後誰還會顧及這些有的沒的,連刀都拿出來了,指不定車裡還有別的武器,不先撂倒對方,死的就是自己了。不明白為什麼還有人會考慮是否防衛過當,有人想砍死你了,還想扯有的沒的幹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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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鄭在鎬M
說真的,鄙人不善法律,但曉通人情。也說不出所謂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區別。我就講講咱們的新中國在近代史上曾發生過的多次自衛反擊戰的戰列。哪一次不是那蠻夷犯我華夏?不是那猢猻的屠刀剖開我兄弟姐妹的胸膛時中華名族奮起反擊?我們的先輩用鮮血,用肉軀為我們打跑這些侵略者,讓我們過上安生日子,打的侵略者屁滾尿流,從此再不敢犯我華夏。可曾有人說這些自衛反擊戰的將士有罪?可曾有人說這些自衛反擊戰的國策有罪?可曾有國際法庭站出來說我們防衛過當?因為是個華夏子孫都知道,犯我華夏雖遠必誅的道理,不願死在敵人屠刀下就要奮起反抗,誅滅那些妄圖滅我兄妹欺我妻兒的侵略者。在生命面前任何人都有權保護自己,沒有人可以隨意踐踏他人的生命。如果是追砍寶馬男是法律上的防衛過當,那我覺得正義面前那叫討回公道。就像我們的先輩保護自己的祖國,保護自己的人民,帶著一筆又一筆的血債向敵人討回屬於我們自己的尊嚴,作為人的尊嚴。我們國家近代史上從未犯過任何國家,中國是遵紀守法的國際好公民,但請問為何老有人想要侵略我中華?為何這些人來犯之後再不敢來犯?答案很簡單,因為他們怕,他們怕我們新中國的槍桿子。我們的老前輩們用他們的犧牲告訴了敵人一個道理。犯我中華者需要付出代價的。放到這個案件上,兩者相互輝映,道理都是一樣的。一個是保家衛國,一個是保護自己生命安全,道理都是一樣的,國家面臨敵人國家要呼籲人民站起來保家衛國消滅來犯之敵。人民面對歹徒尖刀的攻擊一樣有權利保護自己,消滅來犯之人。至於防衛過當?請你去問問那些保家衛國的先烈們,可曾有過人告訴他們不要追著敵人滿山跑?可曾有人告訴過他們放下你們的鋼槍,和敵人講道理?可曾有人告訴他們敵人開一槍你們才可以開一槍?謝謝各位。中華萬歲,人民萬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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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軍刺143491289
為什麼要挨砍了再反擊就是正當防衛了,他拿刀了,已經對我構成威脅了,是有能力反擊,如果沒能力那,刀掉了,誰知道他車上還有沒有第二把刀,如果有槍那,等死了,那才叫自衛麼,當他拿刀下車就註定結果了,結果被反殺了!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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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徐貳億
都別在網上胡咧咧了,你我都不是大法官,至於最後怎麼定案,你我就看清咱們都在一個什麼樣的社會環境下生存,自我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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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江蘇家電資訊傳媒
如果刀具沒有掉地上可能死的是電動車主,該案件會上升到社會公共安全性質,管制刀具而且為所欲為,最終輿論的導向會成為判罰的一個依據,畢竟法制社會,維護的是大眾的安全,如果這樣的案件成為防衛過當,那群眾以後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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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深山老衲
某京城律師丟擲以紋身男刀落為犯罪終止,騎車男自衛結束,它以…臺上“打擂臺的方式"…以截判的身份幹律師,這是典型的迂腐,它完全不可預見後來的風險存在。
8月27日,江蘇崑山,一寶馬車想搶腳踏車道行駛,並壓白線逼停正常行駛的電動車。雙方爭執不下。寶馬車主甚至從車上拿出刀對電動車主進行揮砍。不料刀不慎掉落,電動車主撿起反向寶馬車主砍去。28日晚間,崑山公安釋出通報:兩人因行車問題,引發口角導致衝突,劉某某因搶救無效死亡。
回覆列表
正當防衛應該是侵犯正在進行時屬於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對方放棄侵犯後或者逃跑後,又被受害人傷害的,屬於故意傷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