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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來看一下在美國,什麼是破產?
美國自1800年至1898年陸續頒佈了四部破產法。1978年,美國國會對其破產製度進行了革新,頒佈了破產改革法(bankruptcyreformact),廢除了1898年破產法和1938年坎特勒法,並以美國聯邦破產法典的形式公佈施行。該法典對美國1938年以來的破產法進行了全面和實質性的修正,特別是對美國的稅法、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產生了巨大的影響;賦予聯邦法院對破產案件的專屬管轄,提高了法官在破產程式中的地位;突出了破產受託人的作用,引進了破產無溯及主義,創立了撤銷權制度;豐富了抵銷、待履行的合同以及律師、破產受託人的賠償等相關制度;強調了公司重整程式,並完善了破產免責和財產豁谷等保護債務人的制度;以及重申政府不得因破產而歧視債務人等。該法於1979年10月施行,又被稱為1979年破產法典。
那麼我們再來看看美國農民也就是農場主破產後會有怎樣的結果?
現行的破產法更注重重組(reorganization)而非清算(liquidation)。現行《美國破產法》第十二章項下的破產專用於農場主。債務人仍然擁有和支配其資產,並和債權人一起制定還債方案。第十三章項下的破產和第十一章的類似,不過它只適用於個人。債務人仍然擁有和支配其資產,但他必須制定在三至五年內還清債務的計劃。一部分債務也許能得到免除,這取決於債務人的收入情況。對涉及的債務金額也有限制。
因此可以說,當前美國的法規並不主張在農場主破產後實施清算,並由債權人取得債務人的所有非豁免資產並進行處置。而是主張雙方提出債務重組方案,來給予債務人一個緩衝期,讓債務人繼續保有其資產的產權和使用權,繼續從事相應生產,以期解決債務問題。
但是該法案也明確,重組後的債務必須在三至五年內還清。因此,如果債務人在重組後的規定期限內仍未按時解決債務問題,那麼其資產,特別是土地,仍有可能被債權人取得並進行相應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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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們的領導人就是要到國外去看看,瞭解一下人家國家的農村土地政策,找到一條適合我們發展的道路!……像六七十年代,閉門造車是,浮誇風,喊口號,放衛星!想起來讓人傷心了啊!……人民都愛勞動,為什麼有的國家富得流油!想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