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對下列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一)基本建設資金。(二)更新改造資金。(三)財政預算外資金。(四)糧、棉、油收購資金。(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六)期貨交易保證金。(七)信託基金。(八)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九)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十)單位銀行卡備用金。(十一)住房基金。(十二)社會保障基金。(十三)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十四)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十五)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是指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資金。因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應使用隸屬單位的名稱。第十九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檔案、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檔案:(一)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二)財政預算外資金,應出具財政部門的證明。(三)糧、棉、油收購資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四)單位銀行卡備用金,應按照華人民銀行批准的銀行卡章程的規定出具有關證明和資料。(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應出具證券公司或證券管理部門的證明。(六)期貨交易保證金,應出具期貨公司或期貨管理部門的證明。(七)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應出具其證明。(八)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應出具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有關的證明。(九)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應出具該單位或有關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十)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應出具有關法規、規章或政府部門的有關檔案。擴充套件資料: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專用存款賬戶用於辦理各項專用資金的收付。單位銀行卡賬戶的資金必須由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託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賬戶需要支取現金的,應在開戶時報華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准。華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審查批准。糧、棉、油收購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黨、團、工會經費等專用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收入匯繳賬戶除向其基本存款賬戶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用存款戶劃繳款項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現金。業務支出賬戶除從其基本存款賬戶撥入款項外,只付不收,其現金支取必須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銀行應按照本條的各項規定和國家對糧、棉、油收購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加強監督,對不符合規定的資金收付和現金支取,不得辦理。但對其他專用資金的使用不負監督責任。第五十七條華人民銀行負責監督、檢查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對存款人、銀行違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罰。第五十八條華人民銀行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實施監控和管理。第五十九條華人民銀行負責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的管理。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及私自印製開戶登記證。第六十條銀行負責所屬營業機構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其執行本辦法的情況,糾正違規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行為。第六十一條銀行應明確專人負責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撤銷的審查和管理,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審查,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存款人開銷戶資訊資料,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建立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按會計檔案進行管理。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的保管期限為銀行結算賬戶撤銷後10年。第六十二條銀行應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檢查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合規性,核實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予以撤銷。對經核實的各類銀行結算賬戶的資料變動情況,應及時報告華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銀行應對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存款人的可疑支付應按照華人民銀行規定的程式及時報告。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對下列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一)基本建設資金。(二)更新改造資金。(三)財政預算外資金。(四)糧、棉、油收購資金。(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六)期貨交易保證金。(七)信託基金。(八)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九)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十)單位銀行卡備用金。(十一)住房基金。(十二)社會保障基金。(十三)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十四)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十五)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是指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資金。因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應使用隸屬單位的名稱。第十九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檔案、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檔案:(一)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二)財政預算外資金,應出具財政部門的證明。(三)糧、棉、油收購資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四)單位銀行卡備用金,應按照華人民銀行批准的銀行卡章程的規定出具有關證明和資料。(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應出具證券公司或證券管理部門的證明。(六)期貨交易保證金,應出具期貨公司或期貨管理部門的證明。(七)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應出具其證明。(八)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應出具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有關的證明。(九)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應出具該單位或有關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十)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應出具有關法規、規章或政府部門的有關檔案。擴充套件資料: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專用存款賬戶用於辦理各項專用資金的收付。單位銀行卡賬戶的資金必須由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託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賬戶需要支取現金的,應在開戶時報華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准。華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審查批准。糧、棉、油收購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黨、團、工會經費等專用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收入匯繳賬戶除向其基本存款賬戶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用存款戶劃繳款項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現金。業務支出賬戶除從其基本存款賬戶撥入款項外,只付不收,其現金支取必須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銀行應按照本條的各項規定和國家對糧、棉、油收購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加強監督,對不符合規定的資金收付和現金支取,不得辦理。但對其他專用資金的使用不負監督責任。第五十七條華人民銀行負責監督、檢查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對存款人、銀行違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罰。第五十八條華人民銀行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實施監控和管理。第五十九條華人民銀行負責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的管理。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及私自印製開戶登記證。第六十條銀行負責所屬營業機構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其執行本辦法的情況,糾正違規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行為。第六十一條銀行應明確專人負責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撤銷的審查和管理,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審查,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存款人開銷戶資訊資料,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建立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按會計檔案進行管理。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的保管期限為銀行結算賬戶撤銷後10年。第六十二條銀行應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檢查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合規性,核實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予以撤銷。對經核實的各類銀行結算賬戶的資料變動情況,應及時報告華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銀行應對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存款人的可疑支付應按照華人民銀行規定的程式及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