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 GB 50140-2005中,第 4.1.3、4.2.1、4.2.2、4.2.3、4.2.4、4.2.5、5.1.1、5.1.5、5.2.1、5.2.2、6.1.1、6.2.1、6.2.2、7.1.2、7.1.3 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J 140-90 同時廢止。
4.1.3 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當選用兩種或兩種以上型別滅火器時,應採用滅火劑相容的滅火器。
4.2.1 A 類火災場所應選擇水型滅火器、磷酸銨鹽乾粉滅火器、泡沫滅火器或滷代烷滅火器。
4.2.2 B 類火災場所應選擇泡沫滅火器、碳酸氫鈉乾粉滅火器、磷酸銨鹽乾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滅 B 類火災的水型滅火器或滷代烷滅火器。
極性溶劑的 B 類火災場所應選擇滅 B 類火災的抗溶性滅火器。
4.2.3 C 類火災場所應選擇磷酸銨鹽乾粉滅火器、碳酸氫鈉乾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滷代烷滅火器。
4.2.4 D 類火災場所應選擇撲滅金屬火災的專用滅火器。
4.2.5 E 類火災場所應選擇磷酸銨鹽乾粉滅火器、碳酸氫鈉乾粉滅火器、滷代烷滅火器或二氧化碳滅火器,但不得選用裝有金屬喇叭噴筒的二氧化碳滅火器。
5.1.1 滅火器應設定在位置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5.1.5 滅火器不得設定在超出其使用溫度範圍的地點。
5.2.1 設定在 A 類火災場所的滅火器,其最大保護距離應符合表 5.2.1 的規定。
表 5.2.1 A 類火災場所的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m)
5.2.2 設定在 B、C 類火災場所的滅火器,其最大保護距離應符合表 5.2.2 的規定。
表 5.2.2 B、C 類火災場所的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m)
6.1.1 一個計算單元內配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少於 2 具。
6.2.1 A 類火災場所滅火器的最低配置基準應符合表 6.2.1 的規定。
表 6.2.1 A 類火災場所滅火器的最低配置基準
6.2.2 B、C 類火災場所滅火器的最低配置基準應符合表 6.2.2 的規定。
表 6.2.2 B、C 類火災場所滅火器的最低配置基準
7.1.2 每個滅火器設定點實配滅火器的滅火級別和數量不得小於最小需配滅火級別和數量的計算值。
7.1.3 滅火器設定點的位置和數量應根據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確定,並應保證最不利點至少在 1 具滅火器的保護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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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 GB 50140-2005中,第 4.1.3、4.2.1、4.2.2、4.2.3、4.2.4、4.2.5、5.1.1、5.1.5、5.2.1、5.2.2、6.1.1、6.2.1、6.2.2、7.1.2、7.1.3 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J 140-90 同時廢止。
4.1.3 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當選用兩種或兩種以上型別滅火器時,應採用滅火劑相容的滅火器。
4.2.1 A 類火災場所應選擇水型滅火器、磷酸銨鹽乾粉滅火器、泡沫滅火器或滷代烷滅火器。
4.2.2 B 類火災場所應選擇泡沫滅火器、碳酸氫鈉乾粉滅火器、磷酸銨鹽乾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滅 B 類火災的水型滅火器或滷代烷滅火器。
極性溶劑的 B 類火災場所應選擇滅 B 類火災的抗溶性滅火器。
4.2.3 C 類火災場所應選擇磷酸銨鹽乾粉滅火器、碳酸氫鈉乾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滷代烷滅火器。
4.2.4 D 類火災場所應選擇撲滅金屬火災的專用滅火器。
4.2.5 E 類火災場所應選擇磷酸銨鹽乾粉滅火器、碳酸氫鈉乾粉滅火器、滷代烷滅火器或二氧化碳滅火器,但不得選用裝有金屬喇叭噴筒的二氧化碳滅火器。
5.1.1 滅火器應設定在位置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5.1.5 滅火器不得設定在超出其使用溫度範圍的地點。
5.2.1 設定在 A 類火災場所的滅火器,其最大保護距離應符合表 5.2.1 的規定。
表 5.2.1 A 類火災場所的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m)
5.2.2 設定在 B、C 類火災場所的滅火器,其最大保護距離應符合表 5.2.2 的規定。
表 5.2.2 B、C 類火災場所的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m)
6.1.1 一個計算單元內配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少於 2 具。
6.2.1 A 類火災場所滅火器的最低配置基準應符合表 6.2.1 的規定。
表 6.2.1 A 類火災場所滅火器的最低配置基準
6.2.2 B、C 類火災場所滅火器的最低配置基準應符合表 6.2.2 的規定。
表 6.2.2 B、C 類火災場所滅火器的最低配置基準
7.1.2 每個滅火器設定點實配滅火器的滅火級別和數量不得小於最小需配滅火級別和數量的計算值。
7.1.3 滅火器設定點的位置和數量應根據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確定,並應保證最不利點至少在 1 具滅火器的保護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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