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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服,是指中華法系中劃分親屬關係的五個級別。第一等級親屬——斬衰“五服”中最重的喪服。用最粗的生麻布制布製做,斷處外露不緝邊,喪服上衣叫“衰”,因稱“斬衰”。表示毫不修飾以盡哀痛。屬於斬衰級別的親屬包括: 1.妻子、妾。妻子對丈夫屬於斬衰親,丈夫對妻子則不屬於斬衰親,夫妻是不平等的。妾稱自己的男人為家長,妾對家長屬於斬衰親,男人對眾妾則不屬於斬衰親。 2.兒子、兒媳。舊時兒媳出嫁後要從夫姓,所以與公婆的親屬關係屬於同一級別。夫妻無兒,由侄子承嗣的,侄子屬於斬衰親。 3.未出嫁的女兒及出嫁後離婚反家的女兒屬於斬衰親。已出嫁的女兒屬於夫家的人,和生父母的親屬級別降低,不能與兄嫂享有同等地位。 4。兒子、兒媳、未嫁女行孝的父母包括: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還包括嫡母、慈母。嫡母是指父親的正妻。妾生之子和父之正妻即使沒有撫養關係,也屬於斬衰親。慈母,是指撫養自己長大的母親,比如某人為父親的三妾所生,但由父親的六妾撫養,則父親的正妻為嫡母、三妾為生母、六妾為慈母。同屬一個親等。對父親的其他妻妾則不屬於斬衰親。 5.嫡長子死亡的,嫡長子之長子為承重孫。承重孫屬於斬衰。 現在的斬衰是用手撕扯的粗白布,不縫邊,穿在身上用根布條(或草繩)紮緊,頭戴白孝帽,下穿粗布褲,足登白布蒙嚴的黑布鞋。

    第二等級親屬——齊衰 齊衰,是次於“斬衰”的喪服。用粗麻布製做,斷處緝邊。服期分三年、一年、五月、三月。服齊衰一年,用喪杖,稱“杖期”,不用喪杖,稱“不杖期” 第二等級親屬包括: 1. 丈夫對妻子。不包括對妾,但包括原來為妾,經過扶正儀式晉升為妻的女子。 2.男子及配偶對伯叔父母。 對庶母。父母的其他妾如同嬸母。 對已經離婚的母親,已經和父親離婚的母親不屬於自己家族的人,雖有母子之情,親屬關係要降低一等。 父的其他妾的地位如同嬸母。 3.男子及配偶對兄弟及未嫁的姊妹。未嫁女視為自家兄弟,出嫁女屬於外姓人,親屬級別降低。 4.已嫁女為父母。已嫁女對公婆是一等親,對孃家父母則屬於二等親了。 5. 孫男女對祖父母。重孫男女為曾祖父母。玄孫男女為高祖父母。 以上所說之女均指未嫁之女。 第三等級親屬——大功。 大功是是次於“齊衰”的喪服。用粗熟麻布製做。 第三等級親屬包括: 1.對堂兄弟、未出嫁的堂姐妹。 2.對已經出嫁的姑姑。 3.對已經出嫁的姐、妹。 3.已經出嫁的女子對孃家的伯、叔,兄、弟。 4.父母對自己的兒媳。 5.祖父母對自己的孫子女。 6.對自己兄弟的兒媳。 第四等級親屬——小功 小功,是次於“大功”的喪服。用稍粗熟麻布製成。 第四等級親屬包括: 1.對祖父的兄、嫂、弟、弟媳。(叔爺爺、叔奶奶) 2.對堂伯叔父母。(堂叔、堂嬸、堂伯父、堂伯母) 3.對未出嫁祖姑(姑奶奶)及堂姑。 4.對已嫁堂姊妹。 5.對兄弟之妻。(嫂子、弟媳) 6.對從堂兄弟,未嫁只從堂姐妹。(同一曾祖父的兄弟姐妹) 7.對外祖父、舅、姨。 第五等級的親屬——緦麻 緦麻是用稍細的熟布做成的孝服。現在大多用漂白的布做成。稱為“漂孝”。 第五等級的親屬包括: 1.曾孫對曾祖父母。 2.對同族伯父母。(自己高祖父的子孫) 3對同族兄弟、未嫁族姐妹。(自己高祖父的後代與自己同輩份者) 4.對外姓中為姑表兄弟、姨表兄弟。 5.男子對岳父、岳母。(只包括妻之父母,不包括妾之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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