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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新知小微

    最新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發費加計扣除沒有區別  

    一 、什麼是研發費用  財政部給出的界定是:企業研發費用(即原“技術開發費”),指企業在產品、技術、材料、工藝、標準的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  

    這定義是比較簡潔的,尤其是對研究和開發活動的定義也沒有細化,在稅務加計扣除上,對研發活動的定義採用了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一樣的口徑,即: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是指企業透過研究開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對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採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而且,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佈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規定專案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才可以加計扣除。  

    二、研發費用會計核算的內容和要求  

    1、研發費用會計核算的內容  在會計核算上,可以在研發費用列支的專案主要包括:  

    (一)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二)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三)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房屋等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相關固定資產的執行維護、維修等費用。  (四)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五)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裝置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製產品的檢驗費等。  

    (六)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評估以及智慧財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等費用。  

    (七)透過外包、合作研發等方式,委託其他單位、個人或者與之合作進行研發而支付的費用。  

    (八)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依法取得智慧財產權後,在境內外發生的智慧財產權維護費、訴訟費、代理費、“打假”及其他相關費用支出,從管理費用據實列支,不應納入研發費用。  

    2、具體的核算要求  首先,企業應當明確研發費用的開支範圍和標準,嚴格審批程式,並按照研發專案或者承擔研發任務的單位,設立臺賬歸集核算研發費用。  

    其次,企業研發機構發生的各項開支納入研發費用管理,但同時承擔生產任務的,要合理劃分研發與生產費用,研發費用按實際發生額列入成本(費用)。  

    最後,企業應當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按規定披露研發費用相關財務資訊,包括研發費用支出規模及其佔銷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發費用情況等。同時,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時,應當對企業研發費用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予以關注。  

    3、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相關規定如下:  第七條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專案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  

    第八條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專案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專案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  

    (一)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並使用或出售的意圖;  

    (三)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的,應當證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援,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並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五)歸屬於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會計準則,對研究開發費用的核算又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在準確歸集記賬的情況下,還有區分費用化和資本化,分別處理,而且對於資本的條件是有明確規定的。對於開發支出的資本化條件的具體應用和掌握,大家可以參考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相關規定,這裡不再贅述。  

    三、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研發費用列支範圍  各項費用科目的歸集範圍主要包括:  (1)人員人工  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也稱研發人員)全年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其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企業為實施研究開發專案而購買的原材料等相關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氣和電)使用費等;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模具、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製產品的檢驗費等;用於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的簡單維護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等。  (3)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  

    包括為執行研究開發活動而購置的儀器和裝置以及研究開發專案在用建築物的折舊費用,包括研發設施改建、改裝、裝修和修理過程中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  (4)設計費用  為新產品和新工藝的構思、開發和製造,進行工序、技術規範、操作特性方面的設計等發生的費用。  

    (5)裝備除錯費  主要包括工裝準備過程中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如研製生產機器、模具和工具,改變生產和質量控制程式,或制定新方法及標準等)。  

    需要注意的是:為大規模批次化和商業化生產所進行的常規性工裝準備和工業工程發生的費用不能計入。  

    (6)無形資產攤銷  

    因研究開發活動需要購入的專有技術(包括專利、非專利發明、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所發生的費用攤銷。  

    ( 7)委託外部研究開發費用  是指企業委託境內其他企業、大學、研究機構、轉制院所、技術專業服務機構和境外機構進行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專案成果為企業擁有,且與企業的主要經營業務緊密相關)。委託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發生金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認定過程中,按照委託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發生額的80%計入研發費用總額。  

    (8)其他費用  

    為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其他費用,如辦公費、通訊費、專利申請維護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等。此項費用一般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10%,另有規定的除外。  (注:詳細比例要求規定參考《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相關規定)  

    四、可以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的範圍及相關要求  

    1、可以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的範圍  

    首先,國稅發〔2008〕116號的規定:  

    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其次,財稅〔2013〕70號的補充規定:  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範圍:  

    (一)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的執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三)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  

    (四)新藥研製的臨床試驗費。  

    (五)研發成果的鑑定費用。  

    最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專案,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專案中,與會計核算和高新認定時研發費用範圍的差異是-沒有“其他費用”,必須細化到具體的規定的可以扣除專案中。  

    2、除了上述要求之外,還有幾點特別需要注意的地方:  

    ①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資金作為不徵稅收入核算的,對應的支出不得加計扣除。  

    ②企業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已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3〕70號)的規定,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的折舊、費用等金額進行加計扣除。  

    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新政策  上述國稅發〔2008〕116號的規定和財稅〔2013〕70號的補充規定有效期到2015年12月31日就截止了,但2015年度扔按上述政策口徑來執行。  

    從2016年1月1日起,開始按新政策財稅〔2015〕119號執行,新政策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列支範圍綜合了高新企業認定上述兩個研發費用扣除的稅務檔案,研發費用的具體範圍包括:  

    (1)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①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②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製產品的檢驗費。  

    3.折舊費用。  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  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鑑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智慧財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透過對比新舊政策可以發現,新政策研發費用的具體範圍有三個重要變化:  

    (1)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的執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租賃費、儀器裝置的折舊費和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攤銷費,不再強調是專門用於研發活動;  

    (2)明確了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可以加計扣除;  (3)可以加計扣除的費用增加了“其他費用”項,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差旅費、會議費等可以加計扣除了,實施總額控制,此項其他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4、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和活動  

    (1)從2016年1月1日起,下列行業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①菸草製造業。  ②住宿和餐飲業。  

    ④房地產業。  

    ⑤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⑥娛樂業。  

    ⑦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2)從2016年1月1日起,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①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②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採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③企業在商品化後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援活動。  ④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複或簡單改變。  ⑤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⑥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⑦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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