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不成,一顆構成輕微傷,兩顆才構成輕傷。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5.2面部、耳廓:
5.2.4 輕傷二級
1、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2、面頰穿透創,面板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3、口唇全層裂創,面板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4、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3.0cm2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5.0cm2以上。
5、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色素異常,面積累計8.0cm2以上。
6、眶壁骨折(單純眶內壁骨折除外)。
7、眼瞼缺損。
8、一側眼瞼輕度外翻。
9、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
10、一側眼瞼閉合不全。
11、一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12、耳廓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13、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15%以上。
14、鼻尖或者一側鼻翼缺損。
15、鼻骨粉碎性骨折;雙側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併上頜骨額突骨折;鼻骨骨折合併鼻中隔骨折;雙側上頜骨額突骨折。
16、舌缺損。
17、牙齒脫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18、腮腺、頜下腺或者舌下腺實質性損傷。
構不成,一顆構成輕微傷,兩顆才構成輕傷。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5.2面部、耳廓:
5.2.4 輕傷二級
1、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2、面頰穿透創,面板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3、口唇全層裂創,面板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4、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3.0cm2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5.0cm2以上。
5、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色素異常,面積累計8.0cm2以上。
6、眶壁骨折(單純眶內壁骨折除外)。
7、眼瞼缺損。
8、一側眼瞼輕度外翻。
9、一側上眼瞼下垂覆蓋瞳孔。
10、一側眼瞼閉合不全。
11、一側淚器損傷伴溢淚。
12、耳廓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13、耳廓離斷、缺損或者攣縮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面積15%以上。
14、鼻尖或者一側鼻翼缺損。
15、鼻骨粉碎性骨折;雙側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併上頜骨額突骨折;鼻骨骨折合併鼻中隔骨折;雙側上頜骨額突骨折。
16、舌缺損。
17、牙齒脫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18、腮腺、頜下腺或者舌下腺實質性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