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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政商觀察者

    我個人認為,所謂的“刑事偵查”必須有一個特定的前提那就是必須是針對“刑事案件”而採取的一系列的技術手段,心裡手段,以及其他手段對案件進行定性。

    關於這些“手段”,中國的相關法律是有明確的規定的。

    例如: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應當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並依法進行審查、核實。辦案過程中必須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證明力予以審查、核實。

    第一百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偵查犯罪,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僅憑懷疑就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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