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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時空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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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西山江口
燈光的速度是光速。前面的同學,把光速說得很清楚,不必重複。
這是重點說一下光的亮度如何衡量。光是能量,光的亮度(強度)是單位面積的光功率,即瓦特每平方米,電功率也用瓦特衡量,一千瓦特就是一度電。
燈光強度的國際通用單位是坎德拉,拉丁文蠟燭的意思,歌曲”燭光裡的媽媽“裡的那個燭光成了基準單位,因為受光面(如眼睛)是圓球面而不是平面。
坎德拉是一光源在給定方向上的發光強度,該光源發出頻率為540×10^12赫茲的單色輻射,且在此方向上的輻射強度為1/683瓦特/球面度。光強度衡量,光源頻率也必須有基準,否則失之毫釐,差之千里。
光的強度和光源距離,光照路徑上的空氣濃度及內容物有關,這個幾乎是生活常識。前面的同學把光的強度用光子的數量多少來描述,比較形象但難量化理解,所以這裡再簡單說明一下燈光的強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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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KongZWang
速度最基本的條件是需要二個事物,一個事物不動,另一個事物隨著時間的流逝,與不動的事物產生位置的移動關係,如果取運動事物之外的不動事物作參照物,表達出來的是事物整體運動,如果運動事物是屬於內部運動,那麼只能取事物內部的不動事物作參照,而光速找不到符合條件的參照物。
我在學習光速知識時感到困惑。我們每天都接觸到太Sunny,為什麼稱太陽☀️光,因為這個光是屬於太陽的組成部分,就像地球的外圍由空氣包圍著,地球上的空氣分子與外太空並沒有明確的分界狀態,但地球與太空有界是可以確定的,太Sunny的光子也像空氣的分子,包圍著太陽,它的外圍也是有界的,這從一枝點燃的蠟燭產生的光外圍也是有界的,不可能是X=Ct公式表示隨時間的流逝無限向外延伸的,X=Ct是符合事實的公式。
在光速測試中,光源必有存在,說明沒有光源也不會有光獨立存在。
☀️丨⭕️⋯⋯⇋⋯⋯⭕️丨⭕️⋯⋯⇋⋯⋯⭕️丨⭕️⋯⋯⇋⋯⋯⭕️丨⭕️⋯⋯⇋⋯⋯⭕️丨⭕️⋯⋯⇋⋯⋯⭕️丨……
在光速測試中,使用在一個區間,用鏡頭來回反射的方法產生出光速C約等於30萬公里/秒的結果,但問題是X=Ct公式中,X的距離是隨t的增加而增加,我們將時間t用1秒,2秒,3秒,4秒,5秒⋯⋯表示,並將1秒視為一個區間,將X=C2的時候,即X=60萬公里,光在第二區間就已經不存在了,並且在第二區間也不能安裝鏡子反射,這說明測試只能在一個區間發生,沒有產生X=Ct公式的基礎。
如果用☀️丨⋯⋯➡️⭕️丨⋯⋯➡️⭕️丨⋯⋯➡️⭕️丨⋯⋯➡️⭕️丨⋯⋯
產生X=Ct公式,而這個圖只能適用於事物的整體運動,例如火車X距離=V速度✖️時間t公式,這個公式並不適用於像光附屬於光源的區域性事物。光由於受到光源作用的限制,光源是位置不動的,光只能照射到一定程度距離,就達到極限,就成一條定長的線,沒有存在隨時間的推移不斷伸長的事實。
光只是隨光源的強度等級不同,形成像蔬菜,樹這樣只能作用一定範圍光球,光的體積就像地球外圍空氣的體積樣子,存在一種邊界,點燃一枝蠟燭,產生的光即使能夠維持2小時,用鏡子反射也只能到達10公里的邊界線,在10公里以外鏡子可能就接收不到這枝蠟燭的光,如果按照公式X=Ct,2小時:X=30萬公里✖️[(1x60x60)x2]秒=不可能到達的距離。公式與事實不符。
如果樹枝與樹的根部斷開,樹枝很快就枯乾,如果光與光源斷開,光很快就消失,樹枝與光都不是獨立存在物,獨立存在物不需要依靠它物而存在。因此樹枝與光都是屬於它物的一部分。
我認為燈泡與燈泡發出的光應該屬於同一整體,是屬於樹的根部與樹枝葉的關係,因為燈泡不通電就沒有燈泡光發生,當燈泡通電時,光線從燈泡處射出,光線的出處在燈泡處,燈泡發出的光不能獨立存在,如果光能獨立存在,那麼就不需要燈泡,所以光是依靠燈泡而存在,是屬於燈泡的組成部分。獨立的東西是不依賴於其他的事物而存在,只要有光,就必定有光源存在,光不是獨立的東西,它來源於光源,並需要光源維持它的存在,這跟樹枝,樹葉的道理一樣,需要內部源源不斷的提供營養來維持它的存在。人的運動,交通工具的運動(飛機,火車,汽車,輪船等等)都是指事物的整體運動,為什麼只有光例外,明擺著光只是光源的組成部分,在大量的運動描述都沒有用區域性的存在代表事物的運動方式,"速度v✖️時間t=距離S"是表達運動隨時間流逝,運動物體位置不斷變化的公式,而這公式中並不適用區域性存在的事物部分運動方式。在讀了前人留下對光速認識的歷史,總覺的這個物理歷史的方向不是向正確的方向發展,與客觀存在現實不符,是背離客觀存在規律的歷史,而且還在繼續著。對於對光速認識的歷史,前人對光速的測試,從網路可以查到,用一枝點燃的蠟燭產生的光,用齒輪⚙️轉動方法測試,我們知道火車的運動,如果取地面參照物,那麼火車運動是整列火車向前運動,而不是單指車輪的運動。點燃的蠟燭產生的光,就整體來說就像一列火車,而點燃的蠟燭️不動,而其中光部分就像火車的車輪,只是火車的組成部分,蠟燭光受制於蠟燭的光源,沒有點燃的蠟燭,也就沒有點燃蠟燭的光,依附於蠟燭而存在的蠟燭光怎麼有約30萬公里/秒的速度運動呢?
影印自相對論:"透過下述例示,我們可以很容易地看到,按照洛倫茲變換,無論對於參考物 體 K 還是對於參考物體 K’,真空中光的傳播定律都是被滿足的。例如沿著正 x 軸發出一個光訊號,這個光刺激按照下列方程前進
x = ct 亦即以速度 c 前進。按照洛倫茲變換方程,x 和 t 之間有了這個簡單的關係,則
在 x’和 t’之間當然也存在著一個相應的關係,事實也正是如此:把 x 的值 ct 代 入洛倫茲變換的第一個和第四個方程中,我們就得到:"
從光的測試歷史來看,所用方法是用鏡面來回反射,就像人的手臂作來回的動作,這種動作無論怎樣都無法產生,"速度V✖️時間t=距離S"的公式。光速使用鏡面來回反覆反射,無論反射多少次,都無法產生"x=ct"的公式。由此可見,洛倫茲用 "x=ct"公式作出發點進行變換,不是反映客觀規律的東西,是虛假的東西。
光由於受到光源的限制,光線就像一根繩子,這繩子的一頭被固定住,就是說光線的一頭被光源固定住,這根繩子只能伸直到繩子的長度,不能自已向外移動,沒有X=Ct公式產生的基礎,也沒有C約等於30萬公里/秒這件事存在,因此用C作方程元素進行計算,沒有事理的根據。看了很多光速測試,都不符合速度的定義,光是離不開光源而獨立存在,就像大樹的樹枝向四周擴散開來,只能伸展到一定程度範圍,可以說沒有光速約30萬公里/秒這件事存在。
光速約30萬公里/秒,約繞著地球轉7圈半,在我少年時期就已經出現這樣的資訊,後來在生活中,有資料來源可察的,汽車車燈能照淸楚100米處地面的情況都已經不容易了,與30萬公里相差太遠,在相對論中用X=Ct公式,表示光沿x軸直線運動,但在用蠟燭測試光速時,蠟燭光能在10公里外發現就很難,根本沒有沿X軸前進約30萬公里/秒的事發生,在30萬公里外處,恐怕連最先進的裝置都接收不到蠟燭發出的光。
光速是宇宙最快速度,可能是假的。觀察蠟燭️的光,電燈的光,太陽☀️的光,就會看到一個事實,光都是由光源長出來的,光的存在離不開光源,光源就像一顆樹的根部,光就像樹枝,樹葉的部分,當樹葉生在大樹中時,樹葉才有生命力,當樹葉離開大樹,樹葉很快就死亡,光也一樣,如果光離開光源,光很快就死亡,蠟燭,電燈,大陽的,光照範圍,就像小草,小樹,大樹一樣,光源強度大,形態特徵就大,沒有隨時間的流逝,約30萬公里/秒的速度離開光源一直運動下去。離開光源的光,就像離開大樹的葉子,很快就消亡了,如閃電。
光速C約等於30萬公里/秒,事理不通,在一條平直的公路上,有很多十字路口,設有交通燈,這些燈經常開關,可我們為什麼只看到近處的燈光,卻沒有看到遠處傳來的燈光呢?
光速的確定找不到參照物原點,沒有原點,測量的尺子無從開始。
速度的確定需要參照物,如果取地面某點作參照物,一旦確定參照原點,就會發現,可能沒有光速C=約30萬公里/秒這件事。假設用火車站作原點,向右直線鐵路作X軸,一列火車以每小時100公里的速度離開原點,沿X軸方向10小時後就到達離原點1000公里X軸處,可以看到整列火車從原點向X軸移動了1000公里。現在由一個人站在原點,伸手, 請問這個人每小時向X軸運動了多少?回答是零,手每小時向X軸運動了多少?回答是手是屬於人的組成部分,不能代表人的運動,手由於是事物整體中的區域性,手的運動就受到整體的限制,例如某人手臂1.5米長,這個人的手就只能伸到1.5米處,時間1秒,2秒,⋯流逝,時間不能使手臂繼續向前伸展。因此不能使用,速度✖️時間=距離,的公式;改用一枝蠟燭放在原點,然後點燃蠟燭,蠟燭產生的光像一個人的伸手動作,請問蠟燭在X軸上秒運動了多少公里?回答是零,蠟燭沒有動,蠟燭光在X軸上每秒運動了多少公里?同理,蠟燭光是點燃蠟燭的組成部分,不能代表蠟燭運動,而蠟燭光又不能脫離蠟燭而成獨立存在,因此蠟燭光無法獨立隨時間流逝而一直在X軸向前運動,光由於是事物整體的區域性部分,區域性受到整體的制約,只能像手一樣伸展到一定程度距離就不能繼續伸展,因此不能使用:X(距離)=C(光速)✖️t(時間),公式,區域性事物沒有存在2秒,3秒⋯無數秒一直運動下去的事實。
樹長在土地上,根部深入地下,雖然樹枝,樹葉會隨風飄揚,但沒有聽到樹每小時運動速度,樹枝每小時運動速度,樹葉每小時運動速度這樣的描述。如果將光源視為樹的根部,光是由這根部長出來,根據人們對樹的描述,同理光速約30萬公里/秒,這個速度是不存在的。根據速度是一種隨時間流逝而不斷改變位置的行為,但太陽☀️,路燈,蠟燭️都是固定不變停在原地,光是長在光源根部,根不動,光怎麼會動呢?
在讀書過程中,會讀懂一些規則,在腦子裡這規則就會變成一種定式,將其他的資料與這定式進行整合,如果不合,就會產生質疑,是那個環節不對,錯在哪裡?
我最近寫了一篇,關於事物的整體運動,關於事物的內部運動文章,由於是屬於個人的看法,又無法親自實踐,怎樣用實踐檢驗其正確性?
在認知過程中,有些事是已經知道了,例如:談運動,地球的自轉運動,公轉運動,首先需要設定地球之外的一事物作參照點,這裡用太陽作不動的參照原點,我們知道地球自轉一圈為24小時,由於參照點取自地球之外的太陽,所表達的是地球的整體運動,在這個運動過程中,地球內部存在著,飛機同時存在不同方向的運動,流水存在不同方向的運動,空氣存在不同方向的運動,還有許多火車,汽車,輪船朝不同方向的運動,還有鐘擺的運動,人在地球上的一切活動,包括人的思想,感覺,所有這些,都已經被地球整體運動所包含,都不能再計入地球整體自轉運動。內部運動只能取內部事物作參照。這樣我們就知道了事物運動的規則:規則1、運動事物如果取運動事物以外的事物作參照原點,那麼表達的是事物的整體運動。這種整體運動包含事物內部任意同時存在的不同方向內部事物運動,以及人的意識感覺。規則2、事物內部運動只能取事物內部的某事物作參照原點,來描述該事物的運動。內運動是區域性的,部分的事物運動方式。根據規則,火車的運動取火車之外的地面某點作參照物,表達出來的是火車的整體運動,這樣我們就知道了人在火車上行走,是屬於火車的內部運動,這種內部運動巳被包含在火車整體運動之中,不能再與火車整體運動相加。
影印自狹義相對論:"6.經典力學中所用的速度相加定理
假設我們的舊相識,火車車廂,在鐵軌上以恆定速度 v 行駛;並假設有一個 人在車廂裡沿著車廂行駛的方向以速度 w 從車廂一頭走到另一頭。那麼在這個 過程中,對於路基而言,這個人向前走得有多快呢?換句話說,這個人前進的速 度 W 有多大呢?唯一可能的解答似乎可以根據下列考慮而得:如果這個人站住 不動一秒鐘,在這一秒鐘裡他就相對於路基前進了一段距離 v,在數值上與車廂 的速度相等。但是,由於他在車廂中向前走動,在這一秒鐘裡他相對於車廂向前 走了一段距離兒也就是相對於路基又多走了一段距離 w,這段距離在數值上等於 這個人在車廂裡走動的速度。這樣,在所考慮的這一秒鐘裡他總共相對於路基走 了距離 W=v+w。我們以後將會看到,表述了經典力學的速度相加定理的這一結 果,是不能加以支援的;換句話說,我們剛才寫下的定律實質上是不成立的。但 目前我們暫時假定這個定理是正確的。 "
由於飛機,火車,汽車,輪船的運動都是取運動物體之外的地面某點作參照物,表達出來的是運動物體的整體運動,這種整體運動已經包含運動物體內部任何方向的內部運動。
電梯的運動,也和其他交通工具,如火車,汽車一樣,只是電梯是作上下垂直運動,只要電梯運動的參照物取自電梯以外的事物,表達出來的就是電梯的整體運動,這個整個運動同樣包括了內部的一切運動。
網路影印:"
狹義相對論是以四維平直空間中的勻速直線運動為考察物件的,適用於一切慣性系,但無法說明非慣性系中的運動現象。為了克服狹義相對論的不足,將狹義相對論推廣到具有加速度的非慣性系中,愛因斯坦運用了電梯思想實驗為人們開啟思路。在一理想的摩天大樓的頂上,有一正在下降的電梯。在該電梯內,有一物理學家在做實驗。突然,電梯的鋼纜斷了,於是,電梯便處於自由落體狀態向地面降落。在降落的過程中,電梯內的實驗者,拿出一塊手帕和一隻表,然後鬆開雙手。這兩個物體會怎樣運動呢?電梯外的觀察者以地球作為參考系,他會發現:手帕、表和電梯連同它的天花板、四壁、地面以及裡面的實驗者等,都以同樣的加速度下落。而電梯裡面的實驗者則會以電梯作為參考系,因為引力場在這一參考系之外而不被考慮,他會發現手帕和表由於不受到任何力的作用,而處於靜止狀態。在等效原理的幫助下,電梯思想實驗告訴我們,引力場和加速度是相等的。廣義相對論成功地拓展到了非慣性系中。"地球上原來沒有飛機,火車,汽車,等等,在人類還沒有發生之前,地球就已經存在自轉運動,後來有了飛機,火車,汽車,人等以後,地球的自轉運動跟沒有飛機,火車,汽車,人等,沒有存在區別,沒有因為有人的觀察,使地球的自轉運動發生變化,也沒有發生人在地球內部觀察事物同地球自轉結合產生另一種運動方式。同理,電梯落體運動中有人在裡面,與沒有人在裡面時運動沒有區別,因此用沒有人在裡面討論電梯的運動更簡單,更容易一目瞭然。在我們生活中,經常到市場買東西,有時買了幾個小包,再將幾個小包裝在一個大包之中,為了說明問題,這裡假設一個小包10斤重,將10個10斤重的小包,裝在一個大袋子中,將這個大袋子放在砰稱上,重量是100斤,這個大袋子就是事物的整體,已經包含裝在其中的全部10斤裝的小袋子。不可以再將內部的10斤重的小包與整體100斤的大包混合一起,這個袋子在運輸過程中,無論怎麼變動狀態,都沒有改變其性質。事物整體的運動就是單一的運動,討論地球的運動就是單一的討論地球的整體運動,運動的參照物取自地球之外的物體,討論火車的運動就是討論火車的整體運動,參照物只能取自地球內部的物體,不能取自地球以外的事物。在固定位置點燃一支蠟燭,就形成以蠟燭為中心,外圍由光組成的一個整體存在,這種結構就像地球為核心,外圍由空氣組成的一個地球整體存在,如果蠟燭光運動,參照物取蠟燭光之外地面某點,那麼表示的就是事物的整體運動,但蠟燭固定在那裡,那來的約30萬公里/秒的光速?一枝燃燒發光的蠟燭是整體,發出的光是這個整體的部分,蠟燭固定位置,光只能伸展到一定半徑範圍就不能前進了,光自始至終都保持與蠟燭的聯絡,不能單獨行動,這樣一來,光速的概念就不清楚了。以在固定位置燃燒發光的蠟燭來看,光不是獨立存在的事物,是以蠟燭️為中心的外表存在,是屬於像地球上空氣一樣的區域性存在,光速只能是事物內部的一種運動方式,事物內部運動只能用事物內部作參照,才能確定光在事物內部的位置移動關係,直到現在沒有看到光在內部參照下的速度描述。因此光速C的來源沒有得到事理的支援。速度是物質一種隨時間的流逝,位置在不斷改變的行為。如果一盞路燈在某處照亮一年,它的光照距離並沒有發生改變,照亮100米距離,過了一年還是隻有照亮100米,並沒有照到一光年距離的地方。
網路影印:"最早測定光速的實驗方法是旋轉齒輪法,即1849年的斐索實驗。其方法大致如下:高速旋轉的齒輪可以讓光透過,也可能擋住光,這取決於齒輪的齒數和轉速,以及光射向遠處的反射鏡再返回所需要的時間。只要這些引數搭配合適,就可以把反射光全部擋住,觀測時人眼的視覺暫留效應也不會有影響。傅科的旋轉鏡法和邁克爾遜的旋轉稜鏡法也都採用了類似的思想,但是設計得更巧妙,測量的精度也就更高了。"
用這樣的例子:1、一枝在穩定不變固定的位置,燃燒併發光的蠟燭;2、一盞在穩定不變固定的位置,通電併發光的路燈;3、一個在穩定不變固定的位置,正在發光的太陽。1、2、3式就像用掃帚掃一個一字,與用一枝筆寫出一字沒有本質的區別。4、再引入停在火車站,一列滿載乘客的火車,假設這列火車由十節車廂,每節車廂10米,十節車廂共100米組成。
在1式中可以看出燃燒併發光的蠟燭,光不是獨立存在的,光是以蠟燭️為中心的外表部分,就像地球上的空氣處於地球的外層,是屬於地球的組成部分。從火車的運動速度來看,如果火車取火車之外的事物作參照,來確定位置的移動速度,那麼運動是整體的,區域性不能表達火車的整體運動;這樣的觀點,說明了穩定不變位置的蠟燭光,路燈光,太Sunny,並沒有整體上像火車一樣的運動關係。由於光不是獨立於蠟燭️,路燈,太陽☀️之外存在的,是以蠟燭,路燈,太陽為核心的外表部分,是屬於蠟燭,路燈,太陽的組成部分,就像地球上的空氣一樣,是地球的組成部分,因此在幾例光源在固定位置下,沒有整體的運動位置移動的速度發生。
如果光速是指光的內部運動,那麼內部運動只能取內部事物作參照確定位置的移動關係,例如:人在火車上行走,只能取火車內部事物作參照,不能取火車之外地面作參照;空氣的運動速度,也只能取地球內部的事物作參照,確定位置的移動關係,不能取地球之外如太陽,月亮作參照,來表達空氣的位置移動關係。測量蠟燭如果使用鏡子作參照,那麼鏡子如果是蠟燭之外的事物,就只能表達事物的整體運動關係,而這個事件的核心蠟燭️,並沒有發生位置的移動關係,整體沒有動,區域性跑到哪裡去了,就像一例停止在火車站的火車,整體沒有動,區域性跑到哪裡去了。如果鏡子是蠟燭內部的東西,那麼整體運動會帶動內部的東西,如果將蠟燭移動,鏡子不會隨著移動,說明鏡子不是蠟燭之中的事物,無法用作事物內部運動作參照物。
回覆列表
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因為許多人質疑:到處都說光速恆定、光速不變,每秒約30萬千米,但光源有強有弱,有的燈光昏暗,有的很亮,還有鐳射、太Sunny這種強烈的光,難道它們的速度都是一樣的?覺得令人難以置信。
首先給出答案:世界上所有的光都是光速。這些光包括你能夠看得到的光還是看不到的光。因為光的速度就是光子的執行速度,光子一誕生,就是以每秒約30萬千米的速度執行,除非被阻擋吸收,它永遠也停不下來,這樣不管什麼光源,執行速度就都是一樣的了。
嚴格說來光速每秒約30萬千米是指真空光速,在不同的介質中光速是不一樣的。如在空氣中與真空差不多,在水中光速約22.5萬km/s,在冰中為23萬km/s,在酒精中為22萬km/s,在玻璃中為20萬km/s。
光就是電磁波,因為所有的電磁波都是以光子為媒介傳輸的。電磁波波長有短有長,波長越長頻率越低,能量越弱;越短頻率越高,能量越強。人們日常生活中說的光,也就是肉眼可見的光叫可見光,是電磁波譜中一個很窄的波段,波長在380nm~760nm之間。
比760nm長的光波有無線電波(包括長波、中波、短波、微波)、紅外形等;比380nm短的光波有紫外線、X射線、γ射線。這些比可見光長和短的電磁波都看不到,因此也可以叫不可見光。
所有的光真空執行速度都為每秒約30萬千米,不管是看得見的光還是看不見的光都是這個速度。在看得見的光裡面,不管是很亮的光,還是幽暗很弱的光,哪怕一個螢火蟲,其執行速度都是一樣的。所不同的是光越亮能量就越強,越暗能量就越弱。
可見光亮與暗的主要原因。可見光的亮與不亮,導致的能量大小,不是由於它們波長和頻率決定的,而是光源發出的光子數量決定的,一個光源發出的光子數量越多,能量就越強,就越亮,反之,相對就暗。
可見光是複合光,在三稜鏡的折射下會散射出紅橙黃綠青藍紫七種顏色,這七種顏色波長依次從760nm縮短到380nm,頻率也是有低到高,因此這七種顏色光的強度是不一樣的,以紅光波長最長,頻率最低,強度最弱;而紫光波長最短,頻率最高,強度最高。
但在日常生活中,紅光和黃光穿透率比其他光更高,因此用在訊號燈和汽車尾燈、防霧燈等方面,這是因為紅光、黃光相對波長較長,在充滿顆粒物的空氣中,就更能繞過障礙物傳播得更遠。
光的亮度強弱雖然傳播速度是一樣的,但傳播距離就不同了,因為弱光在傳播過程中與路途空間粒子互動作用被吸收得更快,因此傳播距離就相對較短;而強光光子更多,同等距離被吸收後留下的光子更多,因此就相對傳播更遠。
我們每天都生活在光子的海洋中,這些光子有多少呢?我們可以簡單計算出普通燈光發射的光子數:在有5%的能量轉化為可見光的條件下,1支40瓦的白熾燈,每秒發射的光子數可達10^16個,也就是1億億個;當燈泡功率為100瓦時,每秒發射光子數為1.4*10^19個。
不同功率的燈發出的能量是不一樣的,但每一個光子的速度都是相同的。
人眼感光的最大能力。人眼看到的一切都是透過光來實現的。人眼能否看到光,不僅僅在於光子發出的多少,而是進入人眼視網膜光子的個數多少。那麼人類的眼睛要多少光子才能感光呢?
上世紀40年代以來,科學家們就力圖檢測出人眼的最大解析度,也就是最小能夠分辨幾個光子。實驗發現,視網膜的視杆細胞對光線具有極大敏感性,但在接受視覺訊號時,人眼有避免錯誤降低資訊噪音的功能,這樣就會有90%以上的光線被眼睛的其他部分,如晶狀體等反射或吸收掉,由此到不了視網膜。
瑞士日內瓦大學光量子科學家Nicolas Gisin領導的團隊,做了一項人眼感光實驗,她用30個光子精準地對準測試者眼睛發射,希望有3個光子到達視杆細胞,有效引起視覺神經衝動。實驗取得成功,這是迄今關於人類眼睛最大靈敏度的證據,就是可以看到3個光子。
人眼能夠看到1個光子嗎?實驗依然在進行中,迄今尚沒有得到可靠結論。
當然,即便看到3個光子,也是在視力非常好,而且在暗室中注意力非常集中條件下測試的結果。日常生活中,人們是很難感受到3個光子的。這一個遙遠的物體,雖然發射出無數光子,但到達我們視網膜的很可能達不到感光程度,就看不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