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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任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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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潘嵩律師
提問者,你好!很高興見到你的問題。你提出來的問題,頗為具有代表性。事實上,現在伴隨大家對婚姻概念的逐步放開,婚前同居行為已經成為很普遍的行為。因此,婚前購買房屋,當然也屬於很正常的事情了。當然,對婚前購房,我們首先從概念角度,的確不能說,這個叫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還沒有結婚嘛。這個有點像腦筋急轉彎。不過,如果你問是不是共同財產,這個問題就有研究的價值了。
首先,如果雙方合意,共同購買的房屋,哪怕這個房屋是在一方名下,他仍然是共同財產。我打個比方吧,男和女準備結婚,現在雙方之間合意,他們共同購買一個房子。因為成都市的限購政策,這個房子只能是女方的名字。這時,是不是雙方共同財產呢?我認為,根據中國《物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這裡仍然成立共有關係。
其次,中國的共有,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兩種形式。所謂共同共有,是指雙方之間對共有物不分財產份額的共同享有所有權。所謂按份共有,是指雙方之間對共有物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當約定不明時,視為是按份共有。例如,前面那個例子,男女雙方最開始買了個婚房,現在,登記在女方名下,這時,雙方都認可未共同登記,僅僅是由於男方沒權以自己名義購買房屋。那麼,我們認為這種共有,依據法律規定,就屬於按份共有。
再次,對共有物的分割,按照《物權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如果雙方有約定,不得分割的,除非有重大理由出現,否則不得分割。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或者沒有重大理由,或者共有的基礎喪失的,這種情況下,可以分割。但如果分割時,給共有人帶來損失的,則應賠償。我們還是以前例說明,假設男女雙方之間結婚前分手了,這時,男方提出分割房屋,女方提出不同意分割,因為有限售令,在購房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那麼,按照前面的法律規定,實際上我們認為首先就不應分割該房屋,應保留至限售令規定的三年時間屆滿,再行處理。因為,這個時候的房屋所有權,在處分權上受限。因此,法律上易判決共有關係持續,待限售令時間過後,再行由雙方協商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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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的男女雙方在同居期間,共同出資所購買的房屋,並且登記在雙方名下,嚴格上來說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是按份共有的房產。
因為共同共有是基於男女雙方締結了婚姻這層家庭關係的基礎之上所產生的共有關係,如果沒有,結婚男女雙方不存在夫妻關係,自然也無法存在共有關係,但是如果在同居期間,男女雙方都出資購買了房屋,那麼就應當按照出資比例來共享房產。
當然,如果在房產證上本身就記載了份額比例的,按該比例來確認雙方的份額,如果沒有記載,可以按雙方的出資比例來進行計算。
這就不同於男女雙方結婚之後,不論是一方出資多,還是一方出資少,還是全部有一方出資都將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並且通常情況下是平均分割,所以這就是同居期間和結婚期間購買房屋的最主要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