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法延長勞動時間的,向勞動監察投訴。
排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之後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員即可。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每天應當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不超過3小時,每個月不超過36小時。
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公司違法延長勞動時間的,向勞動監察投訴。
排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之後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員即可。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每天應當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不超過3小時,每個月不超過36小時。
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