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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155567858320

    憲法的權威性是指一國憲法在法律上和實踐中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或者說,“憲法權威是就國家和社會管理過程中憲法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其內容包括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的根本行為準則等方面”[2](周葉中)。“憲法至上”是與法律至上緊密相連的。對法治而言,“世界上各國的國情是千差萬別的,但任何一個國家,只要選擇了法治的道路,而且搞的是真正的法治,就必須具備一個共同的條件,那就是: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性”[3]。而憲法至上是法律至上原則的核心。“法律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它是由許多部門、眾多單個的法律組成的”,“其中,憲法的層次、地位和效力都是最高的,因為其他法律的制定,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據,都不能與憲法的規定相牴觸”[3]。因此,周葉中教授認為“憲法至上是指在國家和社會管理過程中,憲法的地位和作用至高無上。具體說來亦即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的根本行為準則”[4]。有學者還進一步把憲法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至上地位細分為憲法形式上的至上和實質意義上的至上兩個方面,前者是指“憲法典宣佈自身的最高法律效力”,“從法律形式上表現為憲法的權威大於一切國家機關和個人的權威”[5](52頁);而“憲法實質意義上的至上是指人民的法律意識中有憲法至上的觀念,有維護憲法權威的意識”[5](53頁)。雖然有學者認為“憲法至上”的具體內涵與憲法權威基本一致[2],彷彿它們是有差別的,但從上述引文中可看出,該學者在其不同的文章中又將其完全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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