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理論建構中,前提的有效性是理論有效性的一個重要條件,但“帕累托最優”的前提條件是不符合實際的。
“帕累托最優”的前提條件是生產技術和消費者偏好都是不變的。但實際情況是,由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變化,不僅生產技術在變化,而且變化的速度越來越快。
2.其次,所謂的"帕累託改進"也是不存在的。
暫時假設“帕累託改進”可以實現,這時就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所有人的境況都變好;第二種情況是有一部分人的境況變好,另一部分人的境況至少沒有變壞。
第一種情況與阿羅(K.J.Arrow)定理相矛盾。因為,對原來的資源配置狀態進行重新配置,必然涉及到要對資源進行重新配置的多種方案有一個選擇的問題。
根據阿羅定理,在滿足一定的公理條件下,若人數不少於兩個和方案數不少於三個,則不存在一個大家都公認的公平分配程式。既然如此,則在多種資源的配置方案中選一個讓任何人都認為公平和滿意的方案是不可能的。這時,選任何一種資源的重新配置方案,必定會使一些人覺得不公平,從而產生不滿意。不滿意的這部分人,其效用水平應當是下降的。這裡主要原因是:一個人的效用,不僅取決於實際絕對擁有資源量的變化,而且更重要取決於他與社會其他人相比較的相對資源擁有量的變化。對於一個社會人而言,他更看重的是相對擁有資源量的變化。
第二種情況也不可能存在。第二種情況是有一部分人的境況變好,另一部分人的境況至少沒有變化。對於境況變好的一部分人而言,不僅資源的絕對擁有量增加了,而且與另一部分人相比,資源的相對擁有量也增加了。所以,這部分人的效用水平一般總體會得到提高。但對於境況沒有得到改變的一部分人而言,由於與另一部分人相比,雖然資源的絕對擁有量沒有發生變化,但相對資源擁有量發生了減少的變化。所以,這部分人的效用水平總體應當是下降的。
3.從“帕累托最優”狀態的產生機制看,“帕累托最優”狀態的存在也是不可能的。
福利經濟學第一定理認為,在完全競爭市場的經濟體系中,如果存在著競爭性均衡,那麼這種均衡就是“帕累托最優”;同時,福利經濟學第二定理認為,對於每一種“帕累托最優”狀態,在滿足有關個人效用函式(凸的無差異曲線)和生產函式(凸的生產函式)的某些條件下,總可以透過一個完全競爭市場的競爭性均衡來實現。但完全競爭市場的經濟體系在現實中是不存在的,只存在於抽象的理論中。
4.從“帕累托最優”狀態的判斷依據看,“帕累托最優”狀態的實現也是有問題的。
按照“帕累托最優”標準,判斷甲的狀態是否較前有所改進,其依據是甲自己的主觀效用和偏好,而不是社會統一標準和客觀標準。這就會產生兩方面的問題。一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主觀偏好,從而對同一狀況就會有不同的判斷。在現實中,從其他人的角度看,甲的狀態應當是改進的,但在本人看來,未必就認為是改進的;二是對同一個人而言,其慾望水平也是在不斷升級的。隨著客觀生活狀態的實際改善,一個人的需求和偏好也在變,這時基於個人效用偏好標準,其生活的快樂度和滿意度並非就一定是絕對提高的
1.在理論建構中,前提的有效性是理論有效性的一個重要條件,但“帕累托最優”的前提條件是不符合實際的。
“帕累托最優”的前提條件是生產技術和消費者偏好都是不變的。但實際情況是,由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變化,不僅生產技術在變化,而且變化的速度越來越快。
2.其次,所謂的"帕累託改進"也是不存在的。
暫時假設“帕累託改進”可以實現,這時就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所有人的境況都變好;第二種情況是有一部分人的境況變好,另一部分人的境況至少沒有變壞。
第一種情況與阿羅(K.J.Arrow)定理相矛盾。因為,對原來的資源配置狀態進行重新配置,必然涉及到要對資源進行重新配置的多種方案有一個選擇的問題。
根據阿羅定理,在滿足一定的公理條件下,若人數不少於兩個和方案數不少於三個,則不存在一個大家都公認的公平分配程式。既然如此,則在多種資源的配置方案中選一個讓任何人都認為公平和滿意的方案是不可能的。這時,選任何一種資源的重新配置方案,必定會使一些人覺得不公平,從而產生不滿意。不滿意的這部分人,其效用水平應當是下降的。這裡主要原因是:一個人的效用,不僅取決於實際絕對擁有資源量的變化,而且更重要取決於他與社會其他人相比較的相對資源擁有量的變化。對於一個社會人而言,他更看重的是相對擁有資源量的變化。
第二種情況也不可能存在。第二種情況是有一部分人的境況變好,另一部分人的境況至少沒有變化。對於境況變好的一部分人而言,不僅資源的絕對擁有量增加了,而且與另一部分人相比,資源的相對擁有量也增加了。所以,這部分人的效用水平一般總體會得到提高。但對於境況沒有得到改變的一部分人而言,由於與另一部分人相比,雖然資源的絕對擁有量沒有發生變化,但相對資源擁有量發生了減少的變化。所以,這部分人的效用水平總體應當是下降的。
3.從“帕累托最優”狀態的產生機制看,“帕累托最優”狀態的存在也是不可能的。
福利經濟學第一定理認為,在完全競爭市場的經濟體系中,如果存在著競爭性均衡,那麼這種均衡就是“帕累托最優”;同時,福利經濟學第二定理認為,對於每一種“帕累托最優”狀態,在滿足有關個人效用函式(凸的無差異曲線)和生產函式(凸的生產函式)的某些條件下,總可以透過一個完全競爭市場的競爭性均衡來實現。但完全競爭市場的經濟體系在現實中是不存在的,只存在於抽象的理論中。
4.從“帕累托最優”狀態的判斷依據看,“帕累托最優”狀態的實現也是有問題的。
按照“帕累托最優”標準,判斷甲的狀態是否較前有所改進,其依據是甲自己的主觀效用和偏好,而不是社會統一標準和客觀標準。這就會產生兩方面的問題。一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主觀偏好,從而對同一狀況就會有不同的判斷。在現實中,從其他人的角度看,甲的狀態應當是改進的,但在本人看來,未必就認為是改進的;二是對同一個人而言,其慾望水平也是在不斷升級的。隨著客觀生活狀態的實際改善,一個人的需求和偏好也在變,這時基於個人效用偏好標準,其生活的快樂度和滿意度並非就一定是絕對提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