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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28021938244

     民事訴訟證據有三個最基本的特徵,即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1)客觀真實性

    客觀真實性,是指一切民事訴訟證據都必須是客觀存在的真實情況,它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真憑實據,任何人的想象、揣測或臆造,都不能成為證據。這是民事訴訟證據最本質的特徵。我們知道客觀事實必然在一定的範圍和場合留下痕跡和現象,這此痕跡和現象可能反映在特定的物體,可能被他人耳聞或目睹,也可能由文字或某種符號記載下來,也可能成為某種視聽資料等等。總之,不管以何種形式留下什麼跡象,都可以作為查明案情的證據。辦案人員必須如實地蒐集案件的真實情況,做到完全忠實於事實真相。只有這樣,才能用已知的證明材料,去證明未知的證明物件,使民事糾紛的真情實況原原本本地再現出來,以便客觀地、公正地做出處理決定。

     (2)關聯性

    關聯性 ,是指民事訴訟證據必須與其所證明的案件事實有內在的必然聯絡。凡是能夠證明民事法律關係是否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都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不能證明民事法律關係是否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材料,縱然是客觀存在著的事實,也不能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因為這種事實與案件本身沒有因果關係或其他關係。

    (3)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依照法律要求和法律程式取得證據材料,才能作為訴訟證據。證據的合法性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實體法明確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採取特定的形式的,證明這些法律行為的成立,只能是具備法定形式的事實材料;二是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定程式,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訴訟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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